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再審被駁回?掌握再聲請關鍵與新證據門檻

刑事再審被駁回?掌握再聲請關鍵與新證據門檻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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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後想翻案?再審聲請被駁回還有機會嗎?

當刑事案件的判決確定後,許多當事人或其家屬可能仍覺得有冤情,希望能有機會「翻案」。這時候,「再審」就成了法律上的一線生機。然而,再審並非輕易可得,其門檻相當高,而如果您的再審聲請已經被法院駁回,是否還有機會再次提出呢?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再審制度的奧秘,特別是針對「再審聲請被駁回後再聲請」的法律限制與實務考量,幫助您理解其中的關鍵。

理解再審:非常救濟的最後機會

首先,我們要釐清「再審」的本質。再審是刑事訴訟法中,針對已確定判決所設計的一種非常救濟程序。它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原確定判決在事實認定上的錯誤,而不是糾正法律適用上的錯誤。簡單來說,如果判決只是適用法律錯誤,那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而非再審。

再審聲請必須有法定的原因,其中最常見且關鍵的,就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這兩條規定告訴我們,所謂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具備兩大要件:

  • 新規性: 這些事實或證據,必須是原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但法院從未調查審酌,或是判決確定後才出現或成立的。換句話說,它們是法院在做判決時,根本沒有機會看到或考量到的資料。
  • 確實性: 更重要的是,這些新發現的事實或證據,必須單獨或與原有證據綜合判斷後,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讓法院認為受判決人應該是無罪、免訴、免刑,或是判得更輕才對。如果只是輕微的疑點,或是對舊證據的重新解讀,通常難以達到這個標準。

再審聲請被駁回,還能再聲請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

這就是本文的核心問題了。當您的再審聲請被法院駁回後,法律上存在著重要的限制,目的在於維護判決的安定性,避免訴訟程序無止境地循環。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一旦再審聲請被法院裁定駁回,就不能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這就是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再審程序中的體現。

那麼,什麼是「同一原因」呢?實務上,所謂「同一原因」是指同一事實之原因。法院在判斷時,會實質審查您這次聲請再審的事由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與前一次被駁回的聲請完全相同。即使您換了不同的文字包裝,或試圖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但如果核心爭執點、所依據的事實基礎與上次聲請實質相同,且所提證據也與先前相同或不具新穎性,仍會被認定為「同一原因」而再次駁回。

此外,如果您的再審聲請在程序上就不符合規定(例如,非聲請權人、未附理由、未提出證據等),法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的規定,以裁定駁回。但如果只是程式不符可以補正,法院會先給您補正的機會。

案例故事:當「新證據」不夠「新」或「有力」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案例情境,您將更能理解「同一原因」和「新證據」在實務上是如何被判斷的:

故事一:舊瓶裝新酒,原因實質相同

陳先生因某刑事案件被判刑確定。他堅信自己無辜,第一次聲請再審時,主張當年偵查程序有瑕疵,並提出一份舊的筆錄影本,希望能證明偵查不公。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資料早存在,且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於是駁回了他的聲請。

陳先生不甘心,過了不久,他又找到一份「新的」書信,內容似乎也能證明偵查過程有問題,於是再次聲請再審。他認為這份書信是新的證據,應該可以再次啟動再審程序。然而,法院在審查後發現,這份「新」書信的內容,實質上仍是圍繞著他第一次聲請時已主張過的「偵查瑕疵」這個核心。雖然證據形式不同,但所要證明的事實原因並無實質改變,且書信的證明力也未能達到足以動搖原判決的程度。最終,法院認定這兩次聲請的「原因」實質上是相同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駁回了陳先生的第二次再審聲請。

啟示: 即使提出新的證據資料,若其內容實質上與先前聲請的「原因」相同,且已被法院審酌並認定無理由,則仍會被視為「同一原因」而駁回。法院看重的是實質的「原因」是否不同,而非形式上的證據名稱。

故事二:重複聲請,徒勞無功

張先生因一起妨害自由案件被判決有罪確定。他對判決不服,陸續提出了好幾次再審聲請。每次聲請,他都說有「新證據」,例如一段監視器畫面截圖,或是一份他自己寫的陳情書,試圖證明自己不在場或有其他有利情況。但這些所謂的「新證據」,有些是法庭審理時已調閱過且被法院評估過的資料,有些則是他對舊證據的個人解讀,並未真正出現足以推翻判決的新事實。

法院在審理這些聲請時,發現張先生每次提出的「新原因」,都與他之前被駁回的聲請理由高度重疊,且所謂的「新證據」也缺乏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規性」和「確實性」。最終,法院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了他後續的聲請。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聲請顯然在程序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法院甚至直接裁定駁回,並未再通知他到庭說明。

啟示: 再審聲請必須真正有「新」且「有力」的證據,否則多次重複聲請將被駁回。法院在判斷再審聲請時,會非常嚴謹地檢視所提證據是否符合「新規性」和「確實性」的要件。

再審聲請的實務提醒:謹慎評估,避免重複

若您的再審聲請曾被駁回,但您仍考慮再次聲請,請務必注意以下關鍵事項:

  • 嚴格遵守「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原則: 這是最重要的限制。您必須確保本次聲請所依據的「事實原因」與上次被駁回的聲請完全不同。這意味著不能僅是換個說法,或提出上次已審酌過但未被採納的證據。
  • 確實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所謂「新」,是指原確定判決未曾審酌的證據,無論是判決前已存在但未發現,或判決後才出現的。所謂「確實」,是指該新證據必須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證明力。僅是輕微的疑點或對原判決的個人主觀爭執,不足以構成再審理由。
  • 證據的具體性與證明力: 聲請時應具體說明新事實或新證據的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僅空泛主張或引用舊有卷證資料,將難以被法院採納。
  • 區分再審與非常上訴: 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而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適用錯誤的救濟。若您認為原判決僅是適用法律錯誤,則應考慮非常上訴,而非再次聲請再審。
  • 注意抗告期限: 若再審聲請被駁回,您有10日的抗告期間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結論

再審制度是法律為糾正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的「非常」救濟途徑,其門檻高且審核嚴格。若您的再審聲請不幸被駁回,務必理解「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的原則。若要再次聲請,關鍵在於是否能提出真正具備「新規性」與「確實性」,且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謹慎評估,避免重複,才能避免徒勞無功,並讓您的救濟之路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再審聲請被駁回後,是不是就完全沒有機會了?

A: 不一定。如果您的再審聲請被駁回,但您能發現完全不同於上次聲請的「新原因」,並且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您仍然可以再次聲請再審。但請注意,「新原因」的認定非常嚴格,不能只是換個說法或重新包裝舊證據。

Q: 什麼樣的證據才算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新證據」?

A: 「新證據」必須符合「新規性」和「確實性」兩大要件。新規性是指該證據是原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未被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確實性則是指該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後,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使您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更輕的判決。僅是對原判決已審酌事項的重申或主觀爭執,不符合此要件。

Q: 我認為原判決有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可以聲請再審嗎?

A: 不行。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程序,而非法律適用錯誤。如果您認為原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錯誤,應考慮提起非常上訴,而不是聲請再審。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

Q: 如果我只是換個說法,但爭執的事實一樣,會被認定為「同一原因」嗎?

A: 是的,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同一原因」。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同一原因」時,會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僅看您聲請書的文字表面。如果您的核心爭執點、所依據的事實基礎與上次被駁回的聲請實質相同,即使您試圖以不同文字或角度重新陳述,法院仍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駁回您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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