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起訴延遲,我的案件會沒事嗎?

刑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起訴延遲,我的案件會沒事嗎?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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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我的案件會「過期」嗎?

您是否曾經因為刑事案件遲遲沒有進展,而感到焦慮不安?或是疑惑為什麼檢察官已經起訴,卻好像石沉大海?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叫做「追訴權時效」,它就像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有效期限。如果過了這個期限,即使有犯罪事實,國家也可能無法再追究。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個對您權益至關重要的時效問題,特別是當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卻遲遲未將案件送交法院時,您的案件會受到什麼影響。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它如何計算?

「追訴權時效」指的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會因為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行使而消滅。這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避免案件拖延過久導致證據消失、事實難以查明,也避免人民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

追訴權時效的長短,會根據您所涉嫌犯罪的輕重而有所不同。例如,對於一些最輕微的犯罪,法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一年。時效的計算,通常從犯罪行為結束的那一天開始。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五、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一年。」

這表示,如果您的案件所涉罪名,其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那麼國家就必須在犯罪發生後「一年內」行使追訴權,否則追訴權就會消滅。

檢察官起訴了,時效就會停止嗎?

在刑事程序中,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判,這些都是行使國家追訴權的環節。一般來說,當國家開始行使追訴權時,時效就會停止計算。但問題來了,檢察官製作了起訴書,就代表「行使起訴權」了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追訴權之時效,因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進行而停止。」

這條文說明了在「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進行期間,時效會停止。但關鍵在於,什麼才算是「起訴」程序真正的開始或繼續進行呢?

關鍵在於「送交法院」:檢察官的起訴行為

許多人可能認為,只要檢察官把起訴書寫好,甚至對外公告,就代表已經「起訴」了。但根據法律規定和實務見解,真正的「提起公訴」行為,必須包含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這條文清楚說明,檢察官要「提起公訴」,不只是在辦公室裡寫好起訴書而已,更重要的是,必須把這份起訴書和所有相關的卷宗、證據,實際送交給管轄法院。只有當法院真正收到這些文件時,法律上才算完成了「提起公訴」的行為,您的案件也才真正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實務案例:檢察官遲延送審,追訴權時效可能就「過期」了!

想像一個情境:小陳在多年前不小心撿到別人遺失的錢包,一時起了貪念沒有歸還,構成《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這個罪名的追訴權時效是「一年」。

假設小陳是在民國82年12月21日犯案。依照法律規定,國家對他的追訴權,最晚應該在民國83年12月21日(一年後)前行使完畢。

案件被發現後,檢察官很快就展開偵查,並在83年10月17日完成了偵查,也製作了起訴書。這時,小陳可能以為案件很快就會進入法院審理了。然而,檢察官卻遲遲沒有將這份起訴書和相關卷證送交法院,一直拖到民國85年12月21日,才正式將案件送到法院。

您發現了嗎?從犯罪發生日到檢察官真正將案件送交法院,已經過了整整三年!那麼,這中間檢察官製作了起訴書,但卻遲遲不送審的這段時間,追訴權時效究竟有沒有繼續計算呢?

根據司法實務的最新見解,檢察官雖然在83年10月17日就製作了起訴書,但因為遲遲沒有將它送交法院,所以這段期間,追訴權時效是持續進行的。這就導致當檢察官在85年12月21日真正將案件送交法院時,距離小陳犯案的82年12月21日,已經超過了《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的一年追訴權時效。換句話說,國家的追訴權在檢察官實際送審前,就已經「過期」了!

實務上,法院也曾明確指出,檢察官製作起訴書並對外公告,固然已生終結偵查之效力,但仍須待起訴書及相關卷證送至法院,始符提起公訴之規定而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這也呼應了早期司法行政部函釋所強調的,提起公訴的程序應包含提出起訴書與移送卷宗至法院(註:該函釋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為舊法條文,現行法條為第264條)。

身為當事人,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留意案件進度: 如果您的案件偵查終結後,卻遲遲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或任何進一步通知,這可能是一個警訊。雖然您無法直接催促檢察官,但了解這個情況,能讓您對案件的時效問題有所警覺。
  • 了解時效計算: 雖然法律條文複雜,但您可以大致了解您所涉罪名的追訴權時效是多久(通常輕罪時效較短)。這能幫助您判斷案件是否可能面臨時效完成的問題。
  • 追訴權時效完成的結果: 如果最終法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即便犯罪事實存在,法院也會諭知「免訴判決」,這表示國家喪失了追訴您的權利,您將不會因此案件受到刑罰。

結論

追訴權時效是刑事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確保了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也避免當事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特別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必須迅速且確實地將起訴書及卷證送交法院,才能有效停止時效的進行。身為當事人,了解這些基本原則,將有助於您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案件進度,並在必要時,知道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案件偵查很久了,是不是時間拖越久對我越有利?

A: 不一定。追訴權時效的計算,在偵查階段會停止。但如果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製作起訴書後,卻遲遲不將案件送交法院,這段「等待送審」的時間,時效是會繼續計算的。所以,案件拖延的具體階段,會影響時效的計算方式。建議您了解案件目前進度,並確認是否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Q: 我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了,是不是代表我的案子已經進入法院了?

A: 收到起訴書是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的第一步,但更關鍵的是,檢察官必須將這份起訴書和所有相關卷證「實際送交」給管轄法院,法院也實際收到了,才算真正完成了「提起公訴」的行為。如果檢察官只是製作了起訴書而沒有送審,案件就還沒有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Q: 如果我的案件追訴權時效真的過了,會怎麼樣?

A: 如果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即使犯罪事實明確,國家也失去了追訴該犯罪的權利。法院在審理後,會依法諭知「免訴判決」,這表示您將不會因為該案件而受到刑事處罰。

Q: 我怎麼知道我的案件追訴權時效是多久?

A: 追訴權時效的長短取決於您所涉嫌罪名的法定刑度。例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追訴權時效為一年。刑度越重的犯罪,追訴權時效越長。您可以根據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查詢《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的相關規定來初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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