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時效: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身陷刑事案件,漫長的訴訟過程總令人心力交瘁。您是否曾聽過刑事案件有「時效」的問題?這對身為被告的您來說,或許是一線希望。國家追訴犯罪或執行刑罰的權利,並非無限期有效。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刑事訴訟中的「時效」,特別是追訴權時效的計算、停止與新舊法適用,讓您對自己的案件有更清晰的掌握。
什麼是刑事案件的「時效」?
在法律上,「時效」指的是權利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便會消滅。刑事案件的時效主要分為兩種:
- 追訴權時效:指國家追究您犯罪行為的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如果國家機關在期限內沒有起訴,這個追訴的權利就會消滅,您的案件可能因此獲得「免訴」判決。
- 行刑權時效:指在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您刑罰的權利。即使判決有罪確定,如果國家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內執行刑罰,這個執行權利也會消滅。
您的案件時效怎麼算?
刑事案件的時效長短,主要根據您所涉犯罪的輕重來決定。這在《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有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這代表,您的案件越輕微,追訴權時效就越短。時效的計算起點,通常是犯罪行為「完成」的那一天。但如果是犯罪行為持續發生(例如連續的詐欺行為),則從最後一次行為結束那天開始算。
時效會「暫停」嗎?刑事案件只有「停止」,沒有「中斷」!
這是許多人常搞混的地方。在民法上,時效可能因為某些行為而「中斷」,然後從頭重新計算。但在刑事法律中,只有「時效停止」的概念,並沒有「中斷」後重新計算的規定。這是一個關鍵區別!
「時效停止」的意思是,當某些特定情況發生時,時效的計算會暫時「停下來」,等這些情況結束後,再從之前停下的地方繼續計算,而不是全部歸零重算。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主要原因包括: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這條文說明,一旦檢察官對您提起公訴、您的案件依法停止偵查,或是您因逃匿而被通緝,追訴權時效就會暫停。但這並非無限期停止,法律有特別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第2項:「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這條款的意思是,即使時效停止的原因(例如通緝)仍然存在,但如果這個停止的期間已經達到該罪追訴權時效總期間的「三分之一」(舊法為四分之一),那麼法律就會「視為」這個停止原因已經消失,時效會從那一刻起繼續重新計算,而不是無限期停止。
重要提醒:如果您的案件有多個導致時效停止的原因(例如先被通緝一段時間,後來又因其他原因導致審判程序停止),實務上會將這些不同的停止期間累計相加,再判斷是否達到法定時效期間的「三分之一」上限。一旦累計達到上限,時效就會繼續進行。
判決確定後,時效還有用嗎?
是的,即使案件判決確定,還有「行刑權時效」。這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85條。如果國家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刑罰(例如您逃匿、依法停止執行等),行刑權也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停止計算方式與追訴權時效類似,同樣有「三分之一」的上限規定。
案件跨越修法時間,新舊法怎麼適用?
台灣刑法在2005年和2019年有過兩次重要的修訂,其中也包括時效規定的調整。如果您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修法之前,但案件在修法後才審理,那麼法律會適用對您「最有利」的規定。這稱為「從舊從輕原則」,詳細規定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時效時,會將新舊法的時效期間、停止規定等整體考量,選擇對您最有利的那一套法規來適用。
您的案件時效,真的過了嗎?──實務案例解析
時效的計算非常複雜,不同情況有不同算法。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了解:
案例一:通緝與案件併辦,時效怎麼算?
