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不起訴差在哪?初犯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緩起訴、不起訴差在哪?初犯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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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收到傳票?別慌!先搞懂不起訴與緩起訴

當您第一次面對刑事案件,收到檢察署的傳票或偵查結果通知時,心中一定充滿疑問與不安。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可能會做出幾種不同的處分,其中最常讓民眾感到困惑的就是「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

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您詳細解說這兩者的差異,以及它們對您的影響,讓您不再一頭霧水!

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簡單來說,「不起訴處分」就是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決定不將您送上法院審判。這可能是因為:

  • 犯罪嫌疑不足,證據無法證明您有犯罪。
  • 犯罪事實不存在,根本沒有發生過這件事。
  • 法律上不應該處罰,例如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
  • 告訴乃論的罪名,但被害人沒有提告或已經撤回告訴。

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新證據或情況,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同一件事起訴您。這對您來說,通常是最好的結果,代表您暫時擺脫了刑事追訴的壓力。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則是一種「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這表示,如果您的案件是屬於情節較輕的罪(例如竊盜、傷害、過失傷害等,非重罪),檢察官考量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是否和解賠償等因素後,認為給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比較好,就會給予您一個1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

在緩起訴期間內,您通常需要遵守或履行一些條件,例如: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 寫悔過書。
  • 向公庫支付一筆錢,或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
  • 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諮詢等。

這些條件是檢察官給您的考驗。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內好好表現,沒有再犯其他罪,也確實遵守了所有條件,那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這件案子就會被視為「不起訴」,您也就不會被起訴。

不起訴與緩起訴,關鍵差異在哪?

特性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條件性通常不附帶任何條件檢察官會附帶特定條件,被告需遵守或履行
確定性處分書送達後,在法定期間內未經聲請再議或再議被駁回後即確定。處分書送達後,經再議程序確定,但仍有「可撤銷」的可能,需待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被撤銷,才算完全終結。
可撤銷性一旦確定,原則上不可撤銷,除非有新證據。在緩起訴期間內,若違反條件或再犯,可能被撤銷,重新偵查或起訴。
實質影響案件終結,無刑事責任案件暫緩,期間內需履行義務,若表現良好則終結。

緩起訴後,還會被行政罰嗎?——「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最新解讀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我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事法律(例如酒駕)又違反了行政法規(例如交通罰鍰),會不會被刑事緩起訴後,又被行政機關罰錢,變成「一事二罰」?

過去,這確實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但現在, 《行政罰法》第26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

  1. 優先刑事處罰: 原則上,同一行為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
  2. 緩起訴確定後可裁罰: 最新的修法明確規定,只要「緩起訴處分確定」了,行政機關就可以再對您裁處行政罰(例如交通罰鍰)。
  3. 繳納的錢或勞務可以「扣抵」: 如果您的緩起訴條件中,有要求您向公庫支付金錢或提供義務勞務(例如酒駕緩起訴要求捐款或做義工),那麼行政機關在裁處行政罰鍰時,必須將您已經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勞務價值,從罰鍰中扣除。這大大保障了您的權益,避免實質上的重複處罰。

生活案例:緩起訴的實務狀況

案例一:小陳的酒駕與罰鍰扣抵

小陳因為酒駕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考量他是初犯且有悔意,給予緩起訴處分,並要求他向公庫支付5萬元。小陳乖乖繳了這筆錢。隨後,監理站也對小陳的酒駕行為開出了9萬元罰單。

依照 《行政罰法》第26條的最新規定,監理站雖然可以對小陳裁罰,但必須將小陳已經支付給公庫的5萬元從罰鍰中扣除。因此,小陳最終只需再繳納4萬元給監理站,而不是全額的9萬元。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緩起訴後行政機關仍會開罰,但您在緩起訴期間所付出的代價,是可以實質扣抵的,這避免了重複處罰的不公平。

案例二:阿華的緩起訴烏龍事件

阿華因為一件小糾紛被偵辦,檢察官在偵訊時口頭告訴他會給予緩起訴。阿華以為沒事了,結果過了一段時間,卻突然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處刑書,讓他感到非常困惑。

原來,檢察官口頭說的緩起訴,並沒有正式製作書面處分書、送達給阿華,也沒有經過法定的再議程序。在法律上,這樣的緩起訴處分根本沒有「確定」。因為沒有確定,檢察官後來當然可以繼續對阿華提起公訴。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緩起訴處分不是口頭說了就算,它必須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書面製作、送達、再議程序)才能真正「確定」。這對於您判斷案件是否真的告一段落,以及行政機關何時可以合法裁罰,都非常重要。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我該怎麼辦?

  1. 仔細閱讀內容: 務必詳細閱讀緩起訴處分書上所載的所有條件,包括要支付的金額、義務勞務的時數、需要參加的課程等。
  2. 嚴格遵守條件: 這是最重要的!緩起訴期間您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條件,並按時完成。任何違背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案件重新被偵查或起訴。
  3. 保留證明文件: 無論是繳費收據、義務勞務證明、上課證明等,所有證明您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的文件,都請務必妥善保留。這在未來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是您申請扣抵的重要依據。
  4. 注意「確定」時點: 緩起訴處分要經過書面送達,並且在規定的再議期間內沒有人聲請再議,或者聲請再議被駁回後,才算真正「確定」。在確定之前,其法律效果仍有變數。

結語:掌握資訊,才能安心面對

面對刑事案件,尤其是初犯,難免感到徬徨。理解「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差異,以及緩起訴後可能面臨的行政罰與扣抵機制,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請記住,收到任何法律文書,請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其意涵。如果您被給予緩起訴處分,務必嚴格遵守所有條件,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明,這樣才能讓您的案件順利落幕,重新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是什麼意思?它跟一般的不起訴有什麼不同?

A: 緩起訴是一種「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意思是檢察官認為您的案件情節較輕,給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但您必須在一定期間內(1到3年)遵守檢察官設定的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支付公庫金或提供義務勞務等。如果期間內您都遵守了且沒有再犯,案件就會視同不起訴。而不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直接認定您無罪嫌或不應處罰,通常不附帶任何條件。

Q: 我收到緩起訴處分書了,上面要求我向公庫支付一筆錢,我該怎麼辦?

A: 您必須按照處分書上的指示,在指定期限內將款項支付到公庫。務必保留好繳費收據,這是證明您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的重要文件。這筆錢在未來若行政機關對您裁處行政罰鍰時,可以依《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申請扣抵,避免重複繳費。

Q: 緩起訴期間我需要注意什麼?如果我沒有遵守條件會怎麼樣?

A: 在緩起訴期間,您最需要注意的是「遵守所有緩起訴處分書上載明的條件」以及「不要再犯任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如果您沒有遵守條件,例如未按時支付款項、未完成義務勞務,或者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其他罪,檢察官可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重新對您提起公訴,讓您再次面臨法律追訴。

Q: 我的案件已經緩起訴確定了,為什麼又收到行政機關的罰單?這不是「一事不二罰」嗎?

A: 根據最新修正的《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您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即使刑事部分已經獲得「緩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仍然可以對您裁處行政罰。這並非重複處罰,因為《行政罰法》已經增訂了「扣抵」機制。也就是說,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已經支付了金錢或提供了義務勞務,行政機關在裁處行政罰鍰時,必須將這些費用或勞務的價值從罰鍰中扣除,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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