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程序救濟:面對訴訟免驚,保障權益這樣做!

刑事程序救濟:面對訴訟免驚,保障權益這樣做!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犯罪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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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面對刑事訴訟程序,許多人會感到手足無措、茫然無助。不論您是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是因故涉入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了解台灣法律賦予您的救濟權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認識刑事程序中的救濟途徑,讓您在司法路上不再孤單。

刑事程序救濟,保障您的權益!

刑事程序中的「救濟」,簡單來說,就是當您覺得權益受損,或對司法機關的決定不服時,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協助或改變結果的方式。這些途徑的設計,都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並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犯罪被害人的暖心支援:別讓自己孤單面對!

如果您不幸成為犯罪被害人,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重保護與協助,確保您在身心受創後,仍能獲得應有的支持。最主要的依據是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根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應主動告知您有權利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更詳細列舉了「保護機構」(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分會能提供的各項服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二、訴訟程序之協助:(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這表示,從您身心受創的生理、心理照護,到訴訟過程中的財產調查、陪同出庭、心理諮詢,甚至經濟上的補助,保護機構都能提供協助。例如,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就規定,保護機構可以依您的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訴訟律師費用等各項補助。

此外,您還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這筆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支付,其目的在於填補您因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是一種國家基於社會福利提供的經濟救濟,與民事求償不同,不以犯罪行為人有資力為前提。

判決後的刑事執行與救濟:了解您的下一步!

對於受刑人(犯罪行為人)而言,當判決確定後,還有一些與刑罰執行相關的救濟途徑,以及針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方式。

什麼是「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

當一個人犯下不只一個罪,而且這些罪名是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或者有多個判決確定後需要合併執行的罪,為了避免刑期過長或過短,法院會依照 《刑法》第51條等規定,將這些罪名所宣告的刑期,合併酌定一個最終的「應執行刑」。

簡單來說,這不是把所有刑期加起來,而是在一個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例如有期徒刑最長不超過30年),由法院綜合考量各罪情節、犯罪動機、行為人態度等因素,決定一個最適合的刑期。這個「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一旦確定,原則上就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不能隨意更改,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旨在維護司法的安定性。

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滿?您可以「聲明異議」!

當判決確定後,接下來就是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執行刑罰。如果您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的過程中,有任何「違法」或「不當」的地方,您可以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這裡的「不當」不單指違法,也可能包含處置失當導致您權益受損的情形。例如,如果您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但檢察官拒絕,而您認為這個拒絕是不合理的,就可以提出聲明異議。但請注意,聲明異議的範圍是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而不是對法院已經確定的判決內容不滿意。

確定判決後的「非常救濟」:非常上訴與再審

這兩種是針對已經確定、具有最終效力的判決所提出的「非常」救濟,門檻非常高,通常是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啟動:

  • 非常上訴:當確定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錯誤,例如認定事實與證據顯然不符,或審判程序違背法令時,可以由最高檢察署向最高法院提起。它的目的在於糾正法律上的錯誤,維護判決的合法性。
  • 再審:如果確定判決後,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例如發現偽證、鑑定錯誤等,且這些新證據足以影響原判決的事實認定,當事人可以聲請再審,目的是追求個案的實質正義,推翻原判決。

這兩種救濟途徑都極為困難,需要非常明確的法律或事實依據,不適用於單純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情況。

生活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走!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小故事,來看看這些救濟途徑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小林的刑期困境

小林因為一時衝動,在不同時間點陸續犯下了幾起竊盜案和詐欺案,每個案件都分別被判了幾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當這些判決都確定後,法院裁定將他的各罪合併執行,總共定為有期徒刑22年2個月。小林覺得這個刑期實在太長,與他所犯的罪行相比似乎過重,於是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林的聲明異議。法院指出,一旦「定應執行刑」的裁定確定,就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除非有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例如後來又發現了新的確定罪名需要合併,或是原判決因為非常上訴或再審而被撤銷等,否則不能隨意重新定刑。小林的情況不屬於這些例外,他的不滿主要是針對法院已經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違法或不當之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一旦確定,要再改變是非常困難的,除非有極為特殊的法定事由。

案例二:阿華的申訴之路

阿華同樣因為犯下多個罪行,面臨數罪併罰的問題。他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希望能將各罪的刑期合併計算,爭取一個較為合理的總刑期。然而,檢察官卻否決了他的請求。阿華不服,認為檢察官的決定不當,於是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怎麼說?

這次,法院撤銷了檢察官的決定,並將案件發回給檢察官重新審酌。法院強調,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時,不能只是形式上的判斷,而應該實質考量「刑罰經濟」、「恤刑本旨」(即刑罰應以教化為目的,避免過度嚴苛)、「罪責相當」以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法院認為,檢察官應該綜合判斷各罪之間的關係、輕重,並考量受刑人未來回歸社會的可能性,酌定一個對受刑人較有利且符合這些原則的應執行刑期。這個案例顯示,檢察官的裁量權並非無限大,法院會審查其決定是否合理合法,為受刑人提供了一線希望。

實用操作指引:初次涉訟,您可以這樣做!

無論您是被害人還是當事人,掌握以下要點,能幫助您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 如果您是犯罪被害人:

  • 主動聯繫保護機構:一旦成為犯罪被害人,請盡早聯繫當地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或相關主管機關。即使警察或檢察機關有告知義務,您也可以主動尋求協助。

  • 申請各項協助與補償:保護機構能提供法律諮詢、訴訟程序協助(如陪同出庭、協助聲請訴訟參與)、心理諮詢、醫療、經濟補助(如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律師費用等)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務必依照您的需求,提出具體申請。

  • 如果您是受刑人:

  •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果您有多個確定判決,且符合數罪併罰的規定,應向負責您案件的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請求他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請記住,受刑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

  • 聲明異議的正確途徑與時機:如果您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上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拒絕聲請定應執行刑的決定),應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重點在於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本身,而不是對法院已確定裁定內容的不滿。

結語:司法之路,您不是孤身一人!

面對刑事訴訟,或許會感到壓力重重,但台灣的法律體系設有許多救濟與保障機制。無論您是需要援助的被害人,還是尋求合理執行的當事人,了解這些權利與途徑,都能讓您在司法路上更有方向。請記住,您不是孤身一人,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犯罪被害人,我可以向哪些單位尋求協助?

A: 您可以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的分會尋求協助。此外,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處理您的案件時,也有義務主動告知您相關的權益。這些單位能提供您生理、心理、醫療、經濟、訴訟程序等全方位的協助,並協助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Q: 什麼情況下,我被判了好幾個罪,刑期會怎麼計算?

A: 當您在裁判確定前犯下多個罪行,或有多個判決確定後應合併執行的罪時,法院會依照《刑法》規定,將這些罪名所宣告的刑期,合併酌定一個最終的「應執行刑」。這不是簡單的加總,而是在一個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由法院綜合考量所有情節後,決定一個合理的總刑期。這個裁定一旦確定,原則上不能隨意更改,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法定例外。

Q: 如果我覺得檢察官對我的案件執行指揮有問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的過程中,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您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例如,如果您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但檢察官拒絕,而您認為這個拒絕不合理,就可以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會審查檢察官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原則。

Q: 我的判決已經確定了,還有機會改變嗎?

A: 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要改變非常困難。除了聲明異議是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外,針對判決本身的「非常救濟」只有兩種:非常上訴和再審。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適用錯誤,由最高檢察署提起;再審則是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這兩種途徑門檻極高,不適用於單純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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