王先生多年前涉嫌一起詐欺案,犯罪行為大約在民國88年底結束。後來他被通緝了一段時間,直到民國100多年才被緝獲歸案。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又因為涉及其他案件而被併案審理。當法院最終審理到他的案件時,距離犯罪行為發生已經超過15年了。
法院在計算時效時,會先確定詐欺罪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舊法規定)。接著,法院會把王先生被通緝而導致時效停止的期間,以及案件被併案審理而導致時效停止的期間,全部累計相加。如果這些停止期間的總和,超過了10年時效的四分之一(也就是2.5年),那麼即使王先生還在通緝中或案件還在併辦,時效也會從總停止期間達到2.5年的那一刻起,重新開始計算。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經過精確計算,發現雖然王先生曾被通緝和併案,但考量到這些停止期間的累計上限,他的案件追訴權時效在民國104年3月就已經完成了。然而,案件卻是在104年6月才正式繫屬法院。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免訴」,因為國家追訴他的權利已經失效。
給您的啟示:即使您曾被通緝或案件有其他停止審理的情況,時效也並非無限期停止。這些停止期間的總和有其上限,一旦達到,時效就會繼續流逝。
案例二:檢察官偵查終結了,時效還會跑嗎?
李小姐被控涉嫌一起多年前的詐欺取財案,犯罪行為大約在民國86年初結束。檢察官在民國96年初才開始偵查她的案件,並在同年8月就偵查終結,甚至寫好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但奇怪的是,檢察官卻拖了一個月,直到9月才把所有卷證和書類送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指出,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時效確實是停止的。然而,從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製作好起訴書,到他真正把案件資料「送交法院」這段期間,如果出現不必要的遲延,這段時間會被認定為國家追訴權「怠於行使」,時效是會繼續計算的!
最終,法院認定李小姐的案件追訴權時效在民國96年8月底就已經屆滿了,而檢察官卻在9月才將案件送審。因此,法院同樣判決李小姐「免訴」。
給您的啟示: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並非時效就永遠停止。如果檢察官有不必要的送審遲延,這段期間時效會繼續計算,可能導致案件時效完成。
給您的實用提醒
- 精確掌握關鍵日期:務必了解您案件的犯罪行為終了日、偵查開始日、起訴日、通緝日等關鍵時間點。這些是計算時效的基礎。
- 注意新舊法比較原則:如果您的案件橫跨刑法修法時期,請記得法律會選擇對您最有利的規定來適用。
- 了解時效停止的「累計」計算:即使案件因通緝或其他原因停止,這些停止期間都會累計,並有上限。一旦達到上限,時效就會繼續流逝,這與民法上的「中斷」完全不同。
- 留意檢察官送審時程: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應及時將案件送交法院。若有不合理的遲延,這段期間的時效可能繼續計算。
結論
刑事案件的時效,是法律賦予被告的一項重要權利。它確保了國家追訴和執行刑罰的權力並非無限,也避免案件長期懸而未決。了解您的案件時效狀況,是您掌握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刑事時效有更清晰的認識,為您的案件帶來一道曙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到底是什麼意思?
A: 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追究犯罪的權力期限。如果檢察官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對您提起公訴,國家就喪失了追訴您犯罪的權利,您的案件最終可能會被法院判決「免訴」,也就是不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Q: 我如果因為案件被通緝了,時效還會繼續跑嗎?
A: 被通緝確實會導致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這是《刑法》第83條規定的「時效停止」原因之一。但這個停止並非無限期。法律規定,如果通緝停止的期間達到該罪追訴權時效總期間的「三分之一」(舊法是四分之一),即使您還在通緝中,法律也會「視為」停止原因消失,時效會從那一刻起繼續計算。所以,被通緝很久,案件時效還是有可能完成的。
Q: 如果我的案件時間很久了,是不是就不用擔心了?
A: 案件時間久遠確實可能意味著時效即將完成或已經完成,但這需要精確計算。您必須考慮犯罪行為終了日、案件是否曾被起訴、您是否曾被通緝、以及是否有其他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審判的情況。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時效的計算。建議您仔細核對所有相關日期,才能判斷時效是否真的已經完成。
Q: 檢察官已經偵查終結了,為什麼案件還會因為時效問題被撤銷?
A: 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製作起訴書後,案件應儘速送交法院審理。但如果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遲遲未將案件卷證送達法院,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審判程序,這段「送審遲延」的期間,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國家「怠於行使追訴權」,時效會繼續計算。若這段期間導致時效完成,法院仍會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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