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羈押了,我該怎麼辦?— 認識羈押與替代處分
當您最親愛的家人不幸捲入刑事案件,甚至被法官裁定「羈押」時,那種心急如焚、不知所措的感受,相信是難以言喻。您可能滿腦子疑問:什麼是羈押?為什麼會被羈押?有沒有辦法可以讓家人出來?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羈押」的規範,並提供您在家人被羈押時,可以如何為其爭取「替代處分」的實用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最困難的時刻,為家人找到一條出路。
什麼是羈押?為什麼會被羈押?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一種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它暫時剝奪了被告的人身自由。法官裁定羈押,通常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避免被告逃跑、破壞證據,或是再次犯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必須在審酌以下幾個要件後,才能決定是否羈押:
- 犯罪嫌疑重大:法官認為被告有很高的可能性涉嫌所指控的犯罪。
- 有法定羈押事由:這是最重要的部分,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 有逃亡的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這表示法官有具體理由相信被告可能會逃跑,像是過去曾有通緝紀錄、行蹤不明、或有能力潛逃國外等。
- 有勾串證人或滅證的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如果法官認為被告可能會破壞證據、湮滅事證,或是跟其他共犯、證人串供,影響案情真相的調查,就會裁定羈押。這需要有客觀事實來支持。
- 所犯為重罪且有逃亡或勾串滅證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如果家人涉犯的是非常重的罪(例如販毒、殺人等),即使沒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會逃亡或滅證,只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此可能,也可能被羈押。因為重罪的刑罰壓力,往往會增加被告逃亡或滅證的動機。
- 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可能(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對於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例如詐欺、毒品犯罪等,如果法官認為被告有多次犯案的習慣,或有再犯的傾向,為了避免被告再次危害社會,也可能裁定羈押。
- 羈押的必要性:法官會衡量羈押是否是「非做不可」的手段。如果透過其他比較輕微的手段(例如交保、限制住居等)就能達到目的,就不應該羈押。
爭取機會:羈押的替代處分有哪些?
羈押雖然嚴厲,但並非沒有轉圜的餘地。法律上提供了多種「替代處分」,讓被告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不必被羈押,而是在一定限制下回到家中等待審判。
常見的替代處分包括:
- 具保(交保):由被告或家屬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給法院,確保被告會按時到庭。這是最常見的替代處分。
- 責付:將被告交給特定人(如家屬、律師或當地里長)看管,由該人負責監督被告按時到庭。
- 限制住居:要求被告居住在特定地點,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
- 限制出境出海:禁止被告出國或出海,通常會要求繳交護照。
- 定期報到:要求被告定期到指定地點(如派出所、法院)報到。
- 科技設備監控:少數情況下,可能會要求被告配戴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以監控其行蹤。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羈押?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了解法官在羈押或替代處分上的考量:
案例一:詐欺集團成員的交保之路
小陳(化名)因涉嫌參與大型詐欺集團及洗錢,被檢方聲請羈押。法官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考量:他曾有通緝紀錄,與境外人士聯繫密切,手機對話紀錄也曾刪除,加上集團尚有其他成員未到案,法官認為他有「逃亡之虞」、「勾串滅證之虞」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儘管小陳在庭上部分坦承犯行,也表示願意配合限制住居、出境,甚至接受科技監控,並提出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以及身體狀況不佳等理由,聲請交保。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小陳與境外前夫的密切聯繫、刪除對話紀錄等行為,顯示其逃亡及勾串的可能性高,且詐欺集團犯罪模式有再犯風險。此外,小陳的健康狀況經查證後已無大礙,照顧子女也有親友協助,不符合法律上「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特殊情況。
判斷重點: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提出多種替代方案,但若法官綜合評估後,仍認定被告有高度逃亡、勾串或再犯風險,且替代處分不足以防免,仍會維持羈押。家庭因素通常不是單獨決定是否交保的關鍵,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重病或懷孕等情況。
案例二:屢犯詐欺的再犯疑慮
阿明(化名)因再次涉入詐欺案被捕。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是,阿明在短時間內反覆實行類似的詐欺行為,且自承曾涉及其他未曝光的詐欺案件,法官認為他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阿明在庭上強調自己是初犯(指該案是首次被起訴),並承諾絕不再犯,也提出需要照顧罹病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理由,聲請交保。然而,法院考量阿明在極短時間內多次犯案,且其犯罪模式顯示法治觀念薄弱,認定他有高度的再犯可能性。因此,即便阿明提出家庭因素,法院仍維持羈押。
判斷重點: 這個案例說明,法官在判斷「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時,不僅看被告是否為「初犯」(指是否有前科),更重要的是其犯罪的模式、頻率,以及是否有涉及其他同類型的犯罪。對於集團型或慣犯性質的犯罪,法院會更傾向認定有再犯風險,家庭因素在此類案件中,通常也難以構成停止羈押的理由。
家屬可以如何協助?實用操作指引
