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案件時效:追訴權何時消滅?別讓權益睡著了!

刑事案件時效:追訴權何時消滅?別讓權益睡著了!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法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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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拖了這麼久,會不會超過時效就沒事了?」這可能是許多身陷刑事程序當事人心中共同的疑問。確實,法律對於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設有時間限制,這就是所謂的「追訴權時效」。但這個時效並非一成不變,它可能會因為某些特定情況而「停止」計算。了解這些規則,對於您掌握案件進度、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刑事案件的「時間限制」: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

在刑事案件中,有兩種重要的「時間限制」:

  • 追訴權時效: 這是指國家追究您犯罪行為的權利。如果國家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起公訴或自訴,那麼這項追訴的權利就會消滅,您就不會再因為該行為被起訴。
  • 行刑權時效: 這是指國家執行已確定刑罰的權利。當判決確定後,如果國家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執行刑罰,那麼執行刑罰的權利也會消滅。

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在案件還沒判決確定前,國家追究犯罪的「追訴權時效」。

時效會「暫停」嗎?刑事案件的時效「停止」

您可能會聽過「時效中斷」或「時效停止」。「時效中斷」是指時間重新計算,但台灣刑事案件主要採用的是「時效停止」制度。

「時效停止」的意思是,在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為發生了某些特定法律原因,時效會暫時停止計算。一旦這些停止的原因消失了,時效就會繼續進行,而且會把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合併計算。換句話說,停止的這段時間,不會被算進總時效期間內。

那麼,什麼情況下時效會「停止」呢?《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幾種主要情況: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這表示:

  • 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 只要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時效就會停止。
  • 依法應停止偵查: 某些法律規定偵查程序必須暫停的情況。
  • 犯罪行為人逃匿並被通緝: 如果當事人因為逃亡而被發布通緝,時效也會停止。

重要的「三分之一原則」:時效停止的上限

時效的停止並非無限期。為了避免案件因為停止原因而無限期拖延,法律設有「三分之一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第2項:「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這代表,如果時效停止的原因(例如通緝或審判無法進行)持續的時間,已經達到該罪名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即使停止原因還存在,法律也會「視為」這個停止原因已經消滅,時效將會重新開始計算,並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合併計算。

您的案件時效有多長?追訴權時效期間的計算

追訴權時效的長度,主要依據犯罪的「最重本刑」來決定。以下是《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起算點: 通常從犯罪行為成立的那一天開始計算。但如果犯罪行為是持續性的(例如連續詐欺),則從行為結束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 新舊法比較: 由於刑法時效規定曾經修正,如果您的案件發生在修法前,會適用對您最有利的規定(例如時效期間較短的舊法),這是《刑法第2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的精神。

透過案例看懂時效計算:他為何能免除訴訟?

讓我們用一個實際案例,來理解複雜的時效計算。

小陳的詐騙案:通緝與時效的拉鋸戰

小陳在民國88年間涉及一宗詐騙案件,當時法律規定這類詐騙罪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案件進入偵查後,小陳因故未到案,檢察官對他發布了通緝。

通緝期間,時效是停止的。但根據當時的舊法規定,通緝停止的期間不能無限延長,一旦達到法定時效期間的「四分之一」(即10年的四分之一,也就是2年6個月),停止原因就會「視為消滅」,時效會繼續計算。

在小陳的案件中,他總共被通緝了一段時間,後來案件又因為併案審理等原因,導致審判程序也停止了一段時間。這些停止的期間加起來,遠超過了當時規定的「四分之一」上限。

法院在審理時,仔細計算了所有偵查、通緝和審理停止的期間。結果發現,雖然中間有停止,但因為停止期間已經超過了「四分之一」的限制,超過的部分時效仍然繼續進行。最終,法院認定小陳的追訴權時效早在案件繫屬法院前就已經完成,因此判決他「免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案件因為通緝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也並非無限期停止。法律設有上限,一旦超過這個上限,時效就會繼續計算。這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了解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一點。

當事人必知:如何掌握您的案件時效?

作為刑事程序當事人,了解時效對您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了解案件的「起算點」: 務必清楚您的案件是從哪一天開始計算時效的。這通常是犯罪行為成立或結束的那一天。
  • 追蹤案件進度: 案件是否已起訴?您是否曾被通緝?這些都會影響時效的計算。
  • 注意「三分之一原則」: 如果您的案件因為通緝或其他原因而停止,請留意停止期間是否已接近或超過法定時效的「三分之一」。這會影響時效是否繼續進行。
  • 新舊法比較: 如果您的案件發生在久遠以前,務必了解當時的法律規定,並確認是否適用對您有利的舊法。

結語:時效不是「沒事」,而是法律的保障

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不讓國家權力無限期地追溯舊案,同時也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法律安定性。它不是讓您「沒事」,而是法律對時間界線的劃定。

理解這些時效規定,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案件的可能走向,並在必要時與您的法律顧問討論,確保您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

A: 「追訴權時效」指的是國家追究犯罪行為的權利,在特定時間內不行使就會消滅。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律秩序的穩定,避免案件無限期地被追溯。一旦追訴權時效完成,檢察官就不能再起訴,即使起訴也會被法院判決「免訴」。

Q: 我的案件被起訴了,時效還會繼續計算嗎?

A: 不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會因為「起訴」而停止進行。這表示一旦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時效就會暫停計算,直到案件審理結束或有其他停止原因消滅為止。

Q: 如果我被通緝了,時效會怎麼算?

A: 如果您因為逃匿而被通緝,追訴權時效會停止進行。然而,這種停止並非無限期。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的「三分之一原則」,如果通緝期間持續的時間,已經達到該罪名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那麼法律會「視為」這個停止原因已經消滅,時效將會重新開始計算,並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合併計算。

Q: 我的案件是很多年前發生的,時效會不會比較短?

A: 有可能。由於《中華民國刑法》中的追訴權時效規定曾多次修正,如果您的案件發生在修法前,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的規定,會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條文。這通常意味著,如果舊法規定的時效期間較短,則會適用舊法。建議您確認案件發生時的具體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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