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案件追訴期:時效計算與免訴關鍵解析

刑事案件追訴期:時效計算與免訴關鍵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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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面臨刑事案件,漫長的訴訟過程和不確定的未來,常常讓家屬感到焦慮不安。您可能聽過「追訴期」這個詞,但它究竟是什麼?時間到了是不是就沒事了?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特別是時效如何『停止』或『不進行』,讓您對案件的進程更有掌握。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追訴權時效。簡單來說,這是國家追究犯罪的權利,有它自己的「保存期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檢察官沒有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或者法院沒有繼續審理,那麼國家就不能再追究這份罪責了。這項制度的用意,一方面是為了讓國家能及時調查犯罪,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讓民眾長期處於不確定的司法狀態。

追訴權時效怎麼算?

那麼,這個「保存期限」是怎麼算的呢?這要看您家人所涉及的罪名有多重,相關規定在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白話來說,罪名越重,追訴期就越長。例如,一般詐欺罪的追訴期是十年,而像殺人這種重罪,追訴期可能長達三十年,甚至如果造成了死亡結果,現在的法律規定是沒有追訴期限制。這個時效通常從犯罪行為完成的那一天開始算起。

時效什麼時候會「暫停」?

這裡是最容易讓人混淆的地方。刑事案件的時效,並不是像計時器一樣一直跑不停,它有兩種特殊的狀態: 「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停止進行」

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國家正在積極辦案

當案件進入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並且這些程序正在持續進行中時,法律上會認為國家正在積極行使追訴權,並沒有怠惰,所以這段期間「不發生時效進行的問題」。換句話說,時效的計時器是暫停不動的,這段時間不會被計入追訴期。

停止進行:特定情況下的暫停

另一種情況是 「停止進行」 ,這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明確規定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這條文列出了三種時效「停止」的原因:

  • 檢察官起訴:雖然實務上多傾向「不生時效進行」,但法條仍將其列為停止原因。
  • 依法應停止偵查:例如,檢察官發現被告心神喪失,依法暫停偵查。
  • 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這是最常見的停止原因,當被告被通緝時,時效會暫停計算。

重點提醒:『停止進行』的時效,如果停止原因(例如通緝)持續存在,但其期間已經達到原本法定追訴期的三分之一(舊法是四分之一),那麼法律就會認為這個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並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這是為了避免國家無限期地利用通緝來延長追訴期。

新舊法比較:對您最有利的原則

法律有時候會修正,那案件要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呢?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

《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您的家人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之前,那麼法律會選擇對您家人最有利的規定來適用,通常是選擇時效期間較短的舊法,因為這對被告比較有利。

時效完成:免訴判決的意義

一旦案件的追訴權時效確定已經完成,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就必須做出免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二、時效已完成者。

這代表國家正式放棄追訴這份罪責,案件就此終結,您的家人也就不會再被追究了。這對被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結果。

情境故事:真實案例的啟示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概念,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故事一:老王與詐欺案的時效計算

老王多年前因為一筆金錢糾紛被控詐欺,當時詐欺罪的追訴期是十年。案件一開始,檢察官就積極地展開了偵查,並在不久後將老王起訴。然而,老王在審理過程中卻突然失聯,法院只好對他發布了通緝。

在老王的案件裡:

  • 偵查與起訴期間:從檢察官開始調查,到法院收到起訴書,這段時間因為國家正在積極辦案,所以「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追訴期是暫停計算的。
  • 通緝期間:老王被通緝後,追訴期進入「停止進行」狀態。但通緝不是無限期停止的!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果通緝期間達到追訴期(十年)的四分之一,也就是兩年半,那麼即使老王還在通緝中,法律也會認為國家已經給了足夠的時間追捕,時效會「視為消滅」,重新開始計算。

最終,法院根據這些時效計算原則,確認老王的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因此對他做出了免訴判決。這意味著,即使他曾被通緝,但因為時間已過,國家不能再追究他的詐欺罪責了。

