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羈押延長,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或您的親友不幸面臨羈押期間延長,那種焦慮與不安的心情,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而延長羈押更是讓當事人與家屬備感煎熬。然而,即使身處這樣的困境,您依然擁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對不合理的羈押裁定或處分提出救濟。
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在羈押期間延長時,您可以如何運用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包括理解相關法條、救濟程序,以及重要的實務注意事項。
您的法律武器:認識《刑事訴訟法》與《羈押法》
在台灣,當您對羈押相關的裁定或處分不服時,主要會用到以下幾條關鍵法規:
1. 對法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如果法院做出了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您認為不合理,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來提起抗告。這就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在判決之前的程序性裁定不能抗告,但與您人身自由息息相關的裁定,例如羈押、限制出境等,都是可以提起抗告的。即使裁定已經執行了,您還是有權利抗告,法院不能以「已經執行沒意義」為由駁回您的抗告。
2. 對法官或檢察官「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或變更
除了法院的裁定,有時候法官、檢察官也會做出一些處分(例如限制會客、通信等),如果您對這些處分不服,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第一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讓您有權利挑戰法官或檢察官在訴訟過程中,對您權益有重大影響但非裁定形式的行為。例如,檢察官限制了您的會客權,您就可以提出聲請。聲請的期限是10天,務必注意時效。
3. 偵查中羈押審查的「閱卷權」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聲請羈押您時,您的辯護人有權利查閱相關卷宗和證據,以確保能有效為您辯護。這是為了保障您的防禦權。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保障了律師在偵查中審查羈押的過程中,可以看、抄錄或拍照案件資料,以便準備辯護。但請注意,這項權利主要限於「羈押審查程序」本身及其直接的救濟程序,並非整個偵查階段都能無限閱卷。
4. 對看守所處遇不服:行政訴訟途徑
如果您是針對看守所的管理措施或處分不服(例如對伙食、醫療、通信等有爭議),《羈押法》修正後,有了新的救濟途徑,這屬於「公法上爭議」,需要走行政訴訟程序。
《羈押法》第102條:「不服裁定羈押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所為裁定或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三章關於裁定及第四編抗告之規定。被告對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禁止或扣押處置所生之爭議,得於原禁止或扣押之指揮解除前,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聲明異議,看守所應於三日內作成決定。看守所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置,或依被告之請求或聲明異議作成決定;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被告不服前項看守所所為決定,應於五日內,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聲請以處分或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對於法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前三項之情形及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告因羈押所生之公法上爭議,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告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看守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一、認為看守所處分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款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三、因看守所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未於二個月內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羈押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就看守所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前項各款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很重要,它將對看守所管理行為的不服,從刑事訴訟轉移到行政訴訟。這表示您要先向看守所「申訴」(《羈押法》第85條),如果對申訴結果不滿意,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確保了更專業的審理,也讓救濟的範圍更廣。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您的權利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權利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情境一:挑戰羈押裁定,法院會怎麼看?
小林因為一宗交易糾紛,被法院裁定羈押。他覺得自己清白,而且家裡還有老母親需要照顧,希望法院能撤銷羈押,讓他交保回家。他向法院提出了異議(雖然法律上應是抗告,但法院會依實質內容處理)。
法院在審查時,並不會直接判斷小林有沒有犯罪,那屬於後續審判的範圍。法院的重點會放在:
- 羈押原因:小林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是否有逃亡、串證或滅證的可能?
- 羈押必要性:有沒有其他比較不嚴厲的替代方案,例如交保、限制住居,就能達到保全證據和審判的目的?
如果法院認為小林確實有勾串證人或逃亡的風險,且沒有其他替代方案,那麼即使小林有家庭因素,法院也可能會駁回他的請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挑戰羈押的關鍵在於證明沒有羈押的原因或必要性。
情境二:律師的閱卷權,何時有效?
