法律專欄羈押延長怎麼辦?掌握偵查審判關鍵自保之道

羈押延長怎麼辦?掌握偵查審判關鍵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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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羈押,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身處司法程序,若不幸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羈押」,那種不安與焦慮,相信您一定感同身受。但除了羈押本身,您可能更擔心的是:「羈押期會不會一直延長下去?我會被關多久?」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這個許多人最關心的議題——羈押期間的延長。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實務運作,以及您身為被告,應該注意和掌握的關鍵資訊。

羈押期間的「基本款」與「延長賽」

首先,您要知道,法律對於羈押設有嚴格的期限,這不是想關多久就關多久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是有「基本期限」的:

  • 偵查中(檢察官調查階段),羈押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 審判中(法院審理階段),羈押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是,如果案情複雜、證據還沒收齊,或者有其他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或法院是有權利聲請或裁定「延長羈押」的。這就像一場比賽,打完正規賽,可能還會有延長賽。

那麼,這個延長賽是怎麼進行的呢?主要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要延長羈押,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例如您仍然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的疑慮。
  2. 在原羈押期滿前聲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不能等到期滿才來聲請。
  3. 法院必須訊問您:在決定是否延長前,法院會傳喚您,給您陳述意見的機會。
  4. 法院以裁定方式決定:延長羈押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定,而不是隨便說說就算數。

檢察官聲請延長的「黃金五日」

針對偵查中的羈押延長,法律還有一個特別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這代表檢察官必須在羈押期滿前至少五天,就向法院提出聲請,而且理由要說得清清楚楚、有憑有據。雖然實務上,這個「五日前」的規定有時會被解釋為「提醒性質」,但檢察官還是應該盡量遵守。

延長羈押裁定,何時才算「生效」?

就算法院裁定要延長,也還沒完!這個裁定必須「合法送達」給您,才算真正生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這條文至關重要!它表明,如果延長羈押的裁定沒有在原羈押期滿前合法地送到您手上(或當庭宣示),那即使法院已經裁定,您的羈押也會被「視為撤銷」,您就應該被釋放!

延長的次數與限制

羈押延長也不是無限次的,法律對此也有嚴格的限制:

  • 偵查中:只能延長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
  • 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但總次數依罪名和審級而異(例如,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一審、二審各以三次為限,三審以一次為限)。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會更容易理解。

案例一:差一天,天壤之別

老王因為一件複雜的經濟案件被羈押,眼看兩個月羈押期就要滿了。檢察官雖然認為案件還需要時間調查,但因為一時疏忽,聲請延長羈押的書狀,晚了一天,在羈押期滿的隔天才送到法院。結果呢?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認為檢察官沒有在「期間未滿前」聲請,因此即使老王原本有羈押的必要,也不能再裁定延長羈押了。老王因此被釋放。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對於羈押期間的嚴格性,時間點的掌握非常關鍵。一旦錯過,羈押就可能失效。

案例二:遲來但有效的裁定

張先生也因為案件被羈押,檢察官雖然在羈押期滿前才聲請延長(沒有遵守「五日前」的建議),但法院收到聲請後,仍迅速開庭訊問張先生,並在羈押期滿前,將延長羈押的裁定書,親自送達給了張先生。張先生雖然對檢察官的「遲到」感到不滿,但因為法院的裁定程序合法,且在期限內送達,因此羈押還是合法延長了。

這個案例說明,雖然檢察官應遵守「五日前」的建議,但如果法院仍然在羈押期滿前,合法地做出延長裁定並送達給您,這個延長仍然是有效的。

我身為被告,該怎麼辦?

面對羈押延長聲請,您不是只能被動接受,您可以:

  • 積極配合法院訊問:法院在決定是否延長羈押前,一定會訊問您。這是您表達意見、說明自己沒有羈押必要性的機會。
  • 提出有利證據:如果您有固定住所、工作,或有家人可以擔保,這些都可以作為您沒有逃亡之虞的證明。如果證據都已查扣,沒有湮滅證據的可能,也可以提出說明。
  • 委任律師協助:律師可以協助您檢視檢察官聲請延長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在法庭上為您爭取權益,甚至在裁定不服時提起抗告。

結論:了解權益,從容應對

羈押延長,是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個令人倍感壓力的階段。但透過今天的說明,您應該對《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核心精神有了更清楚的認識:法律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嚴謹的,處處設有期限和程序保障。

記住,無論情況如何,了解自己的權益,積極面對,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請相信法律程序會給予您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羈押期會不會被延長?

A: 檢察官或法院如果認為有延長羈押的必要,會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審理前會傳喚您進行訊問。您可以在這個訊問過程中,向法院陳述意見,表達您不應被延長羈押的理由。此外,您的律師也會在收到相關通知後告知您。

Q: 如果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的理由我不認同,我能怎麼辦?

A: 您可以在法院訊問時,詳細陳述您的意見,說明檢察官聲請延長的理由並不成立,例如您沒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的具體行為,或相關證據都已掌握。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陳述和檢察官的理由。如果法院裁定延長,您仍然可以透過律師提起抗告。

Q: 羈押延長裁定必須什麼時候送到我手上才有效?

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延長羈押的裁定正本,必須在原羈押期間屆滿前,合法地送達給您,或者在法庭上當庭宣示。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合法送達,即使法院已經裁定延長,您的羈押也會被「視為撤銷」,您就應該被釋放。

Q: 我的案件已經被發回更審了,之前的羈押次數還會算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會「更新計算」。這表示,之前的延長次數將不再計入,法院可以重新計算延長次數,這對您而言,在發回更審後,仍有機會被合法延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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