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條件與撤銷異議:權益自保指南

緩起訴條件與撤銷異議:權益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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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可能曾鬆了一口氣,認為案件告一段落。然而,緩起訴並非無條件的終點,它附帶的「條件」以及後續可能面臨的「撤銷」風險,往往讓許多人感到困惑與不安。特別是當您正考慮對緩起訴處分提出異議,或是緩起訴被撤銷後不知所措時,這篇文章將為您釐清緩起訴條件、撤銷風險及應對策略。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案件結束時,考量被告所犯罪行不重、犯後態度良好,且維護公共利益等因素後,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它像是一張『有條件的通行證』,讓您在一定期間內,透過履行特定事項來證明自己已經悔過,並且不會再犯。一旦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您已履行所有條件,案件就會確定終結,形同無罪。

緩起訴的附命條件有哪些?

這張通行證並非免費。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時,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這些條件的目的,是希望您能彌補過錯、回饋社會或接受必要的矯治。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可以要求您履行以下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這些條件種類多元,有些是金錢賠償,有些是勞務服務,有些則是針對特定問題的治療。其中,第三款至第六款的條件(例如賠償、支付公庫金、義務勞務、戒癮治療等),是必須經過您同意才能附帶的。這保障了您的選擇權,也確保條件的履行是出於自願。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毒品案件的緩起訴,有其特殊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明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檢察官為第一項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緩起訴期間,並應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 第三項戒癮治療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這表示,毒品案件如果檢察官選擇給予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就不能再走觀察勒戒的程序。若緩起訴最終被撤銷,檢察官將直接繼續偵查或起訴,不再回頭進行觀察勒戒。

緩起訴被撤銷怎麼辦?

緩起訴處分並非一勞永逸。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緩起訴前他罪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最常見的:違背了緩起訴附帶條件,檢察官有權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一旦撤銷,案件將回到偵查階段,檢察官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您。

緩起訴撤銷的實務情境

在實務上,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必須符合一定的原則。法院特別強調,如果被告未能履行條件,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例如:生病、遭遇意外等,那麼檢察官就不能隨意撤銷緩起訴。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或許能讓您更清楚:

案例一:重病中斷治療,緩起訴不應被撤銷

小陳因為施用毒品被緩起訴,條件是支付公益金並接受美沙冬治療。他已履行部分,卻因罹患胃癌需住院手術而中斷治療。檢察官仍以他未完成戒癮治療為由,撤銷了緩起訴並對他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中斷治療是因不可抗力,無故意或過失,檢察官未審酌即撤銷,構成裁量濫用,該撤銷處分無效。最終判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不合法,諭知不受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因為不可抗力或非自身過失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檢察官不應率然撤銷。

案例二:酒駕緩起訴,因腦出血無法履行

張先生因酒駕被緩起訴,條件為支付公庫金和參加法治教育。後因腦內出血、肝腫瘤等重症,多次手術導致無法履行。檢察官未查明原因即撤銷緩起訴。法院指出,檢察官撤銷處分有瑕疵,視為緩起訴未撤銷,判決不受理。強調檢察官行使撤銷權需本於比例原則,深入探究未能履行之具體原因。

這兩個案例都指向一個核心原則: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權力並非無限上綱,它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考慮到被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這將是您提出異議的重要依據。

如何應對與保護您的權益

如果您發現自己可能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或是緩起訴已經被撤銷,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立即溝通與說明: 若因不可抗力(如生病、事故、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應立即向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並提供證明(如診斷證明、事故證明、收入證明等)。
  • 妥善保留所有文件: 緩起訴處分書、繳費收據、義務勞務證明、治療紀錄、與觀護人或檢察官的溝通紀錄等,都是您未來可能需要的重要證據。請務必妥善保管。
  • 了解異議權利: 若您認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決定有問題,特別是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您可以對該撤銷處分提出異議。這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
  • 注意法律文書送達: 確保您的住址正確,並能及時收到法院或檢察署寄送的任何文書。許多權利(包括提出異議的期限)都與文書送達時間密切相關。

結論:掌握資訊,積極應對

緩起訴制度的本意,是給予您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當您面對緩起訴條件的履行挑戰,或是緩起訴被撤銷的困境時,請不要輕言放棄。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掌握實務上檢察官裁量權的界限,並積極地與司法機關溝通,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也有機會讓司法看見您的努力與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是什麼?它和不起訴有什麼不同?

A: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等因素,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機會,暫緩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與不起訴處分不同的是,不起訴是認定被告無犯罪嫌疑或證據不足,而緩起訴則是在犯罪事實明確但情節較輕微時,給予被告附條件的自新機會。

Q: 緩起訴的附命條件有哪些常見種類?我一定要同意嗎?

A: 緩起訴的附命條件種類多元,常見的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或公庫金、提供義務勞務,以及完成戒癮或心理治療等處遇措施。其中,支付賠償/公庫金、義務勞務及處遇措施這四類條件,檢察官必須徵得您的同意才能附帶。您有權利在充分了解後決定是否同意。

Q: 如果我因為生病或意外導致無法完成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會被撤銷嗎?

A: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如果被告未能履行緩起訴條件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例如罹患重病、遭遇重大意外等),且無故意或過失,檢察官不應率然撤銷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仍撤銷,該撤銷處分可能被認定為裁量濫用而無效。此時,您可以針對撤銷處分提出異議,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維護您的權益。

Q: 緩起訴被撤銷後,我還能怎麼辦?

A: 如果您的緩起訴處分被檢察官撤銷,案件將回到偵查階段,檢察官可能會繼續偵查或直接提起公訴。此時,您可以針對檢察官的撤銷處分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具體說明撤銷處分不合法或不當的理由,特別是若您未能履行條件是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建議您在收到撤銷通知後,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以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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