陳先生因故被羈押,他的辯護律師在提出羈押抗告後,向法院聲請閱覽案件卷宗,希望更全面地了解案情,以便為陳先生爭取權益。然而,法院卻駁回了律師的閱卷聲請。
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雖然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但這項權利是為了讓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中能有效辯護。一旦羈押裁定及其直接的救濟程序(例如羈押抗告)已經結束並確定,那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就會再次適用,律師就不能再依據這條法律來要求閱卷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律師的閱卷權有其特定的時間點限制,必須在偵查中進行羈押審查或其直接救濟程序時及時行使。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爭取權益
了解了相關法條和案例,接下來就是實際操作的建議:
1. 掌握時效,立即行動
- 對法院羈押裁定不服:請在收到裁定書後的5天內,向原裁定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 對法官或檢察官處分不服:請在收到處分書或知道處分內容後的10天內,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對看守所禁止/扣押處置不服:先向看守所「聲明異議」,看守所應在3天內決定。若不服,在5天內向檢察官(偵查中)或裁定羈押的法院(審判中)聲請撤銷或變更。
重要提醒:這些期間都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將喪失法律救濟的權利,因此務必爭分奪秒。
2. 撰寫書狀,理由充分
無論是抗告書或聲請書,都必須明確寫清楚:
- 您的姓名、案號、原裁定/處分內容。
- 您不服的具體理由,例如:犯罪嫌疑不足、沒有逃亡/串證/滅證的可能、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方法(例如交保、限制住居)可以達到目的、或程序上有違法之處。
- 您希望法院撤銷或變更的具體請求。
理由越具體、有憑有據,越能說服法院。
3. 善用閱卷權,充分準備
如果您的辯護人想閱覽卷宗,務必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進行時(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及其抗告程序)及時提出聲請。這能讓辯護人充分了解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和證據,才能為您做出最有利的辯護。
4. 區分救濟途徑,避免走錯路
請務必搞清楚您要挑戰的對象是法院的「裁定」、法官/檢察官的「處分」,還是看守所的「管理措施」。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救濟途徑和程序。走錯路可能導致程序被駁回,浪費寶貴時間。
結論:積極面對,捍衛權益
面對羈押期間延長,無疑是人生中的一大挑戰。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權利,您可以透過合法途徑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從了解法條、掌握時效、準備充分的書狀,到區分不同的救濟途徑,每一步都至關重要。積極面對,運用法律工具,您將能更有力量地捍衛自己的人身自由。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黑暗中點亮一盞明燈,讓您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請務必善加利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被延長羈押了,如果我覺得延長的理由不合理,該怎麼辦?
A: 您應該在收到延長羈押裁定書後的5天內,向原裁定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在抗告書中,您需要具體說明為何認為原裁定不合理,例如您沒有逃亡、串證或滅證的疑慮,或者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手段(如交保、限制住居)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務必抓緊時間,因為這是法定的不變期間。
Q: 我的律師說他不能閱覽全部的案件資料,這樣對嗎?我不是有閱卷權嗎?
A: 您的律師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中,確實有權利檢閱卷宗及證物。這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以及對這些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的程序。但這項權利是有限制的,一旦羈押裁定及其直接的救濟程序(如抗告)已經確定終結,或者案件涉及的並非羈押審查程序(例如只是限制出境或出海),那麼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律師的閱卷權就會受到限制。因此,律師的說法可能是正確的,這取決於您案件的具體階段和所涉及的處分類型。
Q: 我對看守所的管理措施或處遇不滿意,例如會客、通信或醫療,我可以怎麼做?
A: 根據《羈押法》的規定,您應該先向看守所提起申訴(《羈押法》第85條)。申訴的期限通常是您收到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後的10天內。如果看守所拒絕您的申訴,或您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那麼您就可以向看守所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這是一個重要的改變,將這類爭議從刑事訴訟轉移到行政訴訟體系處理。
Q: 如果我錯過了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的法定期間,還有其他辦法嗎?
A: 很遺憾,對於羈押相關的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是相當嚴格的。一旦您錯過了這些法定期間,通常就會喪失提出救濟的權利,除非有非常特殊的合法理由可以聲請回復原狀(但這在實務上門檻很高)。因此,務必在收到相關裁定或處分的第一時間,就立即尋求協助並採取行動,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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