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案件救濟指南:聲明異議、再審、假釋撤銷全解析

刑事案件救濟指南:聲明異議、再審、假釋撤銷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程序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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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刑事程序中,無論是面對偵查、審判或刑罰執行,許多當事人常會感到無助與茫然。當您覺得判決不公、執行有誤,或是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律上的救濟管道,就顯得至關重要。這篇文章將帶您一窺台灣刑事程序中,當事人可以運用的主要救濟途徑,幫助您在關鍵時刻,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刑事程序中的主要救濟途徑有哪些?

在台灣的刑事法律體系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設有多種救濟管道,讓您有機會糾正錯誤或不當的裁判及執行。以下是幾種最常見且重要的救濟方式:

1. 聲明異議:當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問題時

聲明異議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的一項權利,目的在於監督檢察官的執行行為,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但請注意,聲明異議的對象僅限於「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本身,而不是針對法院的判決內容或量刑輕重。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白話解釋: 如果您覺得檢察官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例如計算刑期有誤、或執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時候就可以向「做出判決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但如果您是不滿意法院的判決結果(例如覺得判太重、事實認定有誤),那就不是聲明異議的範圍了,那屬於上訴、再審等其他程序。

**實務案例:老王對刑期計算的疑問

**老王因為多年前的案件被判刑確定,最近檢察官發出指揮書準備執行。老王仔細核對後,發現檢察官指揮書上計算的刑期似乎有誤,他認為檢察官多算了幾天。這時候,老王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當初判決他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審查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是否有不當之處。

2. 再審:當確定判決發現新證據時

再審是一種「非常救濟程序」,意思是它適用於已經確定、不能再上訴的判決。它的核心目的在於糾正確定判決在「事實認定」上的重大錯誤,以維護司法公正。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案件已經判決定讞,但後來發現了足以證明您無罪、應免訴、免刑或應判更輕罪名的新證據或新事實,這時候就可以聲請再審。這些新證據必須是原判決時沒有被發現或審酌到的。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部分內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判決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實務提醒:大法官解釋的適用

**您可能會聽說大法官解釋可以作為再審的理由。但請注意,大法官解釋原則上是「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會溯及既往。除非您是當初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聲請人」,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才會例外地及於您的案件,讓您有機會聲請再審。否則,如果您只是引用別人聲請的大法官解釋,通常不能直接作為您聲請再審的理由。

3. 非常上訴:當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時

非常上訴也是一種「非常救濟程序」,但它與再審不同的是,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的錯誤(也就是「違背法令」)進行糾正,目的是統一法律見解。

白話解釋: 如果一個確定判決在適用法律時明顯出錯,導致判決結果有問題,這時候就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可能。但請特別注意,非常上訴的權限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一般當事人是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如果您認為您的案件有符合非常上訴的事由,只能向檢察總長陳情,請求他提起。

4. 假釋撤銷的救濟:從刑事到行政的轉變

假釋是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的重要制度,但如果假釋期間違反規定,法務部可能會撤銷假釋。過去,對於假釋撤銷的決定不服,是循《刑事訴訟法》的聲明異議程序。但自民國109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這項救濟途徑已經有了重大改變!

白話解釋: 現在,如果您不服法務部許可、不許可或撤銷假釋的處分,您必須先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如果對復審結果還是不滿意,或是法務部逾期沒有做出決定,您才能進一步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受刑人對於法務部許可、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受刑人對於復審決定不服,或逾期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實務案例:小陳的假釋撤銷爭議

**小陳因為假釋期間違反規定,法務部決定撤銷他的假釋。小陳覺得這個決定不合理,想要爭取。在《監獄行刑法》修正前,他可能會聲請刑事訴訟法上的聲明異議。但現在,他必須先向「法務部」提出「復審」,如果復審不成功,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他還是循舊制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就會因為程序不符而被駁回。

5. 法官迴避:確保審判公正性

如果您認為承辦法官可能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公正地審理您的案件,您可以聲請法官迴避。這項制度旨在確保審判的客觀公正性,避免法官因個人關係或偏見影響判決。

白話解釋: 聲請法官迴避,必須有客觀、合理的理由,讓一般人也會覺得法官的公正性可能受到影響。例如,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曾是本案的證人或鑑定人等。但如果您只是因為不滿意法官的訴訟指揮方式、或是對法官的問話不滿,這通常不構成法官迴避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法官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亦得聲請迴避。」

實務提醒: 聲請迴避的理由必須是客觀具體的,不能僅憑主觀臆測。

刑事程序當事人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這些救濟途徑後,以下提供您一些實務操作上的建議:

  1. 聲明異議: 僅適用於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誤時。務必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提出,且要在刑罰執行完畢前。
  2. 再審: 適用於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時。請注意大法官解釋的適用限制,除非您是原聲請人,否則通常無法僅以此作為再審理由。
  3. 非常上訴: 這是檢察總長的專屬權限。若您發現判決有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可向檢察總長陳情。
  4. 假釋相關爭議: 自109年7月15日後,請務必循「復審」→「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訟程序,而非聲明異議。留意法定的時效。
  5. 法官迴避: 必須有客觀、足夠的理由,證明法官有「偏頗之虞」。對法官訴訟指揮的不滿,應循其他途徑(如聲明異議),而非聲請迴避。

結論:掌握權益,積極應對

身處刑事程序,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救濟途徑,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每種救濟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與程序,切勿混淆誤用。當您感到困惑或不確定時,務必仔細查閱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明異議是不是可以對判決太重提出?

A: 不行。「聲明異議」僅適用於您覺得「檢察官在執行刑罰的指揮」有不當或錯誤時,例如刑期計算有誤、執行方式不符法律規定等。如果您是對法院的判決內容(如量刑過重、事實認定錯誤)不滿意,那應該考慮上訴、抗告或再審等其他救濟途徑。

Q: 我的案件已經判決定讞了,還能再審嗎?需要什麼條件?

A: 可以,但條件非常嚴格。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錯誤所設的非常救濟程序。您必須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這些新證據足以證明您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更輕罪名的判決。這些證據必須是原判決時未曾被發現或審酌的。

Q: 假釋被撤銷了,我該怎麼辦?還能聲明異議嗎?

A: 自民國109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假釋撤銷的救濟程序已經改變。您不能再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了。您必須先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如果對復審結果不服,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務必注意這些行政爭訟程序的時效限制。

Q: 如果我覺得法官在審理我的案件時有偏見,我可以怎麼做?

A: 如果您有客觀、具體的證據,足以讓一般人合理懷疑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虞,您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例如,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或利害衝突。但請注意,僅僅是對法官的訴訟指揮方式不滿,或主觀認為法官有偏見,通常不構成聲請迴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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