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處分指南:條件、風險與實務案例解析

緩起訴處分指南:條件、風險與實務案例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緩起訴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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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指南:條件、風險與實務案例解析

當您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時,這代表著一個重要的轉機。緩起訴並非無罪,但它給予您一個寶貴的機會,在一定期間內透過履行特定條件,避免被起訴甚至判刑。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處分的各項細節,幫助您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順利度過緩起訴期間,開啟新的生活。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對於所犯為輕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被告,考量其犯罪情節、態度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後,所做出的一種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給您一個「觀察期」,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通常是1到3年)內表現良好,並遵守或履行所有附帶的條件,案件就不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最終會以不起訴結案。

緩起訴處分常見的附帶條件有哪些?

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處分時,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這些條件旨在讓您反省、彌補被害人損失或回饋社會。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這些條件可能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 向公庫或指定公益團體支付一筆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通常是40到240小時)。
  • 接受戒癮、精神或心理治療等。

特別提醒: 如果是要求您支付金錢、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治療等條件,必須經過您的同意才能成立。因此,在簽署同意書前,務必仔細評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此外,向被害人或公庫支付的款項,甚至可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也就是說,如果屆期未付,對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的風險與後果

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內未能遵守規定,檢察官有權撤銷原處分,並重新啟動偵查或直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主要導致撤銷的情形有三種:

  1. 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了重罪(被起訴)。
  2. 緩起訴前犯的其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了重刑
  3. 最常見的,就是您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條件

一旦緩起訴被撤銷,案件就會重新回到偵查程序,檢察官可能會對您提起公訴,讓您面臨法院的審判。更重要的是,您之前已經支付或履行的部分,是不能要求返還或賠償的。

實務案例解析:緩起訴處分與您的權益

緩起訴處分在實務上會遇到許多狀況,以下透過兩個常見的真實情境,讓您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

情境一:酒駕緩起訴金,可以抵行政罰鍰嗎?

小陳因為一時大意酒駕被查獲,檢察官給了他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向國庫支付2萬5千元。小陳心想,這下總算可以鬆一口氣了。沒想到,過了一陣子,他又收到監理機關寄來的罰單,要他繳交4萬5千元的酒駕行政罰鍰。小陳很困惑:「我不是已經繳錢給國家了嗎?怎麼還要再罰一次?」

律點通解析: 根據法規,同一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上是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的,這就是所謂的「一事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法院認為,緩起訴處分所命支付的金額,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罰金」,但它實質上對被告產生了財產上的負擔,具有「制裁」的性質。因此,在小陳的案例中,他已經向國庫支付的2萬5千元,是可以從行政罰鍰中扣抵的。監理機關應該從4萬5千元中扣除2萬5千元,小陳只需要補繳不足的2萬元即可。這個案例保障了被告不會因為同一件事被重複處罰,確保了公平性。

情境二:重病無法履行條件,緩起訴會被撤銷嗎?

阿嬤因為酒駕獲得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向國庫支付4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然而,緩起訴期間,阿嬤不幸腦內出血,又發現肝腫瘤,多次手術後意識不清,根本無法履行這些條件。檢察官得知後,認為阿嬤沒有履行條件,於是撤銷了緩起訴處分,準備起訴她。阿嬤的家人心急如焚。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審查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決定時,會考量被告未能履行條件的原因。緩起訴處分的目的,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被告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例如重病、天災等)而無法履行,檢察官就不能直接撤銷。

在本案例中,阿嬤因重病導致無法履行,檢察官未查明原因就逕行撤銷,法院會認為檢察官的裁量有重大瑕疵,因此該撤銷處分是無效的。這意味著,緩起訴處分視為從未被撤銷,檢察官也不能再對阿嬤提起公訴。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履行,務必及時向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明,爭取變通的機會,避免權益受損。

緩起訴處分期間,您該怎麼做?

  1. 徹底了解條件: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請務必仔細閱讀,確認所有附帶條件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如果看不懂或有疑問,應立即詢問。
  2. 審慎評估同意: 對於需要您同意的條件(例如支付金錢、義務勞務),請務必考量自身能力,確認可以負擔並履行,再簽字同意。
  3. 確實履行並保留證明: 按照處分書的指示,按時完成所有條件。無論是繳費、勞務、治療或報到,都要保留所有證明文件(收據、證明書、簽到單等),以備日後查核。
  4. 主動溝通,及早反映: 如果您因為任何原因(例如生病、經濟困難、突發狀況)可能無法按時履行條件,請務必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尋求延期或變更條件的可能性,這比被動等待撤銷要好得多。

結論:把握機會,重啟人生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給予您一個重新開始的寶貴機會。雖然附帶條件可能帶來一些負擔,但相較於被起訴判刑,這是一個更輕微且能讓您回歸正常生活的途徑。只要您認真對待,遵守並履行所有條件,就能順利度過緩起訴期間,讓案件圓滿落幕,真正實現「自新」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附帶的賠償金,如果我真的付不出來怎麼辦?

A: 如果您確實面臨經濟困難,無法一次性支付緩起訴處分所附帶的賠償金或公庫金,請務必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承辦的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您的具體困難,並提供相關證明(如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失業證明等)。您可以嘗試協商分期付款、延期支付,或請求變更為其他替代方案(如增加義務勞務時數),但這需要檢察官的同意。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被認定為惡意不履行而撤銷緩起訴。

Q: 我已經同意接受緩起訴處分,但後來發現條件對我來說太困難了,可以反悔嗎?

A: 一旦您同意了緩起訴處分及其附帶條件,原則上就必須履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明確規定,第三款至第六款的條件是「應得被告之同意」。您的同意是緩起訴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您在履行過程中發現確實有困難,請參考上一題的建議,主動且及早地向檢察官或觀護人反映,尋求解決方案,而不是直接反悔不履行。

Q: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我還會不會有前科紀錄?

A: 緩起訴處分並不是判決有罪,因此不會在您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上留下刑事有罪紀錄。這對您的未來就業或生活影響較小。但請注意,司法機關內部仍會有相關的偵查紀錄,若您未來再犯,檢察官仍會參考這些紀錄。

Q: 如果我的緩起訴條件是接受戒癮治療,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正案好像還沒正式施行,這會影響我嗎?

A: 您觀察得很仔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的修正版本確實尚未經行政院定出施行日期。然而,檢察官在實務上仍可能依據現行法規或修正前的條文精神,並結合《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6款(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適當處遇措施)的規定,命您接受戒癮治療作為緩起訴條件。因此,雖然特定條文未施行,但您仍需遵守處分書上所載明的治療義務。若有疑問,可向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確認具體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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