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事案件的判決確定後,許多人可能會感到無助,以為一切都已塵埃落定。但事實上,台灣的法律體系,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在特定情況下,仍然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讓您有機會挑戰或調整已確定的判決或相關處分。身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了解這些救濟管道,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些法律工具,幫助您辨明方向,不再迷茫。
確定判決之後,還有哪些路可以走?
刑事案件的救濟途徑並非單一,而是根據您所遇到的問題性質,有不同的適用法規與程序。簡單來說,我們可以將這些救濟分為幾大類:
- 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例如檢察官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的指揮有疑義。
- 針對「假釋相關爭議」 :包括假釋的許可、不許可、撤銷或廢止等決定。
- 針對「監獄處遇」不當:您在監獄內的生活管理、權利行使等問題。
- 針對「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 :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有重大錯誤,且有新證據可以證明。
- 針對「確定判決的法律錯誤」 :原判決在適用法律或程序上有違法之處。
- 特定歷史背景的「轉型正義案件」 :威權時期不公審判的特殊救濟。
第一道關卡:執行指揮與監獄處遇
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在執行刑事判決的過程中,有指揮不當的情形,例如計算刑期有誤、執行方式不符規定等,您可以提出「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這條法規的核心,是針對檢察官在執行刑罰時的「指揮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請注意,這僅限於執行指揮,不包括對假釋或監獄處遇的爭議。
假釋與監獄處遇爭議:行政訴訟是正途
過去,對於假釋相關爭議,有些情況會循《刑事訴訟法》的聲明異議。但自 《監獄行刑法》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後,假釋的許可、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等決定,以及您在監獄內所受的處遇(例如戶外運動權、通信權、受教權等),都已經明確屬於行政機關(法務部或監獄)的權責範圍。因此,相關爭議的救濟途徑,已經轉向行政訴訟。
《監獄行刑法》第121條:「受刑人對於法務部許可、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監獄行刑法》第134條:「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這表示,如果您對假釋結果不滿,或覺得監獄的處遇不公平,您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法務部或監獄)提出申訴或復審。如果對申訴或復審的結果不滿意,或機關逾期不處理,才能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向刑事法院提出。
第二道關卡:挑戰判決事實本身 - 「再審」
再審是什麼?
「再審」是針對已確定有罪判決的事實認定錯誤所提供的救濟。白話來說,就是當判決已經定讞,但您發現有新的證據或事實,足以證明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有問題,甚至可能證明您是無辜的,這時就可以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其中,最常見的再審事由就是第六款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這些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但未被發現,或是判決確定後才出現,而且這些證據必須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認定。
第三道關卡:別搞混!「非常上訴」與「轉型正義」
非常上訴:法律錯誤的糾正
許多人會把「再審」和「非常上訴」搞混。簡單來說,再審是針對「事實錯誤」 ,而非常上訴則是針對「法律錯誤」 。如果確定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問題(例如,法官引用法條錯誤、採證方式違法等),這就屬於法律上的錯誤。
重要提醒:非常上訴不是當事人可以自己聲請的!它只能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如果您認為判決有法律上的錯誤,您可以向檢察總長陳情,請求他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為了讓您更清楚地區分再審與非常上訴,我們整理了以下表格:
| 特性 | 再審 (Retrial) | 非常上訴 (Extraordinary Appeal) |
|---|---|---|
| 目的 | 糾正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 | 糾正確定判決的「法律錯誤」 |
| 聲請人 | 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等 | 僅限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 常見事由 | 發現新證據、證物偽造、證言虛偽等 | 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採證違法、訴訟程序違法等 |
| 結果 | 可能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輕判等 | 僅糾正法律適用,不影響原判決事實認定 |
轉型正義:特殊歷史案件的救濟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是威權統治時期,因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而受有罪判決的刑事案件,那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提供了特殊的救濟途徑。這類案件旨在平復司法不法,有其專屬的審查機制與程序。如果您對促轉會的駁回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的專庭提起上訴。
實務案例分享:別走錯路!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明白這些救濟途徑如何運作,以及哪些錯誤是您必須避免的。
