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被撤銷怎麼辦?被告必知救濟權益與流程
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此刻面對緩起訴處分可能被撤銷的擔憂與不安。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給予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您在特定條件下,暫時免於刑事訴訟的困擾。然而,一旦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就可能面臨被起訴的局面。但請別擔心,法律為您設有保障權益的機制。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緩起訴撤銷的眉角,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它為何會被撤銷?
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考量您的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等因素後,在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給予您的一個「暫緩起訴」的機會。這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戒癮治療等。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這些條件,並未再犯,緩起訴期滿後,案件就會確定終結,您也無需再面對刑事審判。
然而,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檢察官就可能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
- 在緩起訴期間內,您故意再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被檢察官起訴。
- 在緩起訴處分前,您因為故意犯了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您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條件。 這是最常見的原因,例如:未按時報到、未接受採尿檢驗、未參加治療課程、未支付賠償金或公庫金等。
當檢察官決定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會製作一份「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將正本寄送給您。這份處分書的送達,是後續所有法律程序啟動的關鍵。
您的重要權利:不服撤銷可聲請「再議」
當您收到檢察官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時,如果對此決定不服,法律賦予您聲請「再議」的權利。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救濟程序,讓您有機會向上級檢察署說明理由,爭取維持緩起訴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處分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誰可以聲請? 只有被告本人。
- 什麼時候聲請? 必須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的10天內。
- 怎麼聲請? 必須以書狀的方式,詳細說明您不服撤銷的理由,並透過原檢察署轉呈給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請務必注意這10天的期限! 如果您錯過了這個時效,就可能喪失聲請再議的機會,撤銷處分就會確定。
為什麼「確定」這麼重要?
「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確定」,指的是這份撤銷處分已經無法再透過再議程序或其他法定程序來推翻。這份處分必須是「合法送達」給您,並且經過10天的再議期間,您沒有聲請再議,或者聲請再議後被駁回確定,才算是「確定」。
為什麼這點如此關鍵?因為如果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前,就急著對同一案件重新起訴您,那麼這個起訴程序將會被法院認定為「違背規定」,法院會直接判決「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這代表,如果檢察官沒有等到撤銷處分確定就起訴,您將有機會獲得「不受理」的判決,案件不會進入實體審理,這正是為了保障您的再議權不被剝奪。
實況案例:撤銷緩起訴的兩大常見問題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撤銷通知沒收到,卻被起訴了?
小陳因為一時失慮,獲得了緩起訴的機會,但後來檢察官認為他沒有履行條件,決定撤銷緩起訴並直接起訴他。沒想到,法院卻判決不受理!原來,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時,並沒有把撤銷通知書合法送到小陳手上,導致小陳根本不知道自己有10天可以聲請再議。在法律上,這份撤銷處分還不算「確定」,檢察官就急著起訴,程序上就違法了。法院認為,如果檢察官不需等到撤銷處分確定就能起訴,那被告聲請再議的權利就形同虛設了。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不受理,要求檢察官必須先完成合法的撤銷程序。
案例二:重病無法履行條件,緩起訴還會被撤銷嗎?
王先生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罹患重病需要多次手術,導致他無法按照緩起訴的條件,定期去報到或接受治療。檢察官在沒有深入了解王先生的實際情況下,就撤銷了他的緩起訴並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無法履行條件是有正當理由的,檢察官的撤銷處分存在「重大瑕疵」,等同於這個撤銷處分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與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沒有兩樣。因此,法院同樣判決不受理,保障了王先生的權益。
這兩個案例都說明了,無論是程序上的瑕疵(如未合法送達),還是實體上的不合理(如未考量無法履行的正當理由),都可能讓檢察官的撤銷緩起訴處分被認定為無效,進而導致後續的起訴程序違法。
您該怎麼做?收到撤銷通知後的實用步驟
- 確認是否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這是您行使再議權的起算點。如果沒有收到,或者懷疑送達有問題,務必盡快向檢察署確認。
- 把握10天聲請再議的時效: 收到處分書後,如果您不服,請務必在10天內提出書狀。
- 書狀內容要具體: 在聲請再議的書狀中,您需要清楚說明不服撤銷的理由,例如:
- 您其實有遵守緩起訴條件,只是檢察官認定有誤。
- 您有正當理由(如生病、事故等)導致無法履行條件,並非故意違背,請附上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事故證明等)。
- 您認為檢察官撤銷處分的程序有瑕疵(例如,您根本沒收到撤銷處分書)。
- 積極配合,主動說明: 如果您確實有無法履行條件的困難,應在第一時間主動聯繫觀護人或檢察官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這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也可能影響檢察官的判斷。
結論:掌握權益,積極應對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實會讓您感到壓力,但請記住,這並非終點。法律賦予您聲請再議的權利,讓您有機會為自己辯護。關鍵在於,您必須留意檢察官的通知、把握法定的10天時效,並具體說明您不服的理由。理解這些流程與權益,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保障自身的法律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幫助,讓您對緩起訴處分撤銷後的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是什麼?它和不起訴有什麼不同?
A: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給予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的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介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它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賠償、義務勞務等,只要遵守條件且期滿未被撤銷,案件就終結。不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定事由,直接終結偵查,不進入審判程序,沒有附加條件。
Q: 我怎麼知道我的緩起訴處分是否被撤銷了?
A: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會製作一份「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依法將正本寄送給您。您會透過郵寄或其他法定方式收到這份書面通知。務必留意您的信件,因為收到處分書的日期是聲請再議10天時效的起算點。
Q: 如果我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該如何聲請再議?
A: 您必須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的10天內,以書狀的方式,詳細敘述您不服的理由,例如:您並未違背條件,或有正當理由無法履行等。這份書狀需經由原承辦檢察官轉呈給直接上級的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建議您在書狀中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以強化您的主張。
Q: 聲請再議後,我的案件會如何發展?
A: 當您聲請再議後,原檢察官會將您的再議書狀連同卷宗,送交給上級檢察署審核。上級檢察署會審查原檢察官撤銷處分的合法性與妥適性。如果上級檢察署認為您的再議有理由,可能會發回原檢察署重新處理;如果認為再議沒有理由,則會駁回您的聲請。在再議結果確定前,檢察官不得對您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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