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收到一份通知,告知您原本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心頭是否一沉,充滿了疑問與不安?您可能想知道,這究竟意味著什麼?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我還能怎麼辦?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給予涉嫌輕微犯罪的您一個自新的機會。它並非直接判您無罪或起訴,而是讓您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至三年)遵守特定條件,例如向公庫支付一筆錢、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戒癮治療等。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所有條件且沒有再犯特定罪行,緩起訴處分就會確定,案件也將就此終結。
緩起訴為何被撤銷?法律依據告訴您
然而,一旦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就代表您可能未能符合當初的條件。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主要有三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白話來說,這條文指出,如果緩起訴期間內您:
- 故意再犯了重罪,且已被檢察官起訴。
- 在緩起訴前就犯了其他罪,且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書上載明的條件(例如沒有按時繳錢、沒有完成義務勞務或戒癮治療等)。
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況,檢察官就有權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一旦緩起訴處分被撤銷,案件將回到原點,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您。這意味著您將面臨被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的風險,甚至可能被判刑。
實務案例:通知的重要性
小陳曾因一時失慮,涉入一件幫助犯的案件,幸運獲得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向公庫支付一筆款項。他鬆了一口氣,以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沒想到,他後來因工作關係出國了一段時間,期間檢察署發出了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但他因為人不在國內,根本沒有收到這份重要的通知。
幾個月後,小陳突然接到通知,說他的緩起訴被撤銷了,案件要重新偵查,甚至可能被起訴!他感到非常錯愕,因為他根本不知道有任何需要履行的條件。
這個案例後來到了法院,法官認為,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前,必須確保被告有確實收到並知悉緩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命令通知。如果沒有依法合法送達通知,導致被告根本不知道要履行什麼條件,那麼檢察官以「未履行條件」為由撤銷緩起訴,這個撤銷處分就存在重大瑕疵,屬於無效。換句話說,既然撤銷無效,那原本的緩起訴處分就等於沒有被撤銷過,檢察官就不能再起訴小陳。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合法通知對於緩起訴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
緩起訴撤銷了,我該怎麼辦?實用應對指南
如果您不幸遇到緩起訴被撤銷的情況,請務必了解以下幾點:
- 仔細核對撤銷理由: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上會載明撤銷理由。請您核對是否確實存在這些事由。
- 檢視通知是否合法: 回想您是否曾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命令通知書或任何相關的繳費、報到通知?這些通知是否都合法送達給您?如果沒有合法送達,這會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依據。
- 立即釐清未履行原因: 如果您確實未履行條件,請釐清原因。是忘記了?還是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果是後者,應盡快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 毒品案件的特殊考量: 如果您的緩起訴是附帶戒癮治療,且因治療未完成被撤銷,請注意現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已朝向「治療優先」的趨勢。即使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仍可能先評估是否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但這仍需視個案情況而定。
- 聲請再議的權利: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不合法或有瑕疵,您有權利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的一定期間內,向原檢察署的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請求重新審查。
行政罰的影響:一事不二罰原則
此外,您可能還會關心,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了,原本可能涉及的行政罰會怎麼處理?根據 《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您的緩起訴處分最終被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行政機關就可能對您裁處行政罰。但若您在緩起訴期間已支付公庫款項或提供了義務勞務,這些金額或勞務是可以從行政罰鍰中扣抵的,避免您重複受罰。這點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
結論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實令人不安,但這並不代表您的案件就沒有轉圜餘地。重要的是,您必須冷靜下來,仔細檢視撤銷的原因與程序是否合法,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釐清自身權益,才能更好地為自己爭取機會。請記住,即使在看似不利的情況下,您仍有權利為自己辯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我會直接被起訴嗎?
A: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這表示案件會回到偵查階段,檢察官會重新評估是否提起公訴。並非一定會直接起訴,但面臨起訴的風險會大幅增加。
Q: 如果我沒收到任何通知,緩起訴撤銷還算數嗎?
A: 如果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前,未能依法將緩起訴處分書或相關命令通知書合法送達給您,導致您根本不知道有應履行事項,那麼該撤銷處分可能存在重大瑕疵,屬於無效。您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聲請再議,爭取權益。
Q: 緩起訴條件沒做到,但不是我故意的,怎麼辦?
A: 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突發重病、不可抗力災害等)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應立即向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檢察官可能會考慮您的特殊情況,給予變更條件或展延履行期間的機會。
Q: 緩起訴撤銷後,我之前繳給公庫的錢或做的義務勞務會退還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然而,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已支付公庫款項或提供了義務勞務,且後續因同一行為被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鍰,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這些已支付的金額或勞務是可以從行政罰鍰中扣抵的。
Q: 我是毒品案件的緩起訴被撤銷,這跟其他案件有什麼不同?
A: 毒品案件的緩起訴(特別是附命戒癮治療)有其特殊性。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若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被撤銷,且治療未完成,檢察官不一定會直接起訴。檢察官可能會再評估是否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給予您再次戒癮的機會,這反映了毒品政策從「刑罰」轉向「治療」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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