身為被告家屬,您可以做的事情很多,關鍵在於「提供證據」和「展現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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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律師:律師會是您與法院、檢方溝通的橋樑。請務必將您所知道的所有資訊,包括被告的背景、家庭狀況、是否有穩定工作、過去有無不良紀錄等,誠實告知律師。律師會根據這些資訊,為被告爭取最有利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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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替代處分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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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金:若有能力,準備足夠的保證金。高額的保證金有時能說服法院被告會按時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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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住居證明:提供被告在台灣有穩定住所的證明,如房屋權狀、租賃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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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證明:提供被告有需要照顧的家人(如幼兒、年邁父母)的證明,例如戶籍謄本、醫療診斷書等。雖然這通常不是決定性因素,但在某些邊緣案件中可能會有加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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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學業證明:證明被告有穩定生活重心,無逃亡或再犯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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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繳交證件:若被告有護照、台胞證等旅行證件,可主動向法院聲請繳交,展現無逃亡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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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或保證書:由家屬或被告本人提出切結書,承諾會遵守法院的任何限制,絕不逃亡、勾串或再犯,並說明若違反願受更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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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案情,坦承事實:鼓勵被告坦承已查獲的犯罪事實,避免前後矛盾的供述,這有助於建立被告配合調查的形象,降低法官對勾串滅證的疑慮。
結論:在困境中尋找希望
面對家人被羈押的困境,焦慮是必然的,但請務必保持冷靜,並積極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了解羈押的法律規定、可能的替代處分,並準備充足的資料,是您為家人爭取自由的關鍵。雖然結果無法百分之百保證,但您的努力與準備,將是為家人爭取一線生機的最大力量。
記住,在法律的道路上,您不是孤單一人。律點通與您同在,希望能為您提供最實用、最即時的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和交保(具保)有什麼不同?
A: 羈押是法官認定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或再犯之虞,且非羈押不足以確保訴訟進行時,對被告人身自由的剝奪。而交保(具保)則是一種羈押的替代處分,被告或家屬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給法院,以此換取被告暫時的自由,並承諾會按時到庭配合訴訟程序。簡單來說,羈押是關起來,交保是付錢後放出來,但仍受法院監管。
Q: 如果法官裁定羈押,家屬可以做什麼來爭取替代處分?
A: 家屬可以透過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具體且足以替代羈押的方案。例如,提供足夠的具保金、證明被告在台灣有穩定住居所、主動繳交被告護照以限制出境、承諾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或由家屬提出切結書保證被告會遵守規定。最重要的是,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支持這些主張。
Q: 被告的健康狀況或家庭因素(如需照顧老幼)會影響法官是否准予交保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如果被告懷胎五個月以上、生產後兩個月未滿,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原則上法院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但這有例外,例如累犯或依預防性羈押者則不在此限。至於一般性的家庭因素,例如需照顧年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通常不足以單獨作為停止羈押的理由,除非能證明符合第114條的嚴格規定,或在個案中法官認為羈押必要性已降低,才會納入考量。
Q: 如果法院不准交保,還有其他辦法嗎?
A: 如果法院裁定羈押或駁回停止羈押的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的五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是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查原審法官的羈押決定是否合法妥當。在抗告期間,被告仍會被羈押。此外,隨著偵查或審判的進行,當羈押原因(如逃亡、勾串、再犯之虞)消滅時,也可以再次聲請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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