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羈押延長怎麼辦?被告必知權益與自保指南

羈押延長怎麼辦?被告必知權益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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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羈押之中,每一天都備感煎熬,而當聽到「延長羈押」這四個字,內心的焦慮與不安更是難以言喻。您可能會想,究竟羈押會延長多久?檢察官或法院要延長羈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如果程序有瑕疵,我還有機會回家嗎?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延長的相關規定,幫助您掌握自己的權益,不再對未來的狀況感到迷茫。

羈押與延長羈押:您必須知道的基本概念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羈押」。羈押是刑事訴訟中一種強制措施,目的在於確保案件偵查、審判或刑罰執行的順利進行,例如避免被告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它是一種暫時性地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而「延長羈押」顧名思義,就是指在原本的羈押期限快要到期時,因為案件偵查或審判的需要,而且羈押的原因(例如仍有逃亡或串供的疑慮)依然存在,經過法院審查後,裁定繼續讓您被羈押的程序。

延長羈押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關於羈押期間與延長羈押的規定,主要都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這條法規對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關係到您被羈押的期限和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

  • 偵查階段(檢察官調查案件時)的羈押,最長是兩個月
  • 審判階段(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的羈押,最長是三個月
  • 但如果還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在期限還沒到期前,向法院聲請延長。法院會先訊問您,確認有符合羈押的條件(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提到的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的疑慮),才會裁定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這段話則是特別針對偵查階段的規定:檢察官必須提出具體理由,並且最晚在羈押期限到期前的五天,向法院聲請延長。

延長羈押的次數與限制

羈押不是可以無限期延長的,法律對此有嚴格的限制:

  • 偵查階段: 最多只能延長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
  • 審判階段: 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 如果所犯的罪最重本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一審和第二審最多只能延長三次,第三審最多一次
  • 如果案件被發回重新審理,那麼延長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

實際案例解析:了解程序的重要性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羈押期限已過,還能延長嗎?

小陳因涉嫌某案件被羈押了,原本的羈押期限是兩個月。檢察官因為忙碌,忘了在期限內聲請延長。直到兩個月期限都過了,小陳還被關著,檢察官才想到要補聲請延長羈押。

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羈押期限一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合法延長,就視同「撤銷羈押」,小陳應該立即被釋放。檢察官事後才聲請延長,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期間未滿前」是聲請延長羈押的關鍵時間點。一旦羈押期限屆滿,如果沒有完成合法的延長程序,羈押就失去了效力。這是法律上對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要原則。

案例二:檢察官晚了幾天聲請,羈押就會失效嗎?

小李的羈押期限快到了,檢察官在期限前三天,才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小李的律師主張,法律規定檢察官應該「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檢察官晚了兩天,所以聲請不合法,小李應該被釋放。

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規定的「五日前」聲請,是一個「訓示規定」(也就是一個建議性或督促性的規定),而不是一個嚴格的「不變期間」。只要法院能在原羈押期限到期前,完成訊問、審查並做出裁定,而且裁定也合法送達給被告,那麼即使檢察官聲請的時間稍微晚了點,這個延長羈押的裁定仍然是有效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雖然檢察官應盡早聲請,但如果他們只是稍微晚了幾天,只要法院在您羈押期限到期前完成了所有程序並將裁定送達給您,延長羈押仍然會生效。這表示您不能單純以檢察官聲請時間晚了幾天,就認定羈押一定會失效。

您的權益與自保之道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身為羈押中的被告,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 清楚掌握羈押期限: 務必知道自己目前的羈押期限到什麼時候。您可以詢問您的律師或看法院的羈押裁定書。
  2. 了解延長羈押的理由: 當法院訊問您是否同意延長羈押時,您有權利要求檢察官或法院說明為何需要繼續羈押您。仔細聆聽並思考這些理由是否仍然存在。
  3. 注意裁定書的送達時間: 如果法院裁定延長羈押,這份裁定書必須在您原本的羈押期限到期前合法送達給您(除非是當庭宣示)。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收到,您可以向您的律師反映,主張「視為撤銷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這表示,如果法院沒有在您羈押期限到期前把裁定書送到您手上,您的羈押就自動失效了,您應該被釋放。

  1. 積極與律師溝通: 您的律師是您最好的幫手。將您的疑問、擔憂,以及您所觀察到的任何情況(例如檢察官聲請時間、裁定書送達狀況等)都告訴您的律師,他們會根據專業判斷給予您最合適的建議和協助。

結論:掌握資訊,保護自己

羈押期間的每一刻都充滿挑戰,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讓您在面對「延長羈押」時,不再全然被動。從羈押期限的計算、延長聲請的時機,到裁定送達的重要性,這些都是保障您人身自由的關鍵環節。請務必與您的律師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關注案件進度,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多久會被延長?

A: 在偵查階段,羈押最長是兩個月;進入審判階段,最長是三個月。如果案件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或法院會聲請延長。偵查中只能延長一次,每次最長兩個月。審判中每次最長兩個月,但總次數會依案件類型和審級有所限制,例如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一審和二審最多各延長三次,三審一次。

Q: 延長羈押的理由是什麼?

A: 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羈押原因,而且要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常見的理由包括:您有逃亡的疑慮、有事實足夠認為您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法院會根據檢察官提出的具體理由和證據來判斷。

Q: 檢察官太晚聲請延長,我就可以回家了嗎?

A: 不一定。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延長羈押,但實務上認為這是一個「訓示規定」,也就是一個督促性質的規定。只要法院能在您原本的羈押期限到期前,完成訊問、審查並做出延長羈押的裁定,且裁定已合法送達給您,即使檢察官聲請的時間稍晚,該延長羈押裁定仍然有效。

Q: 如果延長羈押裁定沒收到,會怎麼樣?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如果延長羈押的裁定不是當庭宣示,而是用書面送達,那麼這份裁定必須在您原本的羈押期限到期前「合法送達」給您,延長羈押才會生效。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合法送達,法律會「視為撤銷羈押」,您應該被釋放。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權益,務必提醒您的律師注意裁定送達情況。

Q: 我如果曾經具保出來過,那羈押期間會怎麼算?

A: 如果您曾經因為具保而停止羈押,那麼在計算延長羈押的期間時,法院會把您因為具保而沒有實際被羈押的日數計算進去。這表示,您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總期間會被精確地計算,不會因為您曾經短暫獲釋而變相延長總羈押時間。

Q: 什麼是「繼續羈押」?它跟延長羈押有什麼不同?

A: 「繼續羈押」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9項新增的機制。它適用於羈押因為程序瑕疵(例如延長裁定未合法送達,或羈押期滿未起訴/裁判)而「視為撤銷羈押」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您應被釋放,但如果案件仍有羈押必要,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在您被釋放前,聲請或裁定對您進行「繼續羈押」。但這種繼續羈押有嚴格的限制,期間只有兩個月,且不得再延長,期滿後就必須釋放。這與一般依第108條第1項聲請的「延長羈押」是不同的制度,目的在於彌補程序漏洞,同時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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