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
當您面臨司法程序,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時,可能鬆了一口氣,但也可能對這份處分書感到疑惑:它跟「不起訴」有什麼不同?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了,我該怎麼辦?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與不起訴的法律概念、兩者差異,並透過生活化的情境案例,提供您在面對緩起訴異議或撤銷時,保護自身權益的實用指南。
緩起訴與不起訴:法律上的根本差異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官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其中,最常聽到的兩種終結方式就是「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
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做的決定。這表示檢察機關決定不對您提起公訴,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案件原則上就此告一段落。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追訴期已過等,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考量您所犯的罪情節輕微、有悔意,且認為給予您改過自新的機會更符合公共利益時,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的處分。這是一種附帶條件的「便宜不起訴」,也就是說,您必須在檢察官指定的一段期間內(通常為1到3年),遵守或履行特定的條件,例如: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例如社區服務)。
- 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等。
緩起訴處分是一種「考驗期」 ,它並非最終確定。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您違反了檢察官所課予的條件,或再次犯下特定罪行,檢察官就有權撤銷緩起訴,並重新偵查或直接起訴。
兩者差異快速比較
| 特徵 | 不起訴處分 | 緩起訴處分 |
|---|---|---|
| 性質 | 終局性處分,案件偵查終結。 | 附條件的暫緩起訴,案件暫時中止。 |
| 條件 | 無附帶條件。 | 檢察官可課予被告特定條件。 |
| 確定性 | 處分一經確定即具實質確定力。 | 期間內具不確定性,期滿未撤銷始具確定力。 |
| 撤銷 | 無撤銷問題(僅有再議或再行起訴之限制)。 | 期間內若有法定事由,檢察官得撤銷。 |
緩起訴被撤銷了,怎麼辦?您的異議權利
當檢察官認為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能會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如果檢察官撤銷了您的緩起訴處分,您並非沒有辦法!《刑事訴訟法》賦予您聲請再議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表示,如果您認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理由不充分、有誤,或您有正當理由未能履行條件,您可以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的10天內,向原檢察官提出書狀,說明您不服的理由,請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
生活化情境:您可能遇到的狀況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緩起訴處分在實務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以及您該如何應對。
情境一:緩起訴繳了錢,卻又收到行政罰單?
小陳因為酒駕被查獲,檢察官考量他初犯且有悔意,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向國庫支付一筆金額。小陳照辦了,但沒多久,他又收到監理機關寄來的酒駕罰單,要求他繳納高額罰鍰並吊扣駕照。小陳很困惑:「我不是已經緩起訴並繳錢了嗎?怎麼還會被罰?」
過去的爭議與現在的解決方案: 過去在《行政罰法》修法前,實務上確實曾有類似小陳的爭議。法院認為,緩起訴在期間內仍有被撤銷的可能,因此行政機關不宜在緩起訴期間內就急著裁處行政罰,以免造成「一事二罰」的實質問題。
然而,最新的《行政罰法》已經明確解決了這個問題!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這表示,現在行政機關必須等到您的緩起訴處分「確定」(即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後,才能裁處行政罰。 更重要的是,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已經支付了公庫金或提供了義務勞務,這些金額或勞務的價值,必須在後續的行政罰鍰中扣抵。這大大保障了您的權益,避免了實質上的重複處罰。
情境二:緩起訴要上課,卻沒收到通知就被撤銷?
小李因為一時糊塗犯了竊盜罪,檢察官給予他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必須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小李心想:「太好了,我一定會好好配合!」但過了幾個月,他卻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通知,理由是他沒有參加法治教育。小李一頭霧水,因為他從來沒有收到任何關於法治教育課程的通知書。
合法送達的重要性: 這個案例凸顯了「合法送達」的重要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檢察官的處分書和相關通知,都必須合法送達給當事人。如果緩起訴處分書或執行命令通知書未能合法送達給您,導致您根本不知道要履行什麼條件,那麼檢察官就不能以您未履行義務為由,逕行撤銷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如果像小李一樣,您沒有收到通知而導致緩起訴被撤銷,這就是一個非常強而有力的異議理由。您可以主張檢察官撤銷處分程序不合法,要求上級檢察署撤銷該撤銷處分。
保護您的權益:實務操作建議
如果您是緩起訴異議申請人,以下這些建議對您非常重要:
- 徹底理解緩起訴條件: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請務必仔細閱讀,確認所有附帶條件(例如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治療等)及履行期限。如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應立即詢問。
- 確實履行並保留證明: 在緩起訴期間內,務必嚴格遵守並履行所有條件。任何金錢支付、勞務提供、治療出席等,都要妥善保留相關收據、證明文件、出席紀錄等,以備日後查核。
- 地址變更務必通知: 如果您的戶籍或居住地址有變更,請務必立即通知承辦的檢察署。這能確保所有法律文書能合法送達給您,避免因「遷移不明」而錯失重要通知,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 了解行政罰裁處時機: 如果您的案件同時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請留意行政罰的裁處時機。根據新修訂的《行政罰法》第26條,行政機關應在您的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才能裁處行政罰,且已履行的緩起訴負擔可扣抵罰鍰。
- 善用再議權利: 如果您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請務必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的10天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並詳細說明您不服的理由。這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救濟途徑。
結論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給予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這份機會伴隨著明確的責任與義務。理解緩起訴與不起訴的法律差異,掌握緩起訴可能被撤銷的原因,並知曉您的異議權利與相關法律規定,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這篇文章的解析與建議,期望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司法程序,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請記住,積極面對並妥善處理,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還會被行政機關罰款嗎?
A: 根據最新修訂的《行政罰法》第26條,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確實可以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政罰。但好消息是,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已經向公庫支付了金錢,或提供了義務勞務,這些已支付或提供的部分,應在後續裁處的行政罰鍰中予以扣抵,避免重複處罰。
Q: 如果我因為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會被撤銷嗎?
A: 如果您有正當理由(例如:突發重病住院、嚴重意外等)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應立即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明。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時,會審酌您未履行的原因。若您能提出合理且充分的理由,檢察官可能不會撤銷,或會給予您補正的機會。若仍被撤銷,您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聲請再議,並於再議書狀中詳述您的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
Q: 緩起訴期間內,如果我又犯了其他輕微罪行,一定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A: 不一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這表示,如果您所犯的是較輕微的罪行(例如:拘役或罰金之罪),或者尚未被檢察官起訴,則不必然會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但即使如此,任何新的犯罪行為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您的信任,建議您在緩起訴期間務必潔身自愛。
Q: 我該如何查詢緩起訴處分的進度或是否已確定?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直接聯繫承辦您案件的檢察署書記官,提供您的案號(如:OO年度偵字第OOO號)或姓名、身分證字號進行查詢。 2.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請妥善保管,處分書上會載明緩起訴期間及條件。若期間屆滿,且您未收到任何撤銷通知,原則上即視為確定。 3. 若您不確定是否已收到所有通知,或擔心有遺漏,建議主動聯繫檢察署確認。
Q: 聲請再議時,需要請律師協助嗎?
A: 聲請再議並非強制要求律師代理,您可以自行撰寫再議書狀。然而,法律程序複雜,再議書狀需要明確敘述不服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或法律論點。若您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或案件情況較為複雜,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將能更有效地撰寫再議書狀,提高再議成功的機會,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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