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您獲得緩起訴處分!
您剛收到緩起訴處分,心中或許鬆了一口氣,但同時也可能對未來感到迷茫:緩起訴到底是什麼?我需要做什麼?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處分的關鍵細節,讓您能安心度過這段考驗期,順利展開新生活。
緩起訴是什麼?它和不起訴有什麼不同?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針對您的案件所做的一種「附條件的暫緩起訴」決定。它介於「不起訴」(也就是無罪或不追究)和「起訴」(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之間。簡單來說,檢察官認為您的案件情節較輕微,或您有悔意,願意給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將您送上法庭。
緩起訴的目的,除了節省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讓被害人的損害能及時獲得彌補,並給予您一個重新融入社會、預防再犯的機會。
緩起訴處分會附帶哪些條件?
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處分時,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要求您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這些條件旨在促使您反省、彌補過錯並預防再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常見的條件包括: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請特別注意,其中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提供義務勞務以及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需要徵得您的同意。這些條件都會清楚記載在您的緩起訴處分書上,履行期間不得超過緩起訴期間(通常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務必仔細閱讀並確認所有條件。
緩起訴處分何時才算「生效」?
您可能會想,檢察官口頭告訴我緩起訴,是不是就生效了?根據目前法院的見解,緩起訴處分要真正「生效」,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 檢察官必須製作書面的「緩起訴處分書」 :這份書面處分書會詳細記載緩起訴的內容、期間和所有附帶條件。
- 將這份處分書「對外表示」 :通常是透過公告或將處分書正本送達給您。緩起訴期間就是從這份處分書確定(例如再議期滿或再議駁回)之日起算。
因此,如果檢察官只是在偵訊時口頭諭知,而沒有發給您書面處分書並送達,緩起訴處分其實還沒有正式生效。
哪些情況下緩起訴會被撤銷?
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生以下情況,檢察官有權撤銷原處分,重新偵查或起訴您: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白話來說,這三種情況是:
- 在緩起訴期間內,您又故意犯了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且被檢察官起訴。
- 在緩起訴處分前,您就已經犯了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且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刑確定。
- 您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書上所載明的任何條件。
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了,我能怎麼辦?
如果您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先別慌張!您有權提出救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表示,您可以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的十天內,向原承辦檢察官提出書狀,說明您不服的理由,請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這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程序。如果檢察官未經合法撤銷緩起訴就直接起訴,法院甚至會直接判決「不受理」。
真實案例:從他人的經驗學教訓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緩起訴的眉角:
案例一:緩起訴生效的眉角
小王因為一件事情被檢察官偵辦,偵訊時檢察官口頭告訴他會給予緩起訴,小王當下也同意了。但之後小王一直沒收到書面處分書,過了一段時間,卻突然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讓他非常錯愕。法院審理後認為,緩起訴處分必須要有書面處分書並對外公告或送達才算正式生效。檢察官只是口頭諭知,緩起訴並未生效,因此檢察官後來直接起訴的程序是合法的。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務必確認收到書面的緩起訴處分書,並留意其送達日期,因為這關係到緩起訴期間的起算。
案例二:撤銷緩起訴後,新案卻判無罪?
阿明因某案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在緩起訴期間,他卻又被控告涉嫌另一件傷害案,檢察官因此撤銷了阿明的緩起訴,並對他原來的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而,戲劇性的是,後來阿明的傷害案經法院審理,最終被判決無罪確定。最高法院認為,緩起訴制度是為了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因為一個後來被證明無罪的案件而撤銷緩起訴,這並不公平。因此,最高法院判決,如果據以撤銷緩起訴的「更犯之罪」最終被判決無罪確定,那麼原來的撤銷緩起訴處分就應該被視為「自始無效」 。此時,法院對原緩起訴案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這個案例給了緩起訴被告很大的保障:如果您的緩起訴因為被指控「更犯他罪」而撤銷,但該「更犯之罪」最終獲得無罪判決,您有機會主張撤銷處分無效,讓原緩起訴處分恢復效力。
給緩起訴被告的實用建議
- 仔細閱讀處分書:務必清楚了解緩起訴處分書上載明的緩起訴期間及所有附帶條件,例如要繳多少錢、要做多少小時的義務勞務、是否需要接受治療等。
- 嚴格遵守履行條件:這是最重要的!不論是道歉、賠償、繳款或勞務,都請務必在規定的期間內完成。若有任何困難,應盡早與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聯繫。
- 留意文書送達與公告: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的送達至關重要。若您有搬家,請務必及時通知檢察署,以免重要法律文書無法合法送達。
- 避免再犯:緩起訴期間內最忌諱的就是再犯。即使是輕微的犯罪,也可能成為檢察官撤銷您緩起訴的理由。務必潔身自愛,遠離是非。
緩起訴處分並非無罪判決,它只是一個暫時的機會。請您務必珍惜這個機會,嚴格遵守相關條件,才能確保案件順利落幕。
結論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給予您的一個寶貴機會,讓您在不必面對法院審判的前提下,透過履行特定義務來彌補過錯、重啟人生。理解緩起訴的生效要件、附帶條件及撤銷風險,並嚴格遵守,是您順利度過緩起訴期間的關鍵。請您務必珍惜這個機會,為自己創造一個全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期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緩起訴期間是從「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這通常是指您收到書面緩起訴處分書後,經過十天的再議期間,如果沒有人聲請再議,或者再議被駁回後,處分就確定了。務必留意處分書的送達日期。
Q: 如果我沒有能力履行緩起訴的賠償或繳款條件怎麼辦?
A: 緩起訴處分中關於支付賠償或向公庫支付金額的條件,通常需要您的同意。如果您確實有經濟困難,應盡早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情況,看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分期付款或調整金額。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Q: 緩起訴期間我搬家了,需要通知檢察署嗎?
A: 是的,非常需要!您的住居所變更,務必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承辦檢察署,並提供新的聯絡地址。這是為了確保所有重要的法律文書(例如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能合法送達給您,避免您錯失重要的權益或導致處分無法送達而產生不利後果。
Q: 緩起訴期滿後,我的犯罪紀錄會被消除嗎?
A: 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案件就不會被起訴,您也不會因此案留下刑事前科紀錄。這對您的未來影響較小,例如在申請良民證時通常不會顯示。然而,這不代表您的犯罪紀錄會完全「消除」,檢察機關內部仍會有相關資料,但對外公開的影響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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