案例一:假釋爭議大轉彎
小陳因為表現良好,向監獄申請假釋,但卻被法務部駁回了。他心急如焚,想循過去的經驗,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認為法務部的決定不合理。然而,法院駁回了他的聲明異議。法院解釋,自從《監獄行刑法》在109年7月15日修正後,像假釋許可、不許可、撤銷等爭議,已經不再屬於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而是要先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如果對復審結果不服,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小陳因此學到,法律修正後,救濟管道也跟著改變了,必須走對路才能維護權益。
案例二:再審與非常上訴的迷思
老張因案被判刑確定,他始終認為判決有問題。他向法院聲請再審,主張原判決在採證時違反了證據法則,而且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然而,法院駁回了老張的再審聲請。法院指出,老張所指摘的問題,像是「採證違法」或「適用法律不當」,這些都屬於「判決違背法令」的範疇,是「法律錯誤」,而非再審所要糾正的「事實錯誤」。這些法律錯誤,應該是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來處理,而不是老張個人能聲請再審的理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務必搞清楚自己的問題屬於「事實錯誤」還是「法律錯誤」,才能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給被告的實用建議:如何正確尋求救濟
在您考慮尋求法律救濟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明確爭議性質: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先搞清楚您所要挑戰的是「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假釋或監獄處遇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還是「判決的法律錯誤」。不同性質,救濟管道完全不同。
- 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 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向諭知該裁判的刑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 假釋或監獄處遇不當:先向法務部或監獄內部申訴/復審,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
- 確定判決事實錯誤:向原判決法院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 確定判決法律錯誤:此非您可直接聲請,應向檢察總長陳情,請求其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 注意時效:每種救濟途徑都有嚴格的法定期間限制,例如假釋復審只有10天。一旦錯過,就可能喪失救濟的機會。
- 備齊證據:特別是聲請再審,您必須提出符合法條規定的具體理由和「新事實或新證據」。證據的充分性與證明力,是再審成功的關鍵。
- 避免重複聲請:如果您的再審聲請已經被法院裁定駁回,請注意,除非有新的、不同的原因,否則不能以「同一原因」再次聲請再審,這只會浪費您的時間和司法資源。
結論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並非代表毫無轉圜餘地。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但選擇正確的管道、掌握法定的時效,並備齊相關證據,是您能否成功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本文能幫助您釐清方向,讓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能夠更有信心、更有效率地爭取應有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我還能做什麼?
A: 判決確定後,您仍有機會透過不同途徑尋求救濟。這取決於您想挑戰的是什麼:是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法務部或監獄的行政處分(如假釋、監獄處遇),還是判決本身的事實認定有誤。針對不同問題,有聲明異議、行政訴訟、再審等不同管道。
Q: 假釋被駁回或撤銷,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假釋申請被駁回,或假釋被撤銷,根據《監獄行刑法》的最新規定,您應該在收到處分書的隔天起10日內,先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如果對復審結果不服,或法務部逾期不處理,您才能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 我發現判決有新證據,可以聲請再審嗎?
A: 可以的。如果您發現了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這些證據是判決確定前就存在但未被發現,或判決確定後才出現,並且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聲請時務必附上這些新證據。
Q: 監獄對我的處遇不公平,我能申訴嗎?
A: 可以。如果您認為監獄對您的管理或處遇不當(例如:通信權、接見權、戶外活動等),您可以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先透過典獄長向監獄的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提出「申訴」。若申訴結果仍不滿意,這類爭議通常屬於行政行為,您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 再審跟非常上訴有什麼不同?
A: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救濟途徑。「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有錯誤時,由受判決人或其他特定人聲請的。而「非常上訴」則是針對確定判決「法律適用」有錯誤時,只能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兩者的目的、聲請人、處理的錯誤類型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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