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撤銷怎麼辦?法律解析與自保指南

緩起訴撤銷怎麼辦?法律解析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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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收到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的通知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想必難以言喻。緩起訴原本是司法給予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今卻面臨撤銷,這代表案件可能要重新回到偵查程序,甚至被起訴。但請您放心,了解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撤銷的來龍去脈,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緩起訴處分是什麼?為何會被撤銷?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對於某些符合條件的案件,不予起訴,但會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這是一種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的制度,避免輕微案件進入冗長的審判程序,同時也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緩起訴的要件與附帶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有其前提:

  • 罪名限制:被告所犯之罪,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
  • 檢察官裁量: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後態度等,以及公共利益,認為適合給予緩起訴。

同時,檢察官可能會附加各種條件,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旨在促使您悔過、彌補損害、回饋社會或接受矯治。其中,賠償、支付公庫、義務勞務、治療措施等,都需要您的同意才能附加。務必記住,這些條件會明確記載在您的緩起訴處分書上,並且必須在緩起訴期間內履行完畢。

緩起訴撤銷的三大原因

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一旦發生以下三種情況,檢察官就可能撤銷原處分,讓案件重新回到偵查甚至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簡單來說,這三種情況是:

  1. 緩起訴期間內再犯重罪:您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了會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且檢察官已提起公訴。
  2. 緩起訴前犯的罪被判刑:您在緩起訴處分前犯了其他故意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這個舊案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度。
  3. 未履行緩起訴條件:這是最常見的狀況,例如您沒有依約道歉、沒有支付賠償金、沒有完成義務勞務,或是毒品案件中未完成戒癮治療等。

撤銷緩起訴,何時才算「生效」?

緩起訴撤銷的生效時點,在實務上曾有許多討論,這關係到您的再議權及案件的後續處理。主要爭議在於,究竟是檢察官對外表示撤銷意思時生效,還是要等撤銷處分書送達給您才生效?

實務案例解析:通知的重要性

過去,曾有法院認為,只要檢察官對外公告撤銷,即使您沒收到撤銷處分書,也可能算生效。但近年來,法院傾向更注重對您權益的保障。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公告內容不清,撤銷無效

陳先生因毒品案件獲得緩起訴,並被要求接受戒癮治療。後來,檢察官認為陳先生另涉其他毒品案件,在緩起訴期間內公告撤銷了陳先生的緩起訴處分。然而,這份公告內容只有股別、撤銷案號、案由和陳先生的姓名,卻沒有載明陳先生原來的緩起訴案號。更重要的是,撤銷處分書直到緩起訴期滿後才送達到陳先生手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份公告內容不夠具體,無法讓陳先生清楚辨識是哪一件緩起訴案件被撤銷了。公告的目的是要讓當事人知道,如果內容不清,就沒有達到「公示」的效果,自然不能發生撤銷的效力。再加上撤銷處分書又是在緩起訴期滿後才送達,因此檢察官後來對陳先生再行起訴,就被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撤銷公告或通知的內容必須足夠明確,讓您能清楚辨識,否則可能不生撤銷效力。

這個案例凸顯了送達或公告內容的「特定性」 至關重要。檢察官必須製作處分書,並依法送達給您。如果採用公告方式,內容也必須足夠具體,讓您能清楚辨識是哪一個案件的緩起訴被撤銷了。否則,撤銷可能不生效力,而您仍有權利在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保障自身的程序權益。

毒品案件緩起訴撤銷後的特殊處理

毒品案件的緩起訴撤銷,有其獨特的處理方式,這與一般案件有所不同。特別是當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但最終因故未能完成時,後續的法律程序該如何進行,是許多當事人關心的問題。

案例二:戒癮治療未完成,仍需觀察勒戒

小林曾因施用毒品被檢察官給予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小林沒有完成戒癮治療,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不久後,小林又再次被查獲施用毒品。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雖然小林之前有過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但因為最終沒有完成治療且緩起訴被撤銷,這就不能算是已經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處遇。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對於施用毒品者,如果他們之前從未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即使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也應該優先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起訴。因此,檢察官直接起訴小林的行為,被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毒品施用者,司法機關更傾向於透過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來幫助他們脫離毒品,而非一味地直接判刑。如果您是因為毒品案件緩起訴被撤銷,且之前從未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那麼後續再犯時,檢察官通常仍應先聲請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

緩起訴撤銷後的應對策略

面對緩起訴撤銷,您應該如何應對,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呢?

