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羈押延長,您需要知道的法律權益
當您或您的親友面臨被羈押的情況,最擔心的莫過於羈押期間會不會一直延長。羈押,是一種為了確保刑事偵查、審判順利進行的強制處分,它並非對您有罪的認定,但卻嚴重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理解羈押延長的法律規定與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什麼是羈押?為什麼會延長?
簡單來說,羈押是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逃跑、破壞證據或再次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是有期限的:偵查中不得超過二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
然而,如果案件複雜、證據尚待調查,或羈押的原因依然存在,檢察官或法院就可能聲請或裁定延長羈押。這時候,了解相關法條,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羈押延長的核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關於羈押期間延長聲請程序的核心規定。它明確了延長羈押的條件、期限和程序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這表示,羈押不是無限期的。如果真的有必要延長,必須在原羈押期滿前,由法院訊問您後,才能裁定。特別是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必須在期限屆滿前至少五天,向法院提出附有具體理由的延長聲請。
延長羈押的次數與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也對延長的次數和期限設有限制:偵查中只能延長一次,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但總次數會依所犯罪名的輕重而有不同限制(例如,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第一審和第二審各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此外,如果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規定,延長羈押的次數會「更新計算」,這表示會重新開始計算次數限制。
羈押的關鍵:原因與必要性
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主要會審查兩個核心問題: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性。
羈押原因:您是否有這些「風險」?
羈押原因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和第101條之一所列舉的具體事由。最常見的有三種: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法院會考量您是否有固定住居所、工作,是否有海外資產或出入境紀錄,以及所犯的罪是否很重,判斷您是否可能逃避審判或刑罰。
-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如果案件的證據還不夠明確,證人還沒訊問完畢,法院可能會認為您有破壞證據或與他人串供的風險。
- 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這主要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例如毒品或性侵案件,法院會判斷您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危險性。
羈押必要性:還有其他替代方案嗎?
即使存在羈押原因,法院還會考慮羈押的必要性,也就是比例原則。羈押是最嚴厲的手段,如果可以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例如具保(交保釋金)、責付(交由特定人看管)或限制住居(限制活動範圍),就能達到確保訴訟順利進行的目的,法院就不應該羈押您。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逃亡之虞」?
讓我們看看實際案例中,法院是如何判斷羈押原因,特別是「逃亡之虞」的:
想像一下,有位陳先生,他因為涉及毒品重罪被羈押。之前他曾因為案件被通緝,後來才到案。當法院要決定是否延長羈押時,考量到他過去有逃避偵查的紀錄,加上這次案件可能面臨重刑,法官認為他很有可能再次逃跑,因此裁定延長羈押。即使他提出保釋,法院也認為無法有效阻止他逃亡。
另一個例子是施先生,他涉及的金融案件金額龐大,且被判處很重的刑期。法院發現他不僅在海外有大量資產,過去也有頻繁出入境的紀錄。儘管他願意提出高額保證金,法院仍認為他有強烈的逃亡動機與能力,最終裁定繼續羈押,因為其他替代方案不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逃亡之虞」時,會綜合考量:
- 所犯罪名的嚴重性與可能面臨的刑期。
- 過去是否有逃亡或通緝紀錄。
- 有無固定住居所、工作,以及海外資產或頻繁出入境紀錄。
- 即使提出高額保釋金,法院仍會審慎評估其是否足以確保訴訟進行。
羈押裁定合法送達的重要性
延長羈押裁定是否有效,合法送達是關鍵。《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這表示,如果法院的延長羈押裁定不是當庭宣示,就必須在您原羈押期間屆滿前,將裁定正本合法送達給您。如果沒有合法送達,那麼法律上就會 「視為撤銷羈押」 ,您就應該被釋放。
面對延長羈押,您可以這樣做
- 密切關注羈押期間:務必清楚掌握羈押的起算日及屆滿日,以便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 積極參與訊問:在法院訊問時,這是您表達意見、爭執羈押原因或必要性已不存在的關鍵時刻。您可以陳述自己沒有逃亡、滅證或再次犯罪的可能,並提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方案。
- 檢視程序合法性:仔細審查檢察官聲請是否逾期,以及法院裁定是否在期間屆滿前合法送達。若有程序瑕疵,應立即提出異議。
- 適時聲請撤銷羈押:如果您認為羈押原因已消滅(例如證據已固定、證人已訊問完畢),或已無羈押必要,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 正確行使救濟權:如果對羈押處分不服,請注意區分是由單一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處分」,還是由法院合議庭所為的「裁定」。
- 如果是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一人的「處分」,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向他們所屬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這稱為「準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第一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如果是法院合議庭所為的「裁定」,您則應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了解這兩者的區別,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
結語
面對羈押延長,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您最好的武器。掌握羈押原因、必要性、程序時限以及正確的救濟途徑,能讓您在爭取人身自由的過程中,更具底氣與方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自己的權益,並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期滿,法院或檢察官沒說要延長,會自動放人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如果羈押期間屆滿,案件仍未起訴或裁判,或延長羈押裁定未合法送達,法律上就會「視為撤銷羈押」,您應被釋放。這是一個重要的保障,但檢察官或法院在釋放前,仍可能聲請或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
Q: 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是不是一定要在羈押期滿前五天提出?如果逾期會怎樣?
A: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確實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延長羈押。雖然實務上對此期限的逾期有不同見解,但主流看法是,只要法院能在羈押期滿前完成訊問、裁定並合法送達給您,該延長羈押裁定仍可能有效。不過,檢察官逾期聲請仍有程序上的風險。
Q: 我要怎麼向法院主張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A: 您可以向法院說明您沒有逃亡、滅證或反覆犯罪的風險。例如,您可以提出有固定住居所、工作穩定、家庭支持等證明,或強調案件證據已固定、證人已訊問完畢,沒有勾串可能。同時,您可以主動提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的方案,並說明這些方案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法院應優先考慮這些侵害較小的措施。
Q: 如果對延長羈押的裁定不服,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裁定是由誰做出的。如果是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一人所做的「處分」,您應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向他們所屬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這稱為「準抗告」)。如果是法院合議庭所做的「裁定」,您則應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務必確認是「處分」還是「裁定」,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以免權益受損。
Q: 案件如果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之前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嗎?
A: 會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規定,案件經發回更審時,其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應「更新計算」。這表示在更審階段,延長羈押的次數限制會重新開始計算,而不是累計之前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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