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被撤銷別慌!初犯被告自保與救濟全攻略

緩起訴被撤銷別慌!初犯被告自保與救濟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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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被撤銷,我該怎麼辦?初犯被告必知自保攻略

第一次面對司法程序,好不容易獲得了「緩起訴處分」,以為事情告一段落,卻突然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甚至接著又收到法院的傳票,心頭一沉,是不是覺得天要塌下來了?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步步釐清,當緩起訴被撤銷時,您有哪些權利,又該如何自保。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首先,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緩起訴處分」。這就像檢察官給您的一個「考驗期」或「觀察期」。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如果您犯的是比較輕微的罪名(非重罪),檢察官考量您的狀況(例如犯後態度、有無悔意等),認為暫時不起訴比較合適,就會給您1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這段期間內,您可能需要遵守一些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提供義務勞務、接受特定治療等。

緩起訴為什麼會被撤銷?

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內出現以下情況,檢察官是有權撤銷原處分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白話來說,就是:

  1. 再犯重罪: 在緩起訴期間內,您又故意犯了會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而且被檢察官起訴。
  2. 舊案判刑: 緩起訴前犯的案子,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 沒遵守條件: 沒有履行緩起訴處分時,檢察官要求您遵守或完成的事項(例如沒繳錢、沒去勞務等)。

撤銷緩起訴處分,您有權「再議」!

當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時,請務必注意日期!因為您有權提出「再議」,要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條文非常重要:您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的十日內,可以書面方式向檢察官的上級機關聲請再議,說明您不服的理由。這是您為自己權益奮鬥的關鍵一步!

為什麼「撤銷確定」這麼重要?

法院實務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必須等到這個「撤銷處分確定」了,才能重新對您提起公訴。如果沒有確定就起訴,法院會判「公訴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確定」的意思是:撤銷處分書必須合法送達到您手上,並且經過您聲請再議的十日期間,或再議程序已經結束,這個撤銷處分才算真正生效。如果檢察官沒有確實做到這點,您的再議權就形同虛設,法院就會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判決公訴不受理。

實務案例解析:程序合法性是關鍵

讓律點通用兩個實際案例,帶您了解「撤銷確定」的重要性:

案例一:收不到撤銷書,案子就不能再起訴!

小明因為施用毒品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後來又因為其他毒品案件被判刑入獄。檢察官得知後,決定撤銷小明的緩起訴,並發出撤銷處分書。然而,這份重要的撤銷處分書,卻沒有被合法送到在監獄服刑的小明手上,檢察官就直接對小明提起公訴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雖然發出了撤銷處分,但沒有確保小明收到,導致小明無法行使他的「再議權」。既然撤銷處分沒有合法送達,就不能算「確定生效」。因此,檢察官在撤銷處分還沒確定前就起訴,是違反程序的,法院最終判決「公訴不受理」。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收到撤銷處分書並給予您聲請再議的機會,是法律對您的保障。如果檢察官沒有做到「合法送達」,這個撤銷就可能無效!

案例二:情非得已沒履行,撤銷可能無效!

阿華因為酒駕獲得緩起訴處分,條件是要定期到指定單位進行義務勞務。不幸的是,阿華在緩起訴期間內突發重病,需要多次手術,身體虛弱到意識不清,根本無法履行義務勞務。檢察官在沒有深入了解阿華的狀況下,就撤銷了他的緩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後發現,阿華是因為重病這種「不可歸責」的原因,才無法履行義務勞務。檢察官在沒有查明原因的情況下就撤銷,這個撤銷處分本身就存在「重大瑕疵」,甚至可以被認為是「無效」的。既然撤銷無效,就等於緩起訴處分根本沒有被撤銷過,檢察官的再行起訴同樣會被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不只程序要合法,實質原因也要合理。如果您是因為不可抗力或非自身過失導致無法履行,務必保留證據,爭取您的權益!

初犯被告實用建議

  1. 務必理解緩起訴條件: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時,仔細閱讀所有附帶條件(例如繳費金額、義務勞務時數、治療要求等)和履行期限。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請立刻詢問。
  2. 按時履行並保留證據: 嚴格按照處分書的要求履行所有條件。所有繳費收據、服務證明、醫療證明等文件,都要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3. 收到撤銷書,立刻行動: 如果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請立即確認收到的日期。務必在十日內,提出「再議」聲請,說明您不服的理由。這段時間非常寶貴,千萬不要錯過!
  4. 無法履行,及早溝通: 如果您因為特殊原因(例如重病、意外等)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請務必及早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檢察官可能會考慮變更條件或給予寬限。

結論

面對緩起訴被撤銷的狀況,初犯被告確實會感到壓力與不安。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權利,讓您有機會爭取。了解緩起訴處分、撤銷原因,以及最重要的「再議權」和「撤銷確定」原則,是您自保的關鍵。積極面對,妥善準備,您將更有機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是什麼?對我有什麼好處?

A: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認為您所犯的罪行較輕微,且考量您的犯後態度等因素,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它的好處是讓您有機會改過自新,避免留下前科紀錄,同時也減輕了司法負擔。但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或義務勞務等。

Q: 如果我沒有按照緩起訴處分書上的條件去執行,會怎麼樣?

A: 如果您沒有按照緩起訴處分書上的條件去履行,例如沒有按時繳納賠償金、沒有完成規定的義務勞務,檢察官就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3款的規定,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一旦撤銷,檢察官就會恢復偵查程序,並可能重新對您提起公訴,讓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Q: 我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了,該怎麼提出「再議」?

A: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您必須在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承辦檢察官提出「再議」聲請。這份書狀中,您需要詳細敘述您不服撤銷的理由,例如您認為撤銷原因不成立、您有正當理由無法履行條件,或檢察官撤銷程序有瑕疵等。原檢察官會將您的再議書狀轉呈給他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

Q: 如果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還沒「確定」前就起訴我,會有什麼結果?

A: 如果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還沒有「確定生效」的情況下,就對您提起公訴,法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的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這表示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違背了法律規定,因此不會對您的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案件就暫時到此為止。這對您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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