1. 嚴格遵守緩起訴條件

這是最根本的一點。一旦獲得緩起訴處分,務必將處分書上的所有條件逐一檢視並嚴格遵守。無論是道歉、賠償、義務勞務,還是戒癮治療,都必須按時、按規定完成。任何疏忽都可能成為撤銷的導火線。

2. 留意處分書送達與公告

如果檢察官決定撤銷您的緩起訴,他會製作一份撤銷處分書並依法送達給您。請務必留意您的信箱,確保能及時收到這份關鍵文件。同時,有些檢察署也可能透過公告方式通知。若您發現檢察署有相關公告,應仔細核對公告內容是否足以辨識您的案件(例如是否載明原緩起訴案號、您的姓名及案由等),以確認是否與您有關。

3. 把握聲請再議的黃金時間

當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如果您對撤銷的理由或程序有任何不服,請務必把握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意味著您有十天的時間可以提出「再議」。聲請再議是您對檢察官撤銷處分表達不服、請求上級機關重新審查的權利。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救濟途徑,切勿錯過時效。

4. 毒品案件的特別考量

如果您是因為毒品案件的戒癮治療未完成而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且先前從未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那麼即使緩起訴被撤銷,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檢察官仍應優先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這對您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權益保障,意味著您可能還有機會透過戒癮治療來擺脫毒品,而不是直接面臨刑事判決。

結論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實會帶來壓力,但這並不代表您的案件就此失去轉圜的餘地。理解緩起訴撤銷的法定要件、生效時點的爭議,以及您所擁有的再議權利,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石。特別是在毒品案件中,實務對於戒癮治療未完成的緩起訴撤銷,有其獨特的處理原則,這也為當事人提供了不同的出路。

請記住,積極應對、了解自身權益,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您就能更從容地應對後續的法律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幫助與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我之前已經履行的條件(例如:已支付部分賠償金、已完成部分義務勞務),可以要求返還或賠償嗎?

A: 很抱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3項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這表示您在緩起訴期間內已經履行的部分,無論是賠償金、義務勞務或其他附帶條件,都不能要求檢察署或相關單位退還或賠償。這是為了確保緩起訴制度的嚴謹性,並避免當事人違約後還能獲利。

Q: 如果我沒有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但我發現檢察署的公告欄有公告我的案件被撤銷,這樣緩起訴處分算是被合法撤銷了嗎?

A: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確實存在爭議。雖然部分見解認為檢察官對外公告即生效力,但近年來法院更傾向於保障被告的程序權益。如果公告內容不夠具體,例如沒有載明原緩起訴案號或其他足以讓您清楚辨識的資訊,導致您無法確認是否是您的案件,那麼該公告可能不生合法撤銷的效力。建議您在發現公告後,應盡快主動向原承辦檢察署查詢,並確認處分書是否已合法送達,以避免權益受損。

Q: 緩起訴被撤銷後,案件會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嗎?

A: 不一定。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這表示案件會回到偵查階段,檢察官會重新評估案件,可能決定繼續偵查、補充證據,然後再決定是否起訴。只有在檢察官認為有足夠證據且符合起訴要件時,才會提起公訴,案件才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因此,緩起訴撤銷不代表立刻就會被判刑,但確實增加了被起訴的風險。

Q: 如果我的緩起訴是因為毒品戒癮治療未完成而被撤銷,之後我再次被查獲施用毒品,會直接被起訴判刑嗎?

A: 不一定。根據最新的實務見解,如果您的緩起訴是因為毒品戒癮治療未完成而遭撤銷,且您之前從未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那麼即使您再次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通常仍應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這是因為法院認為,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若未完成,不應等同於已完成觀察勒戒。這給予您再次透過觀察勒戒程序戒除毒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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