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羈押聲請別慌!一次看懂羈押要件與替代方案

羈押聲請別慌!一次看懂羈押要件與替代方案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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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點通:面對羈押聲請,您該知道的法律眉角

羈押聲請來了怎麼辦?別慌!這篇教您如何守護人身自由

面對突如其來的羈押聲請,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羈押是刑事訴訟中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之一。它不是刑罰的預先執行,而是一種為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保全證據、防止被告逃亡或再犯的「保全措施」。

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法官審查羈押聲請的關鍵要件,並告訴您如何為自己爭取具保、責付等替代處分,守護您寶貴的人身自由。

法官如何決定是否羈押?三大關鍵要件解析

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核心要件:

1. 犯罪嫌疑重大

這表示根據現有證據,法官認為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請注意,這與最終是否有罪的判斷不同,在羈押階段,法院不需要「嚴格證明」您有罪,只需要有足夠的「釋明」即可。白話來說,就是初步看來,您涉案的嫌疑不輕。

2. 存在羈押原因

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必須有特定的「羈押原因」才能羈押。這些原因主要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

2.1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這是指有具體事實顯示您可能逃離司法管轄,讓案件無法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沒有固定住居所、曾經被通緝、或在犯罪後立刻出國,法官會認為您有很高的機會「跑掉」。

2.2 滅證、串證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這是指有具體事實顯示您可能破壞證據、影響證人或共犯的證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否認犯行、還有其他共犯沒到案、或者您的說法跟其他證人有矛盾,法官可能會擔心您會去影響證據或串通口供。

2.3 重罪且有相當理由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針對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即使沒有達到前兩款「有事實足認」的嚴格程度,只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可能,且非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程序,也可能被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白話解釋: 如果您涉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即使沒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您會逃亡或滅證,但因為刑責很重,法官會合理判斷您有較高的動機去規避,這就可能構成「相當理由」。

2.4 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如竊盜、強盜、毒品等),如果法官認為您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防止您再次犯罪,也可能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放火罪。二、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三、竊盜、搶奪、強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罪。四、贓物罪。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八、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

白話解釋: 如果您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再次涉嫌竊盜,法官可能會認為您有再犯的危險,因此羈押您以避免您繼續危害社會。

3. 羈押必要性 (比例原則的考量)

即使符合以上要件,法官還會判斷羈押是否真的「必要」。這就是比例原則的體現。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白話解釋: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法律規定必須嚴格遵守。法官會權衡:國家追訴犯罪的必要性、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您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度。只有當羈押是「非做不可」的最後手段,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例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時,法官才會裁定羈押。

實際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懂羈押審查

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官如何判斷羈押原因與必要性:

案例一:小陳的「不到庭」經驗

小陳因涉嫌詐欺案被傳喚,雖然有按時交保,但後來因故未能準時出庭,甚至錯過了拘提通知,最終被通緝才被帶到案。在羈押庭上,法官考量到小陳過去曾有「不到庭」的紀錄,認定他有「逃亡之虞」,最終裁定羈押。

律點通提醒: 即使是輕微的不到庭紀錄,也可能成為法官判斷您有逃亡風險的重要依據。務必遵守法院的傳喚,這是展現您配合偵查、審判的關鍵。

案例二:老王的「複雜案件」挑戰

老王涉嫌一起大規模的電纜線竊盜案,雖然他否認犯行,但警方查獲的贓物數量龐大,且案件中還有多名共犯在逃。檢察官擔心老王如果不被羈押,可能會與在逃共犯串通口供,影響案件的偵查。法院審酌案件的複雜性、共犯人數以及證據尚未完全釐清的狀況,認為老王有「滅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

律點通提醒: 如果案件涉及多位共犯、證據尚未完全保全,或者您的說法與其他人的證詞有出入,法官會更傾向於認定有滅證、串證的風險。

您可以怎麼做?爭取替代處分的實用建議

面對羈押聲請,積極應對是關鍵。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爭取羈押替代處分:

  • 積極配合庭訊: 在羈押庭上,清晰、誠實地回答法官的問題,展現您配合偵查、審判的意願。
  • 提出有利證明: 針對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提出具體反駁。
  • 針對「逃亡之虞」: 提供固定住居所證明(如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穩定工作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單)、家庭成員聯繫方式、無犯罪前科紀錄等,證明您有深厚的社會連結,不會輕易逃亡。
  • 針對「滅證、串證之虞」: 說明案件證據已充分保全、沒有共犯在逃、或您已坦承犯行無串證必要等。
  • 主動提出替代方案: 向法官建議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的替代處分。您可以提出較高的保證金,或請有資力且有約束力的親友擔任具保人或受責付人,並說明這些替代方案足以確保您會配合後續訴訟程序。例如,可以提議定期向住家附近派出所報到。
  • 強調比例原則: 提醒法官羈押是最後手段,應權衡國家利益與您的人身自由,避免過度侵害。

結語:理解法律,積極面對

羈押聲請並非宣判有罪,而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階段。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羈押的要件與審查原則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法律,積極準備,並在庭訊中充分表達,是您爭取人身自由的關鍵。請記住,即使面對困境,您也擁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是什麼?它跟判刑有什麼不同?

A: 羈押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目的在於確保案件偵查、審判與未來刑罰執行的順利進行,並非預先的刑罰。它與判刑不同,判刑是法院在審理後,依據證據認定被告有罪所處的刑罰,而羈押是在判決確定前,對被告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

Q: 法官判斷要不要羈押,主要看哪些證據?

A: 法官主要會審查三方面:首先是「犯罪嫌疑是否重大」,看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認定您涉案可能性高;其次是「是否有羈押原因」,例如是否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具體事實,或是涉及重罪;最後是「羈押是否有必要性」,會權衡羈押對您人身自由的侵害與確保訴訟順利進行的公益,看是否有其他替代處分足以達到目的。

Q: 我能提出哪些替代方案來避免被羈押?

A: 您可以向法官提出多種替代方案,例如:具保(繳納保證金)、責付(由親友負責監督您)、限制住居(限制居住地,不得隨意變更)、限制出境出海(禁止出國或出海)。您可以說明這些方案足以確保您會配合後續訴訟,並提供相關證明,例如穩定的工作或家庭連結。

Q: 如果我涉犯的罪刑很重,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羈押?

A: 不一定。雖然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確實會增加羈押的可能性,但法官仍需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且認為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處分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才會裁定羈押。重罪本身不是羈押的唯一理由,法官仍會綜合考量您的具體情況。

Q: 如果我已經被羈押了,還有機會聲請替代處分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被羈押,仍有機會聲請撤銷羈押或變更羈押處分(例如改為具保、責付等替代處分)。這通常需要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證明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者羈押已無必要性。例如,案件證據已保全、共犯已到案、或您已展現高度配合意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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