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不幸捲入刑事案件,面對漫長而複雜的訴訟程序,判決結果往往讓家屬感到迷惘與無助。即使判決確定,心頭的疑問與不甘仍揮之不去:「難道就這樣了嗎?還有沒有其他機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刑事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救濟途徑」,讓您了解在不同階段,如何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不再感到徬徨。
判決確定後,還有機會嗎?認識「再審」與「非常上訴」
當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理論上案件就告一段落。但若您認為判決有誤,法律仍提供兩種重要的救濟管道:「再審」與「非常上訴」。兩者雖然都是針對確定判決的補救,但適用的原因與目的卻大不相同。
再審:針對「事實錯誤」的最後機會
再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確定判決中事實認定上的錯誤。簡單來說,就是發現了新的證據或事實,足以證明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是錯的,甚至足以推翻有罪判決。例如,發現了足以證明被告無罪的新證據,或是原判決所依據的證據被證明是偽造的。
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法條提醒我們,聲請再審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如果聲請理由不符再審事由(例如,並非新的事實證據,而是對原判決法律適用不滿),法院就會直接駁回。
小陳的故事:再審的誤區 小陳的家人因為槍砲案件被判刑確定。小陳認為,法官應該適用對家人較輕的舊法,而不是判決時的新法,這對家人不公平。他聽說有「再審」可以翻案,於是聲請再審。然而,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聲請。為什麼呢?因為小陳所質疑的是「法律適用」的問題,這屬於「違背法令」的範疇,而非「事實認定錯誤」。再審必須有足以動搖原判決事實的新證據,例如發現了能證明家人無罪的關鍵錄影畫面,或是證人翻供並有新的證據支持。如果只是覺得法官用錯法律,那就不屬於再審的範圍了。
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錯誤」的統一見解
非常上訴的目的,則是針對確定判決中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或程序上的違法。這通常是由最高檢察署提起,目的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而非為個案受判決人謀求利益。例如,判決理由不備、適用法條錯誤、量刑不當等。一般民眾無法直接聲請非常上訴,但若發現確定判決有明顯違法之處,可以向檢察署陳情。
| 特性 | 再審 (Retrial) | 非常上訴 (Extraordinary Appeal) |
|---|---|---|
| 目的 | 糾正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 | 糾正確定判決「法律適用」或「程序」違法 |
| 誰能提 | 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辯護人等 | 檢察總長 |
| 效果 | 若成功,可重新審理事實,可能改判無罪或減輕刑罰 | 通常不影響原判決效力,僅統一法律見解,但有例外 |
執行中遇到不公?「聲明異議」與「行政救濟」
當判決確定後,家人可能已經入監服刑。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遇到不當對待,也有不同的救濟管道。
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聲明異議
如果家人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上有不當之處,例如執行刑期計算錯誤、應發監卻未發監等,可以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這表示,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都可以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向原判決法院提出異議。
對監獄處遇不服:行政訴訟
然而,如果家人不滿的是監獄或看守所的內部管理、懲罰、假釋審核等「處遇或處分」 ,例如被不當懲罰、限制會客、申請假釋被駁回等,這就不屬於刑事法院管轄了。這些處分通常被認為是行政行為,因此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阿華的故事:監所處遇的申訴 阿華的家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覺得監所限制他們的戶外活動時間不合理,也無法好好參與教育課程,於是想向法院申訴。他本來以為這是刑事案件的延伸,應該向刑事法院提出。但律師告訴他,監獄的管理屬於行政事務,這些不滿應該透過監獄內部的申訴管道,若仍不服,最終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刑事法院。這與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的聲明異議是不同的。
無辜被關,能求償嗎?談「刑事補償」
如果家人曾經被羈押、收容,但最終證明無罪、不起訴或撤回起訴,那麼國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是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的條件與金額
刑事補償法第1條:「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家人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但後來被判決無罪確定,或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
小林的遭遇:無罪後的國家補償 小林的哥哥因為一場誤會被羈押了121天,後來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證明無罪。小林得知哥哥可以申請刑事補償。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哥哥被羈押期間所受的痛苦、名譽損失、是否影響工作等因素。最終,法院裁定每日補償新臺幣5,000元,總共獲得了60萬5,000元的補償。這筆補償金雖然無法完全彌補失去的自由與名譽,但至少是對國家錯誤造成傷害的一種彌補。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6條,羈押等自由受限的補償金額,每日介於新臺幣3,000元至5,000元之間。法院會依據公務員行為、受害人損失、是否有受害人可歸責事由等因素(刑事補償法第8條)來決定最終金額。
申請時機與注意事項
申請刑事補償有時間限制,必須在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有「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的行為(例如虛偽自白、湮滅證據等),可能會導致無法獲得補償。
結論:掌握權益,不再無助
面對家人的司法案件,了解這些救濟途徑,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的重要一步。無論是判決後的再審、非常上訴,還是執行中的聲明異議、行政訴訟,乃至於無辜被羈押後的刑事補償,每一步都關係著家人的未來。雖然法律程序複雜,但只要掌握正確的資訊,就能更有方向地應對。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漫長的司法旅程中,點亮一盞明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判刑確定後,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取?
A: 如果您認為判決有誤,主要有兩種法律途徑:「再審」和「非常上訴」。「再審」是針對判決「事實」有錯誤,例如有新證據可證明無罪;「非常上訴」則是針對判決「法律適用」或程序有違法,通常由檢察總長提起,目的在於統一法律見解,一般民眾無法直接聲請。
Q: 聲請再審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
A: 聲請再審最重要的是要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這些證據必須是原審判決時未發現或未使用的,而且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例如新的證人證詞、關鍵物證、或證明原證據是偽造的證明。如果只是對原判決的法律適用有疑義,則不屬於再審的範圍。
Q: 家人生在監獄或看守所裡,覺得權益受損或處遇不公,該怎麼辦?
A: 如果家人不滿的是監獄或看守所的「處遇或管理」問題(如假釋審核、生活待遇、懲罰等),這屬於行政事務,應先向監所提出申訴,若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與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可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是不同的救濟途徑。
Q: 如果家人被羈押後最終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補償嗎?能申請多少錢?
A: 是的,如果家人曾因刑事案件被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最終卻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可以依《刑事補償法》向國家請求補償。補償金額每日介於新臺幣3,000元至5,000元,法院會綜合考量羈押期間、受害人所受損失(包括精神痛苦、名譽、財產等)、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不當,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等因素來決定最終金額。
Q: 聲請刑事補償或對檢察官處分提起抗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聲請刑事補償必須在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提出。而對於法官或檢察官在刑事訴訟偵查中作出的裁定或處分不服,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的期間是10日,自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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