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別急著鬆一口氣!
您是否曾因一時失慮,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這份處分看似讓您暫時擺脫了刑事追訴的陰影,但請注意,緩起訴並非一勞永逸的「無罪判決」。它是一種附帶條件的暫時性處分,若未能遵守或履行相關規定,仍可能面臨被撤銷,重新回到偵查甚至審判階段的風險。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緩起訴處分的法律要件與效力,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保障自身權益。
緩起訴處分是什麼?它有什麼條件?
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但這份寬典是有條件的,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這條文告訴我們,緩起訴有兩個核心要件:
- 罪名限制: 並非所有罪名都適用,通常限於較輕微的犯罪,例如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 檢察官裁量: 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有無悔意、是否願意賠償被害人等因素,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來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
此外,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時,還可以附加一些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或心理治療等(《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請注意,其中有些條件(如賠償、支付公庫、義務勞務、治療)是需要您同意才能附加的。
緩起訴處分,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生以下情況,檢察官就有權撤銷原處分,讓案件重新回到偵查階段,甚至直接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簡單來說,最常見的撤銷原因有兩種:
- 再犯新罪: 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是緩起訴前犯的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刑確定。
- 未履行條件: 沒有遵守或完成緩起訴處分書上所附帶的條件,例如未按時支付賠償金、未完成義務勞務或戒癮治療等。
實務案例解析:當緩起訴面臨挑戰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緩起訴處分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情境一:毒品案件的特殊考量
小明因為施用毒品,檢察官給了他緩起訴,條件是必須完成戒癮治療。然而,小明在緩起訴期間內不只沒有完成治療,還再次施用了毒品。檢察官因此撤銷了小明的緩起訴,並直接對他提起公訴。小明心想:「這下慘了,要被關了嗎?」
但法院的看法卻不同!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71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即使小明違背了緩起訴條件,檢察官也不能直接將他起訴。這是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立法目的是希望透過治療來幫助他們戒除毒癮。因此,檢察官應該優先考量是否重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遇程序,或是再次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機會,而不是直接訴諸刑罰。法院最終諭知公訴不受理,要求檢察官重新評估。
律點通提醒: 這顯示毒品案件的緩起訴撤銷有其特殊性,並非直接進入刑事審判,而是應回歸治療優先的原則。
情境二:撤銷處分,什麼時候才算「生效」?
阿華的緩起訴處分因為某個原因被檢察官撤銷了。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就對外公告了撤銷處分,但阿華卻是在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才收到那份正式的撤銷處分書。阿華很困惑:「既然緩起訴期間都過了,我才收到撤銷書,那這個撤銷還算數嗎?」
針對這個問題,實務上曾有不同看法。但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法院採取的見解是: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只要「對外表示」就已經生效(例如對外公告),送達處分書給被告只是事後告知的程序。如果一定要等到被告收到處分書才算生效,可能會導致被告惡意拖延收件,或利用再議程序來規避撤銷,這與緩起訴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符。
律點通提醒: 這意味著,即使您晚收到撤銷處分書,只要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已對外表示撤銷意圖,該撤銷就可能已經生效。
面對緩起訴撤銷,我該怎麼辦?
了解緩起訴處分的本質與風險後,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如何應對:
- 嚴格遵守緩起訴條件: 這是最重要的!一旦接受緩起訴,請務必按照處分書上的所有附帶條件執行,包括道歉、賠償、支付公庫、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任何違背都可能導致撤銷。
- 及時溝通與說明: 如果您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按時履行條件,請務必立即向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情況,並請求協助或調整。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錯失補救機會。
- 了解撤銷後果: 緩起訴處分一旦被撤銷,案件將重新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您將再次面臨被起訴或判刑的風險。心理上要有準備,並積極應對。
- 行使再議權: 如果您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您有權在收到處分書後7日內,向檢察署聲請再議,尋求上級檢察署的審查。這是您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務必把握時效。
結論:掌握先機,保障權益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給予的一次機會,但機會背後伴隨著責任與風險。了解緩起訴的要件、附帶條件以及撤銷事由,是您自保權益的關鍵。面對緩起訴,務必謹慎以待;若不幸面臨撤銷,也請不要慌張,積極了解您的權利並採取行動。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與實務操作指引,才能讓您在刑事程序中,更好地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和不起訴處分有什麼不同?
A: 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認為沒有犯罪嫌疑或犯罪證據不足,直接終結案件,被告免於刑事追訴。緩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雖認定有犯罪嫌疑,但考量情節輕微、被告有悔意等,給予被告一個附帶條件的暫緩追訴機會。若被告遵守條件,緩起訴期間屆滿後,該案視為不起訴處分;若違背條件,則可能被撤銷並重新追訴。
Q: 緩起訴處分書上的附帶條件,我一定要全部同意嗎?
A: 不一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檢察官命您支付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完成戒癮/心理治療等事項,是需要徵得您的同意的。如果您不同意,檢察官可能無法為附帶這些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並可能依法起訴。其他如道歉、立悔過書等,則通常不需要您的明確同意。
Q: 如果我因為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無法完成緩起訴條件怎麼辦?
A: 您應該立即主動聯繫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詳細說明無法履行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檢察官可能會考慮您的情況,給予延期、調整條件或提供其他協助。切勿自行放棄或置之不理,那樣將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Q: 緩起訴期間內,我再犯輕微的罪,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緩起訴撤銷通常是針對「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如果您再犯的罪是輕微的、非故意或非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不一定會直接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但任何再犯行為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您改過自新態度的判斷,仍建議您在緩起訴期間內務必謹言慎行,避免任何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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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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