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撤銷別慌!掌握再議權益避免案件重啟

緩起訴撤銷別慌!掌握再議權益避免案件重啟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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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經因為一時失慮,獲得檢察官給予的「緩起訴處分」,原以為案件就此告一段落,卻突然收到通知,得知緩起訴被撤銷了?面對這樣的突發狀況,感到焦慮、不知所措是人之常情。但請您先別慌張!

身為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撤銷後的法律程序與您的救濟權利。我們將從法條規定、關鍵概念、實際案例,到您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一步步帶您釐清,讓您能更清楚地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案件重啟或被起訴。

緩起訴是什麼?以及為什麼會被撤銷?

首先,讓我們快速了解一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是檢察官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輕罪案件,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犯罪情節等因素,暫時不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這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特定治療等,目的是給予您改過自新的機會。

然而,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最常見的撤銷原因有以下三種: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簡單來說,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了重罪,或者在緩起訴前犯的其他罪在期間內被判刑,又或是您沒有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條件,檢察官就可能撤銷原處分,讓案件重新啟動偵查或直接起訴。

關鍵概念:緩起訴撤銷的「確定」與您的「再議」權

當您收到緩起訴撤銷處分書時,請務必注意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確定」。這個「確定」指的是撤銷處分已經發生最終效力,不再能透過法律程序來改變。這對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時,必須製作處分書並載明理由,而且這份處分書必須合法送達給您。為什麼合法送達這麼重要呢?因為這關係到您能否行使您的救濟權利——「聲請再議」。

您的權利: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明確賦予您聲請再議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表示,當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您有10天的時間,可以書寫理由聲明不服,並透過原檢察官向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這段「再議期間」是確保撤銷處分是否「確定」的關鍵。

如果撤銷處分還沒「確定」,會發生什麼事?

如果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前(也就是說,您還在10天的再議期間內,或者您已經聲請再議但上級檢察署還沒做出決定),就直接對您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那麼這種起訴行為將被法院認定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這意味著,法院會直接諭知「公訴不受理」的判決,而不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這對您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因為這代表檢察官必須等待撤銷處分「確定」後,才能合法地重啟追訴程序。

從真實案例看懂您的權益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逃漏稅案——未合法送達的撤銷處分

小陳因為一時糊塗,在稅務上出了點問題,後來獲得了緩起訴。他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沒想到過了一段時間,卻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說他被起訴了!小陳一頭霧水,因為他從沒收到緩起訴被撤銷的通知。原來,檢察官雖然決定撤銷他的緩起訴,卻沒有將撤銷通知書合法送到小陳手上,就直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既然撤銷通知沒有合法送達,小陳就沒有機會聲請再議,那這個撤銷處分就還沒有「確定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就直接起訴,是程序違法,因此法院最後判決「不受理」,讓小陳的案件沒有進入實質審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合法送達是撤銷處分「確定」的前提,也是您行使再議權的基礎。

案例二:小美的毒品緩起訴案——再議書狀的實質認定

小美曾因一時迷失,在毒品案件中獲得緩起訴,條件是必須定期報到並接受採尿檢測。然而,她因故未能依約報到,隨後便收到了緩起訴被撤銷的處分書。小美非常懊悔,立刻寫了一封信給檢察署,解釋了自己未能報到的原因,並懇求檢察官能再給她一次機會,雖然信中沒有明確寫出「聲請再議」這四個字。沒想到,檢察官在收到她的信後,卻在她聲請再議的程序還沒走完,甚至還沒確定是否要駁回她的請求前,就直接將她起訴了。後來法院審理時認為,雖然小美沒有寫「聲請再議」的字眼,但從她的信件內容和她在法庭上的陳述來看,她的真實意圖就是不服撤銷處分,希望能再議。因此,法院判決檢察官在撤銷處分未確定前就起訴,屬於程序違法,同樣諭知「不受理判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會考量當事人的實際意圖,不會過度拘泥於再議書狀的文字形式。

當緩起訴被撤銷時,您可以這樣做!

收到緩起訴撤銷處分書後,請您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保持冷靜,確認處分書內容: 仔細閱讀處分書,了解撤銷的原因及送達日期。
  2. 掌握黃金10天: 從您收到撤銷處分書的隔天起算,您有10天的時間可以聲請再議。這是您的關鍵救濟機會,務必把握!
  3. 撰寫再議書狀: 在書狀中,您需要詳細說明不服撤銷處分的理由。例如,您可以解釋未能履行條件的正當理由(如生病、不可抗力等),或提供證據證明您已履行了條件,甚至指出檢察官撤銷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如未合法送達)。
  4. 尋求專業協助: 緩起訴撤銷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強烈建議您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立即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協助您分析案情、撰寫再議書狀,並提供最有利於您的法律建議,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
  5. 保留所有文件: 將所有與緩起訴處分、撤銷處分以及您聲請再議相關的文件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面對緩起訴撤銷,雖然心情會受影響,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捍衛權利的機會。只要您能冷靜判斷、掌握關鍵時點,並了解自身擁有的「再議」權利,就能有效應對,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法律迷霧中找到方向,重拾對未來的掌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被撤銷後,我還有機會避免被起訴嗎?

A: 是的,您有機會!當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10天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如果再議成功,緩起訴處分可能被維持,或案件發回續查。即使再議被駁回,若檢察官在撤銷處分未「確定」前就起訴,法院也可能判決「不受理」,為您爭取更多時間或有利結果。

Q: 我怎麼知道撤銷通知有沒有「確定」?

A: 撤銷緩起訴處分要「確定生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檢察官已將撤銷處分書合法送達給您;二是您收到處分書後,10天的再議期間已經屆滿,或者您聲請再議後,上級檢察署已經駁回您的再議聲請。如果這兩個條件尚未滿足,該撤銷處分就還沒有確定。

Q: 如果我沒收到撤銷通知,但檢察官已經起訴了怎麼辦?

A: 若您未合法收到撤銷處分書,而檢察官卻已對您起訴,這屬於「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在法院審理時,您可以向法官提出此點。根據實務見解,法院應諭知「公訴不受理」的判決,這意味著案件不會進入實體審理,檢察官必須等到撤銷處分確定後才能再次起訴。

Q: 再議書狀要怎麼寫,才能提高成功率?

A: 再議書狀應具體敘述您不服撤銷處分的理由。例如,您可以說明自己並未違反緩起訴條件,或違反條件有正當理由(如因不可抗力、突發疾病等)。務必提供相關證據支持您的說法。雖然法院會考量您的實質意圖,但清晰、有條理的書狀能讓上級檢察署更快理解您的訴求。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以確保內容完整且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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