故事二:小陳與誤撤銷通緝的教訓

小陳也曾因一件傷害案件被通緝。案件經過偵查、起訴,但小陳一直沒有到案。在某個時間點,因為另一個無關的案件,小陳的通緝被法院錯誤地撤銷了,但他本人並不知情,也並沒有因此到案接受審理。

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

  • 偵查與起訴期間:同樣地,這段期間時效是「不進行」的。
  • 通緝期間:小陳被通緝後,時效進入「停止進行」狀態,但同樣有「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的期間限制。
  • 誤撤銷通緝後:即使通緝被誤撤銷,但小陳本人並沒有因此到案,法院也沒有實際進行任何審理程序。這時候,法律會認為國家仍然沒有積極行使追訴權,所以追訴權時效仍然會繼續進行,並不會因為通緝被撤銷就無限期停止。

最終,法院判斷小陳的追訴權時效也已完成,同樣諭知了免訴判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通緝狀態的解除不代表時效就停止了,關鍵還是要看國家是否真的在積極推進案件。

結論:掌握時效,掌握未來

了解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對被告家屬來說至關重要。這不僅能幫助您評估案件的潛在走向,也能讓您在面對法律程序時,多一份安心與準備。

重點總結:

  • 時效長短看罪名: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追訴期,重罪更長,特定致死案件甚至無限期。
  • 辦案中時效不跑:當檢察官或法院正在積極偵查、審理時,時效是暫停的。
  • 通緝會停止,但有限制:家人被通緝會讓時效停止,但如果通緝期間過長(達到法定追訴期的三分之一),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
  • 新法舊法選有利:如果案件跨越刑法修法時間點,會選擇對您家人最有利的規定來計算時效。
  • 時效完成即免訴:一旦追訴期屆滿,國家就不能再追訴,法院會判決免訴。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家人面臨刑事案件時,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能更理性、更有信心地應對未來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跟「行刑權時效」有什麼不同?

A: 「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在犯罪發生後,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沒有起訴,就不能再追究了。而「行刑權時效」則是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國家執行刑罰的權利期限。兩者是不同的階段,追訴權時效在前,行刑權時效在後。對被告家屬來說,目前更需要關注的是「追訴權時效」。

Q: 如果我的家人被通緝了,是不是時效就會一直停止,永遠不會結束?

A: 不會的。雖然通緝確實會讓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但這種停止是有期限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通緝導致的時效停止期間,已經達到該罪名法定追訴期的「三分之一」(舊法是四分之一),那麼即使通緝狀態還在,法律也會認為這個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並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所以,通緝並不是無限期延長追訴期的「萬靈丹」。

Q: 我的家人涉及的案件,是適用舊的追訴期還是新的追訴期?

A: 根據《刑法施行法》的規定,如果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之前,那麼在計算追訴權時效時,法律會比較修正前和修正後的條文,選擇對您的家人「最有利」的規定來適用。通常來說,舊法的追訴期可能較短,因此會適用舊法。不過,這需要專業的判斷和計算,建議您還是要仔細核對。

Q: 如果案件已經在偵查或審理中,時效還會繼續計算嗎?

A: 當案件進入檢察官的偵查階段,或是法院的審判階段,並且這些程序正在積極、持續進行時,實務上會認為國家正在積極行使追訴權,所以這段期間「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也就是說,時效的計時器是暫停不動的。時效只會在國家沒有積極作為(例如被告逃匿被通緝,或依法停止偵查/審判,且停止期間過長)的情況下,才會重新開始計算或繼續進行。

Q: 如果追訴權時效真的完成了,會有什麼結果?

A: 如果案件的追訴權時效確定已經完成,那麼法院會依法做出「免訴判決」。免訴判決的意思是,國家喪失了對這份罪責的追訴權,案件就此終結,您的家人也不會再因此案被起訴、審判或處罰。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效果,代表案件已經畫上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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