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正因為被羈押而感到焦慮不安,甚至擔心羈押期間會不會被延長?面對這段不確定的時期,了解法律規定、明白自己的權利,是您穩定心緒、積極應對的關鍵。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羈押期間延長的法律程序,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複雜的法律迷宮中,找到一線曙光。
羈押期間與延長的法律依據
羈押並非無限期,法律對其設有嚴格的限制。最核心的規定,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它明確規範了羈押的期限和延長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期間的核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偵查階段(檢察官調查案件時)羈押最長兩個月,審判階段(法院審理案件時)最長三個月。但如果案情複雜,且法官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就可能延長。重要的是,延長羈押必須在原羈押期滿前聲請,並經過法官訊問您後才能裁定。
關於延長的次數與限制:
- 偵查中: 只能延長一次,最長兩個月。
- 審判中: 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總次數會依您所涉嫌的罪名輕重而有不同限制。例如,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一審、二審各以三次為限,三審一次。如果案件被發回重審,延長次數會重新計算。
羈押的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一
法官會依據以下原因來判斷是否需要羈押或延長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您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以下情形之一:
- 逃亡之虞: 擔心您會逃跑,規避審判或執行刑罰。
- 滅證、串證之虞: 擔心您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串供。
- 重罪且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 如果您涉嫌的罪名很重(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法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可能。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 您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事實足夠證明您可能「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危險。
法官在決定是否延長羈押時,會再次檢視這些羈押原因是否依然存在,並且評估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羈押必要性?
法官在決定是否延長羈押時,會權衡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與您的人身自由。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理解法官考量的重點:
案例一:財力雄厚,逃亡風險高
某位張先生,因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面臨重刑。雖然他的辯護律師提出願意具保,並強調張先生在台灣有家庭,但法院發現張先生不僅擁有大量海外資產,且過去有頻繁出入境紀錄。法院認為,即使張先生在台灣有家人,但面對高額刑期,加上其經濟實力足以支持海外生活,仍有高度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的可能。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延長羈押,認為其他替代處分不足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啟示: 如果您涉嫌重罪,且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或過去有頻繁出入境紀錄,法官會特別考量您是否有逃亡的可能。即使您有家庭或其他在台連結,也可能不足以抵銷逃亡風險。
案例二:重罪本身即是逃亡動機
李先生因涉嫌販賣毒品重罪而被羈押。在延長羈押庭上,李先生表示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且已坦承部分犯行,希望法官能考量其悔悟之心,不要延長羈押。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是法定本刑非常重的罪名(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對如此重的刑罰,被告有高度動機逃匿以規避審判。即使李先生自稱經濟弱勢或已坦承犯罪,法院仍認為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的處分,不足以確保審判順利進行,最終駁回抗告,維持延長羈押。
啟示: 某些特定重罪,例如毒品或重大暴力犯罪,其本身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具有高度逃亡風險,即使您提出經濟狀況不佳或已坦承犯行等理由,法官仍可能認為羈押有其必要。
您可以這樣做:積極應對延長羈押聲請
當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時,您並非束手無策。積極的應對,是爭取人身自由的關鍵:
1. 積極參與法官訊問
法官在裁定延長羈押前,一定會訊問您。這是您唯一能直接向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務必把握機會,清楚表達您的情況和訴求。
2. 反駁羈押原因
針對檢察官提出的羈押原因(例如逃亡、滅證、串證或反覆實行犯罪之虞),提出具體反證或解釋:
- 證明無逃亡之虞: 例如,您在台灣有固定工作、家庭、房產等強烈連結,或您的護照已遭扣留,證明您沒有逃亡資力或管道。
- 證明無滅證、串證之虞: 例如,案件相關證據已由檢警掌握,或所有共犯、證人皆已到案並完成訊問,已無串證可能。
- 證明無反覆實行犯罪之虞: 針對您涉嫌的罪名,說明您已深切悔悟,或已無再犯的環境、條件。
3. 提出替代方案
除了反駁羈押原因,更重要的是向法官提出可以替代羈押的保全措施。這些措施必須能讓法官相信,即使您暫時離開看守所,也能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 具保: 提出足夠的保證金。金額越高,越能說服法官您不會逃亡。
- 責付: 請親友擔任保證人,擔保您會按時出庭,並負責監督您的行為。通常需要有穩定職業、良好品格的親友來擔任。
- 限制住居: 承諾居住在特定地址,並定期向警方或檢察官報到。
- 限制出境出海: 配合繳交護照,確保無法離開台灣。
- 電子監控: 某些情況下,法官可能會考慮使用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您的行蹤。
您可以將上述措施綜合運用,向法官說明這些替代方案如何足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並證明您有配合司法的意願。
結論:積極應對,爭取權益
羈押的延長與否,涉及您人身自由的重大權利。面對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您應保持冷靜,積極參與法官的訊問,並針對羈押原因提出有力反駁,同時務實地提出替代羈押的方案。理解法律規定,掌握應對策略,是您在這段艱難時期,為自己爭取權益最重要的依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期間最長可以多久?會不會一直被關下去?
A: 偵查中(檢察官調查階段)羈押最長兩個月,只能延長一次,所以最長是四個月。審判中(法院審理階段)羈押最長三個月,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總次數有上限。例如,一般案件一、二審各最多延長三次,三審一次。即使是重罪,總羈押期間在審判中也有累計不得逾五年的限制。法律對羈押期間有嚴格限制,不會無限期地關押。
Q: 法官會因為什麼原因決定延長羈押?
A: 法官會判斷您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這通常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一所列的羈押原因,例如:有逃亡的可能(例如有海外資產、頻繁出入境紀錄、無固定住居所)、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串供的可能,或是您涉嫌的罪名很重,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上述風險,甚至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危險。法官會綜合考量案件進度、犯罪性質、您的個人狀況等來判斷。
Q: 如果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會被帶到法院接受法官訊問。這是您向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務必把握。您可以針對檢察官提出的羈押原因(例如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提出反駁,說明這些風險已經不存在或已降低。同時,您可以向法官提出替代羈押的方案,例如願意繳交保證金(具保)、請親友擔任保證人(責付),或承諾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讓法官相信即使不羈押也能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Q: 羈押期間的計算很複雜,如果我曾被具保出去過,這段時間會被算進去嗎?
A: 是的,如果您的案件曾因抗告發回重審,或您曾被具保停止羈押,之後又被重新羈押,那麼您因具保釋放而未實際在押的日數,在計算延長羈押期間時會被納入考量。實務上會將您具保釋放前已經過的原羈押期間,與之後重新羈押的期間合併計算,以確保總羈押期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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