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正義不遲到:被害人家屬必懂的刑事追訴期與時效停止
「律點通」深知,當家庭遭遇不幸,親人成為犯罪的被害者,漫長的司法程序往往讓家屬感到無助與困惑。其中一個常讓大家摸不著頭緒的,就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期」問題。被告逃亡了,案件會不會就這樣石沉大海?追訴期到底怎麼算?時間一久,是不是就追究不了了?這些疑問,都是被害人家屬最深切的擔憂。
今天,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刑事訴訟中的「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特別是時效「停止」的關鍵概念,並透過真實案例改編,讓您對這些法律規定有更清晰的理解,幫助您在漫長的司法道路上,不再感到徬徨。
什麼是「追訴期」?為什麼它很重要?
在台灣的法律裡,國家追究犯罪的權利並非無限期。這就是所謂的「追訴權時效」,也就是大家常說的「追訴期」。它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也考量到時間久遠後,證據可能滅失、難以取得的現實。
那麼,追訴期有多長呢?這要看犯罪的嚴重程度來決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簡單來說,犯罪越嚴重,追訴期就越長。例如,如果案件導致被害人死亡,那麼追訴期甚至沒有上限,國家可以無限期追訴。這個追訴期通常從犯罪行為完成的那天開始計算。
追訴期會「暫停」嗎?關鍵的「停止進行」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被告一直逃亡,或者案件在法院審理很久,追訴期會不會就這樣悄悄地過了?答案是:不會!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追訴期會「停止進行」,也就是暫停計算。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這條文告訴我們,當以下三種情況發生時,追訴期就會暫停:
- 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一旦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到法院,代表國家已經正式啟動追訴程序,時效就會停止。
- 依法應停止偵查:例如,被告因病重無法應訊等特殊情況。
- 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遭到通緝:這是被害人家屬最關心的情況之一。只要被告被通緝,追訴期就會暫停。
然而,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第2項:「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這表示,即使被告持續通緝中,如果通緝的時間長到達到原本追訴期總長度的「三分之一」,法律就會認為這個「停止」的原因已經失去了意義,追訴期會重新開始計算!但別擔心,重新計算時會把之前已經過的時間也算進去。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時效無限期停止,兼顧國家權利與被告權益的平衡。
案例故事:時間的迷宮與正義的追尋
讓我們透過一個改編的真實案例,來理解這些複雜的計算方式。
小陳的父母在民國85年間,不幸因為一場投資詐騙案蒙受巨大損失,而詐騙集團的首腦「張先生」在案發後就潛逃無蹤。檢察官在85年底對張先生提起公訴,但張先生一直未到案,法院只好在88年初發布了通緝。
依照當時的法律(刑法在95年有修正,這裡要適用舊法),詐欺罪的追訴期是10年。
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時,必須考量到一個原則,叫做「從舊從輕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表示,如果法律修正後對被告比較有利(例如追訴期縮短),那麼就要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那個法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發現舊法對張先生比較有利,所以適用舊法來計算。
計算方式是這樣的:
- 犯罪行為終了日: 85年10月4日。
- 檢察官起訴: 85年12月14日。從這天起,追訴期就停止了。
- 法院通緝: 88年1月19日。通緝期間,追訴期繼續停止。
- 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當時的舊法規定,通緝停止的期間上限是原追訴期的「四分之一」(現在是三分之一)。所以,10年的四分之一是2年6個月。也就是說,通緝滿2年6個月後,即使張先生還在通緝中,法律上會「視為」停止原因消滅,追訴期會重新開始計算。
- 總時效計算: 從85年10月4日開始,到85年12月14日起訴,這段期間(約2個月)算入追訴期。接著,因起訴和通緝而停止,直到通緝滿2年6個月(約在90年7月19日左右),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從那時起,追訴期繼續計算,並加上之前已過的2個月。
最終,法院認定,這個案件的追訴期在民國100年5月29日就已經完成了。雖然張先生後來可能被抓到了,但因為追訴期已過,法院只能做出「免訴」的判決,國家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時效的計算非常複雜,每一個時間點都可能影響結果。
另外一種時效:「行刑權時效」
除了追訴權時效,還有一種是「行刑權時效」。這是指當犯罪行為人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國家執行刑罰的權利。如果判決確定後,受刑人逃亡,國家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執行刑罰,行刑權也會消滅。
《中華民國刑法》第8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當受刑人逃匿被通緝時,行刑權時效也會停止,但同樣有「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的限制(達到原行刑期三分之一時,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提醒
面對這些複雜的法律規定,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可以掌握以下幾個重點:
- 掌握關鍵時間點: 務必精確確認案件的犯罪發生日、檢察官起訴日、被告是否被通緝、通緝日期等,這些都是計算時效的基礎。
- 理解「停止」與「視為消滅」: 知道通緝或起訴會讓時效暫停,但也要特別注意「三分之一」的限制,避免誤判。
- 證據保全的重要性: 雖然時效是法律規定,但時間越久,證據越難以保全。盡早提供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對案件的進展至關重要。
- 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如果追訴權時效完成,法院會依法諭知「免訴」判決,這表示國家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這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確實是一個沉重的結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初步理解刑事案件的時效問題。在漫長的司法過程中,雖然充滿挑戰,但多一分了解,就能多一分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刑事案件的「追訴期」?它對被害人家屬有什麼意義?
A: 「追訴期」是指國家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法定期限。對被害人家屬來說,這意味著如果在這個期限內,國家沒有成功起訴或審判被告,或者被告持續逃亡導致時效期滿,那麼國家就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可能就無法繼續進行。了解追訴期能幫助您掌握案件進度,並理解法律程序的時間限制。
Q: 如果被告一直逃亡被通緝,是不是追訴期就會無限期停止?
A: 不是的。雖然被告被通緝會導致追訴期停止進行,但這個停止並非無限期。根據《刑法》規定,如果通緝期間達到原本追訴期總長度的「三分之一」,法律就會「視為」停止原因消滅,追訴期會重新開始計算。這表示即使被告還在通緝中,時效仍然有可能繼續進行,並最終期滿。
Q: 案件已經進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追訴期還會繼續計算嗎?
A: 在檢察官實際進行偵查或案件已由檢察官起訴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時,追訴權已在行使中,此時追訴期通常不會繼續計算。特別是《刑法》第83條明確規定「因起訴而停止進行」。這意味著,只要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積極推進,時效就會暫停,直到程序結束或有其他法定事由發生。
Q: 法律有修正過,我們家的案子會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A: 根據《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原則」,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後,法律有變更(例如追訴期延長或縮短),原則上會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但如果法律變更後,對犯罪行為人更為有利(例如追訴期縮短),則會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那個法律。因此,您的案件最終會適用新法還是舊法,需要具體比較哪個對被告有利來判斷。
Q: 萬一追訴期真的過了,我們被害人家屬就完全沒有辦法了嗎?
A: 如果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確實完成,法院會依法諭知「免訴」判決,這表示國家無法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雖然刑事責任無法再追究,但在某些情況下,被害人仍有可能透過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民事請求權也有其時效限制,需要另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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