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撤銷異議:保障權益,掌握再議關鍵!

緩起訴撤銷異議:保障權益,掌握再議關鍵!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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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別慌!您的權益,律點通來為您解析

當您收到檢察官寄來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時,心情一定很焦慮,感覺原本獲得的機會又被收回了。這時候,您可能會想:我還有機會嗎?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針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那就是「聲請再議」。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撤銷異議的法律程序與實務眉角,幫助您在關鍵時刻,有效捍衛自身權益。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為什麼會被撤銷?

首先,讓我們先簡單回顧一下「緩起訴處分」。這是一種檢察官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的制度,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檢察官可以暫時不起訴您。但這份「機會」並非一成不變,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的規定,在緩起訴期間內,若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檢察官就可能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

  • 您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了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 在緩起訴處分前,您因故意犯了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您違反了緩起訴處分時所附帶的條件,例如:未向被害人道歉、未支付賠償金、未完成義務勞務或指定治療等。

一旦檢察官認為符合上述任一要件,就會發出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這表示案件將可能恢復偵查或直接起訴。

您的救濟權利:聲請「再議」的黃金10天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您並非束手無策! 《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明確賦予被告聲請再議的權利,這是您爭取維持緩起訴處分的重要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關鍵點:

  1. 黃金10天期限: 您必須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 10天內 提出再議。這10天是法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可能喪失再議的機會。
  2. 書狀敘述理由: 您必須以書面方式,清楚說明您不服撤銷處分的理由。例如,您認為檢察官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您有正當理由未能履行緩起訴條件、或是撤銷處分書的送達有瑕疵等。
  3. 送達管道: 您的再議書狀是「經原檢察官」向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這表示您應將再議書狀提交給原承辦您案件的檢察署。

兩個您必須知道的實務案例

在實務上,有許多案例都強調了「合法送達」和「實質認定」的重要性,這些對您的再議權益至關重要。

案例一:撤銷處分書沒合法送達,檢察官就不能隨便起訴!

小陳的故事: 小陳因一時失慮涉及稅務案件,後來獲得了緩起訴處分。某天,他突然收到一份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但他仔細一看,發現這份處分書的送達方式有問題,例如地址錯誤、或他當時正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但檢察官卻沒有依照規定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然而,檢察官在沒有確認處分書是否合法送達、撤銷處分是否確定的情況下,就急著對小陳提起公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檢察官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必須要 合法送達 給被告,這個撤銷處分才算真正生效。如果送達程序有問題,那麼撤銷處分就沒有確定,被告的10天再議期間也無從起算。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就不能直接起訴小陳。如果檢察官硬是起訴了,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因為起訴程序本身就是違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送達的合法性是啟動再議期間的關鍵。如果送達有問題,您的再議權就不會被剝奪,檢察官也無法隨意繼續訴訟程序。

案例二:再議書狀沒寫「聲請再議」也算數嗎?

小美的故事: 小美因為施用毒品被緩起訴,但後來因為一些個人因素,沒有按照緩起訴處分的要求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檢察官因此撤銷了她的緩起訴處分。小美收到撤銷處分書後,雖然沒有明確寫上「聲請再議」這四個字,但她在書狀中詳細說明了自己未能履行的原因,並懇請檢察官再給她一次機會。然而,檢察官在還沒等再議結果出來前,就直接對小美提起了公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小美沒有使用「聲請再議」的字眼,但從她書狀的內容和她在法院的陳述來看,她的真實意圖就是不服撤銷處分,希望能夠維持緩起訴。法院認為,應該從實質上認定小美已經在法定期間內聲請了再議。既然再議程序還沒結束,撤銷處分就還沒確定,檢察官在這種情況下就起訴,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法院因此判決不受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您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書狀用語可能不夠精確,但只要您在法定期間內表達了不服撤銷處分的真實意圖,法院在審理時會採取實質認定,以保障您的救濟權。

實務操作指引:收到撤銷處分書後,您該怎麼做?

  1. 核對處分書資訊: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請務必仔細核對處分書上記載的撤銷理由、送達日期,以及是否載明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機關。
  2. 把握黃金10天: 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規定的10天再議期間是不變期間,務必在期限內以書狀提出再議。請計算好時間,並預留郵寄或遞送的時間。
  3. 撰寫再議書狀: 書狀應清楚敘述您不服撤銷處分的理由。例如,您可以說明自己未能履行緩起訴條件的正當理由(如生病、事故等)、或是檢察官撤銷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您可以參考上述案例,說明為何您認為撤銷處分不應成立。
  4. 確認合法送達: 如果您對撤銷處分書的送達方式有疑慮(例如:地址錯誤、或您當時在監所但未經監所長官送達),請務必在再議書狀中提出,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這可能是撤銷處分未確定的關鍵。

結論:積極爭取,守護您的權益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實令人沮喪,但這絕非終點。透過「聲請再議」這項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您仍有機會重新審視案件、提出您的理由,並爭取維持緩起訴處分。請務必把握黃金10天的再議期間,仔細準備您的書狀,並了解「合法送達」的重要性。

記住,法律是保障人民權益的工具,只要您積極面對,善用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就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緩起訴撤銷異議時,不再迷茫,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緩起訴撤銷處分書,我該立刻做什麼?

A: 您應該立即仔細核對處分書上的內容,特別是撤銷的理由和送達的日期。最重要的是,要確認送達日期,因為從這個日期開始算起,您只有10天的時間可以聲請再議。建議您立即將處分書掃描或拍照存檔,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Q: 聲請「再議」的10天期限是怎麼計算的?

A: 10天期限是從您「實際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的隔天開始計算。例如,如果您是週一收到處分書,那麼週二就是第1天,以此類推。這10天是包含例假日和國定假日的,但如果第10天剛好是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期限會延至次一工作日。務必計算清楚,以免錯過期限。

Q: 如果我收到的撤銷處分書有問題,或者根本沒收到,該怎麼辦?

A: 如果送達地址錯誤、您當時不在家、或您在監所但未經監所長官送達等,導致您未合法收到處分書,那麼10天再議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撤銷處分也未確定。您可以在再議書狀中明確指出送達瑕疵,並提供相關證明。若檢察官因此直接起訴,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Q: 聲請再議的理由,我該怎麼寫才有效?

A: 再議書狀應清楚敘述您不服撤銷處分的具體理由。例如: 1. 事實認定錯誤: 檢察官認定您違反緩起訴條件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請提供證據證明。 2. 有正當理由: 您未能履行緩起訴條件是因為不可抗力(如生病、意外、家庭變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附上證明文件。 3. 送達瑕疵: 撤銷處分書未合法送達,導致您再議權受損。 4. 其他: 任何您認為應維持緩起訴處分的原因,例如您已積極努力彌補、展現悔意等。

Q: 聲請再議後,案件會如何發展?

A: 您聲請再議後,原檢察署會將再議書狀連同卷宗送交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或檢察總長)審查。上級檢察署會審查原檢察官撤銷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結果可能是: 1. 駁回再議: 上級檢察署認為原撤銷處分合法妥當,您的再議被駁回,緩起訴處分確定被撤銷,案件將恢復偵查或起訴。 2. 撤銷原撤銷處分: 上級檢察署認為原撤銷處分不當,將撤銷該處分,您的緩起訴處分將得以維持。這就是再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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