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被撤銷了?青年被告必看,掌握再議自保權益!

緩起訴被撤銷了?青年被告必看,掌握再議自保權益!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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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你,或許正因為一時的衝動或不小心,面臨了法律問題。當檢察官給你一個「緩起訴」的機會,讓你不用直接面對法庭審判,這無疑是一個重新開始的契機。然而,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張「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心裡一定會充滿疑問和不安:這代表什麼?我該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來為你解惑,讓你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和下一步該怎麼走。

緩起訴是什麼?給你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緩起訴,就像是檢察官給你的一張「觀察期通行證」。當你犯的罪行不那麼嚴重(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檢察官評估後認為給你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比較合適時,就會暫時不對你提起公訴。

這個「通行證」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損失。
  • 支付一筆錢給國庫或公益團體。
  • 提供義務勞務(做社區服務)。
  • 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等。

這些條件的目的,是希望你能在一定期間內(通常是一到三年)好好表現,彌補過錯,如果期間內你都表現良好,沒有再犯其他罪行,也沒有違反這些條件,那麼緩起訴期間結束後,這件案子就會像沒發生過一樣,對你來說是最好的結果!

為什麼我的緩起訴會被撤銷?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三種情況

緩起訴並非一勞永逸,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果你出現了特定情況,檢察官是有權利撤銷原處分的。這時候,案件就會回到偵查階段,甚至可能被起訴。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的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簡單來說,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 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了比較重的罪: 比如說,你緩起訴期間還沒結束,又故意去犯了另外一個可能被判有期徒刑的罪,而且檢察官已經對這個新案子起訴你了。這表示你沒有好好把握機會,所以檢察官就可以撤銷你原來的緩起訴。
  2. 緩起訴前犯的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刑: 意思是你在獲得緩起訴之前,其實還有犯了其他罪,只是當時還沒被判刑確定。結果在緩起訴期間內,這個舊案子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也顯示你不太適合緩起訴。
  3. 沒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的條件: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撤銷原因!例如,檢察官要求你賠償被害人,但你一直沒付錢;或是要求你做社區服務,但你遲遲沒有完成;或者要求你接受戒癮治療,但你沒有按時報到或完成療程。只要你沒有正當理由而違背了這些條件,檢察官就可能撤銷緩起訴。

緩起訴被撤銷了,我該怎麼辦?你的救濟權利:「再議」

當你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時,這不代表你就沒有辦法了!你還有一個重要的救濟權利,叫做「聲請再議」。再議,就是請求檢察官的上級機關(通常是高等檢察署或最高檢察署)重新審查原來的撤銷決定,看看是不是哪裡有問題、不合理。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賦予了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時,可以提出再議的權利。你需要注意的是:

  • 誰可以聲請? 只有「被告」本人。
  • 什麼時候聲請?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的「十日內」! 這個時間非常重要,千萬不能錯過,否則就喪失了再議的權利。處分書的送達日期是計算這十天的起點(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有規定檢察官應在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五日內送達)。
  • 怎麼聲請? 你需要寫一份「再議聲請書」,裡面清楚說明你為什麼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決定,然後透過原來的承辦檢察官,轉交給他的上級檢察署(例如,如果是地檢署的檢察官,就轉給高等檢察署)。

真實案例分享:小明的再議挑戰

小明因為一時好奇,在網路上下載並分享了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觸犯了著作權法。檢察官考量他初犯且態度良好,給了他緩起訴處分,條件是支付一筆金額給公益團體,並完成20小時的義務勞務。

小明很努力地繳了錢,也完成了10小時的義務勞務。但好景不常,他的阿嬤突然生病住院,小明為了照顧阿嬤和打工賺取醫藥費,實在分身乏術,導致剩下的10小時義務勞務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檢察官得知後,認為小明沒有履行緩起訴條件,便撤銷了他的緩起訴處分。

小明收到撤銷處分書後非常沮喪,但他想起可以聲請再議。他在十天內,趕緊寫了一份再議聲請書,詳細說明了阿嬤生病住院的實際情況,並附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收據,證明自己未能完成義務勞務是有正當理由的,並非故意違約。他也在聲請書中表達了自己願意補足義務勞務的誠意。

上級檢察署收到小明的再議聲請後,仔細審查了小明提供的證據和理由。他們認為小明的情況確實特殊,且他已完成大部分條件,並非惡意不履行。因此,上級檢察署撤銷了原檢察官的撤銷處分,並發回給原檢察署,要求原檢察官重新審酌,給小明一個補足義務勞務的機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緩起訴被撤銷,只要你有正當理由,並積極提出證據說明,還是有機會透過再議程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給青年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你不幸面臨緩起訴被撤銷的情況,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1. 掌握黃金十日!

  •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務必在十天內提出再議聲請。這個期限是法定的,錯過了就真的沒機會了。確認收到的日期,並立刻行動!

2. 寫清楚、說明白你的理由!

  • 再議聲請書是你的「申訴書」,要詳細說明你為什麼不服檢察官的撤銷決定。例如,如果你是因為無法完成緩起訴條件而被撤銷,就要清楚解釋為什麼無法完成(例如上述小明的例子,是因為家庭變故、突發疾病等),並非故意違約。

3.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如果你聲請再議的原因是證明你已履行或有正當理由未能履行緩起訴條件,請務必附上所有能證明你說法的證據。例如,繳費收據、義務勞務證明、治療紀錄、醫院診斷書、通話紀錄等等,這些都能大大增加你再議成功的機會。

4. 積極溝通、保持誠意!

  • 在緩起訴期間,如果遇到任何困難導致無法履行條件,最好能及時與觀護人或相關單位溝通說明。即使已經被撤銷,在再議聲請書中表達你的誠意,說明你願意彌補或補足未完成的部分,這對上級檢察署的審查也會有幫助。

總結

緩起訴是一個珍貴的機會,而「再議」則是你在緩起訴被撤銷時,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收到撤銷處分書時,千萬不要慌張,也不要覺得一切都完了。只要你掌握了黃金十日的時效,並準備好充分的理由和證據,積極聲請再議,你就有機會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這段經歷或許艱難,但也將是你成長的寶貴一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緩起訴處分書什麼時候送達?

A: 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會以正本送達給你、告訴人、告發人及辯護人。送達日期會明確記載在處分書上,或是由郵差的送達回執聯來確認。這個日期是計算你聲請再議十日期間的起算點,所以務必確認並妥善保存送達證明。

Q: 聲請再議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聲請再議最重要的是撰寫一份「再議聲請書」,內容應包含你的基本資料、案件案號、不服撤銷處分的具體理由,並簽名蓋章。此外,任何能支持你理由的證據資料,例如醫療證明、工作證明、繳費收據、對話紀錄等,都應該影印後作為附件一併提交。記得聲請書和附件都要準備足夠的份數,以便檢察官轉送。

Q: 如果我真的沒辦法完成緩起訴條件怎麼辦?

A: 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內遇到不可抗力或有正當理由(例如突發疾病、重大變故等)導致無法履行條件,應該立即主動聯繫承辦檢察官或觀護人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有時候,檢察官可能會酌情給予寬限期或調整條件,避免直接撤銷。誠實溝通是關鍵。

Q: 再議成功後會發生什麼事?

A: 如果上級檢察署認為你的再議有理由,他們可能會撤銷原檢察官的撤銷緩起訴處分,然後將案件發回給原檢察署,要求原檢察官重新審理或重新考量。這通常意味著你的緩起訴處分有機會恢復,或者檢察官會給你一個機會補足未完成的條件,讓案件回到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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