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迷霧:被害人家屬的刑事訴訟指南
當摯愛的親人不幸成為犯罪的受害者,身為家屬,您除了承受巨大的悲痛,往往還得面對複雜又陌生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的每一步,都可能讓您感到迷茫與不安。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梳理台灣刑事訴訟的關鍵環節,特別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流程,並告訴您如何透過「訴訟參與」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保障自身權益。
國民法官案件:審判庭上的重要時刻
國民法官案件是台灣司法的重要變革,讓國民與職業法官一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了解開庭流程,能幫助您更清楚審判的進程:
1. 審判期日的「起始程序」
開庭之初,法院會依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0條規定,進行一系列起始程序:
- 人別訊問: 確認被告的身份。
-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會簡要說明案件的緣由與起訴的重點。
- 罪名及權利告知: 審判長會告知被告所涉罪名,並提醒其在訴訟中的各項權利,例如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等。
2. 證據調查程序:找出真相的核心
這是審判庭上最關鍵的環節,目的是透過合法程序呈現證據,以供事實認定。依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4條,證據調查會包含:
- 書證及物證調查: 呈現相關文件、物品等證據。
- 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與補充訊問: 透過檢察官、辯護人、審判長及國民法官的提問,釐清證詞或鑑定意見的真實性與可信度。
- 被告訊問及自白調查: 訊問被告,並調查被告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及與事實相符。
- 科刑資料調查: 調查與被告量刑相關的資料,如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
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也有權利向證人、鑑定人或被告提問,以釐清案情,確保判決的公正性。
積極參與: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權利
「訴訟參與」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特定犯罪被害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讓您能在刑事訴訟中表達意見、維護自身權益。但這項權利有嚴格的限制:
1. 適用對象與時機
並非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能聲請訴訟參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規定,聲請資格僅限於下列特定重大犯罪的被害人,且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這意味著,只有當您的親人所受的傷害屬於上述條文明確列舉的罪名時,您才能聲請參與訴訟。
2. 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如果您聲請訴訟參與,但法院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第4項,會以裁定駁回您的聲請,並且: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第4項:「法院對於前開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這代表一旦聲請被駁回,就不能再提出抗告。因此,在聲請前務必仔細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請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除了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最關心的通常是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讓您在刑事訴訟中一併請求被告賠償因犯罪行為所生損害的民事訴訟,最大的優點是免納裁判費。
1. 移送民事庭審理
如果案件涉及的民事賠償部分較為複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刑事庭可能會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即使移送民事庭,案件仍保有免納裁判費的優勢,能減輕您的訴訟負擔。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詐騙案想「訴訟參與」卻被駁回?
王太太的兒子不幸被詐騙集團騙走畢生積蓄,她心急如焚,想以被害人家屬身分參與訴訟,為兒子討回公道。她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希望能直接在庭上表達意見,沒想到法院卻駁回了她的聲請。
這是為什麼呢? 法院解釋,雖然這是一起詐欺案件,但被告所涉的「幫助詐欺」或「洗錢」罪名,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的、可以聲請訴訟參與的特定重罪名單中。因此,即使是嚴重的財產損失,若非條文明確列舉的罪名,被害人也無法聲請訴訟參與。這提醒我們,訴訟參與有嚴格的罪名限制。
案例二: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免裁判費
李小姐的家人不幸被詐騙,損失慘重。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小姐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她的財產損失。由於案件涉及金額較大,刑事庭認為民事賠償部分較為複雜,便將這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到了民事庭審理。
結果如何呢? 民事庭經過審理後,認定被告的確構成侵權行為,判決被告應賠償李小姐的損失。最重要的是,因為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而來,李小姐全程都免繳裁判費。這個案例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有效幫助被害人節省訴訟成本,並透過民事庭的專業審理獲得賠償。
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 了解程序,掌握進度: 熟悉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有助於您理解庭審的每一步,降低不確定感。
- 仔細評估「訴訟參與」資格: 在聲請訴訟參與前,務必仔細核對案件所涉罪名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規定,並確認您是否為該犯罪的「直接被害人」。
- 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您有損害賠償的需求,務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適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善用其免納裁判費的優勢。同時,請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的損失。
結語
面對親人受害的痛苦,法律程序或許複雜難懂,但了解您的權利,是保護自身、爭取正義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漫長的訴訟旅途中,點亮一盞指引的明燈,讓您更有力量地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想參與庭審,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如果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資格,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聲請訴訟參與狀」。這份書狀應記載本案的案由、被告的相關資訊、您與被害人的關係(如果您不是被害人本人),以及表明您希望參與訴訟的意旨和理由。建議您清楚說明您希望透過參與訴訟達成的目的,例如表達意見、補充證據等。
Q: 我的案件不是國民法官案件,還能參與訴訟嗎?
A: 是的,即使您的案件不是國民法官案件,只要所涉罪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的特定重大犯罪,被害人仍可以聲請訴訟參與。國民法官案件只是其中一種可能適用訴訟參與的情境,訴訟參與本身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但其適用範圍確實有嚴格的罪名限制。
Q: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能請求哪些賠償?
A: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您可以請求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各類損害賠償。這通常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如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財物損失等),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些損害的存在和金額,例如醫療單據、薪資證明、財物損失證明等。
Q: 如果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我的附帶民事訴訟會怎樣?
A: 如果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附帶民事訴訟會自動移送至民事庭繼續審理。在民事庭,法官會獨立審查您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受刑事無罪判決的拘束。也就是說,即使刑事上被告無罪,民事上仍可能因侵權行為而需負賠償責任。您仍需在民事庭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您的損害及被告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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