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您可能鬆了一口氣,但也許心中仍充滿疑惑: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跟『不起訴』有什麼不同?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說明緩起訴處分的來龍去脈、您應注意的事項,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避免同一行為遭受刑事與行政的雙重處罰,讓您能安心度過緩起訴期間。
緩起訴與不起訴:究竟差在哪?
在台灣的刑事程序中,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會根據案件情況做出不同的處分。其中最常見也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不起訴」與「緩起訴」。
不起訴處分:案件終結
「不起訴處分」意味著檢察官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例如犯罪嫌疑不足、證據不夠、追訴權時效已過,或是情節輕微、已與被害人和解等。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則上案件就此終結,除非有新的重大事證,否則不會再被提起公訴。
緩起訴處分:附條件的機會
「緩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提起公訴,但您必須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這是一種附帶條件的偵查終結方式,旨在節省司法資源,同時達到教育與矯治的目的。
緩起訴處分的適用條件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檢察官會考量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就是您所犯的罪名不能是太嚴重的罪(例如:殺人、搶劫等重罪),且檢察官認為給您緩起訴是合適的。緩起訴期間通常為1到3年。
緩起訴可能附帶的條件
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時,可能會要求您遵守或履行一些事項,這些都是為了讓您能真正改過自新,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或其他輔導。七、接受八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之法治教育。八、其他經檢察官認為適當之事項。」
這些條件可能包含向被害人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一筆錢、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或法治教育等。其中,涉及金錢支付或勞務提供,通常會徵得您的同意。
緩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主要差異
特性 | 不起訴處分 | 緩起訴處分 |
---|---|---|
性質 | 實體上不追訴,案件終結。 | 附條件的暫緩追訴,期間內仍有變數。 |
確定性 | 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 | 期間內有撤銷可能,期滿未撤銷始視同不起訴。 |
附帶條件 | 無 | 有,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特定事項。 |
撤銷可能 | 無 | 有,若被告違背條件或再犯特定罪行。 |
適用罪名 | 無特定罪名限制,依證據或法定事由判斷。 | 僅限於輕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緩起訴後,行政罰單還會來嗎?「一事不二罰」原則解析
這是許多緩起訴被告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我的行為已經被緩起訴了,還會不會收到行政機關的罰單?這不就「一事二罰」了嗎?
別擔心,台灣法律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但緩起訴處分有其特殊性。讓我們透過「小陳的故事」來了解:
小陳的酒駕困惑:緩起訴了,怎麼還有罰單?
小陳因酒駕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考量他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給了他一個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要求他向公庫支付一筆金額。沒想到,幾個月後,他竟然收到了監理站寄來的酒駕罰單,還包含吊扣駕照的通知!小陳心想:「我都已經被緩起訴,也繳錢了,為什麼還會被行政機關罰?」
法律怎麼說?
這就涉及到 《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小陳的案例與法律意涵
過去,像小陳這樣的情況確實曾有爭議,但目前的法律已明確:只要「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就可以對同一行為進行裁罰。不過,法律也同時保障了您的權益!如果您在緩起訴處分中已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這些金額或勞務的價值,可以在行政罰鍰中扣抵,避免實質上的重複負擔。
因此,對小陳而言,如果他的緩起訴處分已經「確定」(即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沒有被撤銷),監理站確實可以開罰單。但他之前支付給公庫的錢,就可以用來扣抵罰鍰。
緩起訴被告,您該怎麼做?
獲得緩起訴處分是個寶貴的機會,請務必把握,並採取以下行動:
- 嚴格遵守所有緩起訴條件: 這是最重要的!無論是支付金額、提供勞務、完成戒癮治療或法治教育等,都必須按時、確實履行。任何違背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案件重新進入偵查或起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這表示,除了遵守條件外,在緩起訴期間內,若您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緩起訴前犯的其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刑確定,緩起訴處分都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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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行政罰扣抵機制: 如果您的緩起訴處分有支付公庫金或提供義務勞務,且後續收到行政機關的罰單,請主動向行政機關主張依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將已支付的金額或勞務價值從罰鍰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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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良好紀錄: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就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則上不會在您的「良民證」上留下紀錄。珍惜這個機會,保持良好的社會行為,讓自己的人生重新步上正軌。
結語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體系給予您的一個寶貴機會,讓您在不必面對漫長訴訟的前提下,透過自省與履行義務來彌補過錯。請務必珍惜並嚴格遵守所有條件,同時了解您的權益。這不僅能讓案件順利落幕,也能為您的未來開啟新的篇章。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祝您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跟不起訴處分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A: 不起訴是檢察官認為您沒有犯罪嫌疑或不應起訴,案件直接終結;緩起訴則是檢察官給您一個機會,在一定期間內暫緩追訴,但您必須遵守特定條件。若條件達成且期間內未被撤銷,緩起訴期滿後就視同不起訴。
Q: 如果我沒有遵守緩起訴的條件,會發生什麼事?
A: 檢察官可以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並重新啟動偵查程序,甚至直接提起公訴,讓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您將面臨被判刑的風險。
Q: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還會收到行政罰單嗎?我繳的錢可以抵嗎?
A: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確實可以依行政法規對您的行為進行裁罰。但好消息是,如果您在緩起訴處分中已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這些金額或勞務的價值可以在行政罰鍰中扣抵,避免重複負擔。
Q: 緩起訴處分會不會留下刑事紀錄?對我未來找工作或出國有影響嗎?
A: 緩起訴處分本身並非有罪判決,不會在您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留下紀錄。因此,通常不會直接影響您找工作或出國。但若緩起訴被撤銷並經法院判決有罪,才會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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