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涉案?搞懂「緩起訴」與「不起訴」不再慌張
當家人不幸捲入司法案件,收到檢察官的處分書時,上面寫著「不起訴」或「緩起訴」,這兩者究竟有什麼不同?對家人未來的影響又有多大?身為被告家屬,您或許感到焦慮不安,不知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這兩種處分,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和家人釐清方向。
不起訴處分:案件的終點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認為案件的犯罪嫌疑不足、犯罪不成立,或者有其他法律規定不應追訴的情況時,所做出的決定。簡單來說,它代表著檢察官決定不對您的家人提起公訴,案件就此告一段落。
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就產生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效力。這表示,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出現,否則檢察官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重新起訴您的家人。對被告而言,這是一個明確的解脫,意味著他們免於刑事追訴。
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的機會
「緩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暫時不對您的家人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它通常適用於情節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會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因素,並基於公共利益,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緩起訴處分最大的特點是「附帶條件」。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您的家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是一到三年)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例如:
- 向國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這段期間內,追訴權時效會停止計算。 檢察官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做出緩起訴處分,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這條文說明了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及考量因素。而如果您家人在緩起訴期間內,能夠確實遵守所有條件,並且沒有再犯其他罪行,那麼在緩起訴期間屆滿後,這份緩起訴處分就會「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樣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您的家人也就免於刑事追訴。
緩起訴期間的「變數」與「撤銷」
然而,如果您的家人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是違反了檢察官所附帶的條件,那麼檢察官就有權利撤銷原來的緩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一、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以外之處分者。二、緩起訴前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這代表案件可能會重新回到偵查階段,甚至被起訴到法院,原本的緩起訴就形同失效。因此,務必提醒家人嚴格遵守所有條件,這是非常重要的。
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異總結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兩者的不同,我們整理了以下表格:
特性 | 不起訴處分 | 緩起訴處分 |
---|---|---|
性質 | 偵查終結,案件實質終結 | 偵查終結,附條件暫緩起訴,具實質終結潛力 |
條件 | 無需被告履行任何條件 | 需被告同意並履行特定條件 |
確定力 | 確定後即具實質確定力 | 期間屆滿未撤銷始具實質確定力,期間內可撤銷 |
撤銷 | 無撤銷問題(僅特定條件下可再起訴) | 期間內若違反條件或再犯,檢察官可撤銷並繼續偵查或起訴 |
行政罰 | 確定後可裁處行政罰 | 確定後可裁處行政罰,已履行部分可扣抵罰鍰 |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這些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酒駕緩起訴後,還會被罰款嗎?
小陳因為酒駕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決定給他一個機會,給予了附帶向國庫支付一筆金額的「緩起訴處分」。小陳的家人很擔心,除了要支付這筆錢,監理站會不會又再開一張酒駕罰單,變成「一罪兩罰」?
過去,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確實有爭議。但現在,《行政罰法》已經明確規定了。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
這表示,當小陳的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也就是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被撤銷),監理站確實可以再對他開罰單。 但好消息是,小陳先前依照緩起訴條件支付給國庫的金額,可以在這張行政罰鍰中扣抵。所以,保留好所有繳費或義務勞務的證明文件非常重要!
案例二:毒品案件的緩起訴,還有機會戒癮嗎?
阿華因為一時失足施用毒品被查獲,檢察官考量他願意悔改,給了他一個附帶「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沒想到,阿華在緩起訴期間又不小心再犯了施用毒品的行為。家人非常擔心,這次是不是就直接被起訴判刑了?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
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緩起訴撤銷後「應繼續偵查或起訴」,但實務上對於「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是否等同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有爭議。近年來,許多法院傾向於認為,如果戒癮治療沒有實質完成,為了幫助被告徹底擺脫毒品,應該再給予一次戒癮治療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刑。這體現了國家「治療優先於處罰」的政策精神。
所以,如果您的家人遇到類似情況,即使緩起訴被撤銷,仍有機會爭取再次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的機會,而不是直接面臨刑事判決。這需要個案判斷,但保有希望是很重要的。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司法程序,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
- 仔細閱讀處分書: 處分書上會詳細記載緩起訴的期間、必須履行的條件,以及違反條件的後果。務必逐字閱讀,確保完全理解。
- 嚴格遵守緩起訴條件: 如果是緩起訴,請務必提醒家人嚴格按照檢察官的要求,按時完成所有義務,例如繳納金額、提供勞務、定期報到或接受治療。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 保留所有證明文件: 無論是繳費收據、義務勞務證明、治療紀錄,都請妥善保管。這些文件在未來可能用於行政罰鍰的扣抵,或是證明家人確實履行了義務。
- 留意撤銷緩起訴通知: 如果家人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書,請務必注意收到的日期。因為在收到撤銷處分書後十日內,您的家人有權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爭取翻案的機會。這是非常重要的救濟途徑,切勿錯過時效。
- 主動查詢案件進度: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即使被告尚未收到處分書,只要檢察官已合法對外公告,撤銷就已生效。因此,建議您定期向承辦書記官或透過司法機關網站查詢案件進度,避免因未收到書面通知而錯失處理時機。
結論:理解與應對,是保護家人的第一步
無論是「不起訴」還是「緩起訴」,都代表著司法程序的一個重要階段。理解這兩者的差異,並清楚知道在不同情況下應如何應對,是您作為被告家屬保護家人的關鍵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和家人在面對法律問題時,不再感到無助,而是能更有信心地去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處分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A: 緩起訴處分本身並不是判決,因此不會留下刑事判決的「前科紀錄」。但它會留下「偵查紀錄」,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內部會有這份處分的紀錄。如果未來再次涉案,檢察官在偵辦時仍會查到這份緩起訴紀錄,並作為參考。不過,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這不屬於俗稱的「案底」或「前科」。
Q: 如果家人被緩起訴,他還能出國嗎?
A: 一般來說,緩起訴處分本身不會限制被告的出境。然而,如果案件在偵查初期有被限制出境,即便獲得緩起訴,仍需確認限制出境的命令是否已解除。建議您可以向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確認,或查詢戶政事務所的入出境紀錄,確保沒有其他限制。
Q: 緩起訴期間需要向觀護人報到嗎?
A: 是的,如果緩起訴處分有附帶要求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輔導或執行其他義務,您的家人就必須嚴格遵守。觀護人會定期追蹤被告的履行狀況,並向檢察官回報。若未按時報到或未履行義務,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案件重新被偵辦或起訴。
Q: 緩起訴處分金或義務勞務的金額和時數是怎麼決定的?
A: 緩起訴處分金的金額和義務勞務的時數,是由檢察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被告的經濟能力、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的犯後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這些條件會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載明,並且通常會與被告或其辯護人溝通後,經被告同意才確定。
Q: 緩起訴處分如果期滿沒被撤銷,還會被追究嗎?
A: 不會。如果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您的家人確實遵守了所有條件,且期間內未被撤銷,那麼這份緩起訴處分就會「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這代表案件就此終結,您的家人就該特定犯罪行為,不會再被刑事追訴,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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