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聲請被駁回了嗎?了解法律上的「再聲請」眉角
您好,身處訴訟程序中,尤其當重要的聲請(例如保釋)被駁回時,心情肯定焦慮不安,會想知道:「我還有機會再試一次嗎?」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無論是保釋聲請、刑事再審,或是刑事補償,當您的聲請被駁回後,能否再次提出,以及成功的機會有多大,都牽涉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不得更以同一原因/事由聲請」。
雖然您目前最關心的是保釋聲請,但法律分析內容主要聚焦於「刑事再審」(針對已確定判決的救濟)與「刑事補償」(針對違法羈押或冤獄的國家賠償)。不過別擔心,這些程序的「再聲請」原則,與您可能面臨的保釋再聲請,在核心法理上有許多共通之處,特別是關於「必須有新事證」這一點。理解這些原則,將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評估自己的處境,並規劃下一步。
了解「不得更以同一原因/事由聲請」的法律原則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避免訴訟資源的濫用,針對某些特定程序,法律明文規定,一旦聲請被駁回,就不能再以「同一原因」或「同一事由」重複提出。這項原則在刑事再審和刑事補償程序中尤其重要。
刑事再審:推翻確定判決的嚴謹程序
刑事再審,是指在刑事判決已經確定有罪之後,如果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了糾正錯誤、維護司法正義而啟動的特別程序。由於它挑戰的是已確定的判決,因此聲請條件非常嚴格。
其中,最關鍵的法條之一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這條文明確指出,一旦法院認為您的再審聲請沒有理由而駁回,您就不能再以相同的原因再次聲請再審。這意味著,如果您想再次聲請,必須提出實質上完全不同的新理由或新證據。
那麼,什麼是「新事實或新證據」呢?《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有詳細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簡單來說,「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那些在原審判決時未被發現或未被審酌,且其重要性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或事實。它必須是真實可靠的,且能讓法院重新評估,認為您可能應被判無罪、免訴、免刑或輕罪。
刑事補償:國家賠償的限制
刑事補償是針對人民因國家違法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導致權利受損而給予的賠償。與再審類似,刑事補償的再聲請也有限制:
- 《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
- 《刑事補償法》第24條:「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這代表,一旦您的刑事補償請求被駁回,您不能再以相同的事由(原因)重複請求。這與再審的「同一原因」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再聲請」的眉角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同一原因」或「新事實、新證據」的:
案例一:重複主張程序瑕疵,再審遭駁
情境故事:王先生因一宗案件被判有罪確定。他認為偵查過程中警方的拘提和搜索程序有問題,並且主張自己當時受到不當對待。他第一次聲請再審,提出了這些程序瑕疵的證據,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駁回了他的聲請。過了一段時間,王先生又再次聲請再審,這次他提出了另一份文件,但這份文件證明的事實,其實與他上次聲請時主張的「程序瑕疵」內容是實質上相同的。法院審理後,仍然認為他是在重複提出相同的理由,因此再次駁回了他的再審聲請。
關鍵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同一原因」時,看的不是您換了什麼新的說法或提出了什麼新文件,而是這些說法或文件實質上是否在證明同一個、先前已被審酌過且不成立的理由。如果只是舊事重提,即使換了包裝,也難以成功。
案例二:新證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再審仍無望
情境故事:李先生因某罪名被判刑確定。他堅稱自己無辜,並聲請再審,主張自己遭到刑求逼供。他提出了當時警詢筆錄中一些看似不合理之處作為證據。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刑求,駁回了再審聲請。之後,李先生又再次聲請再審,這次他提出了一份看守所的書函,試圖證明他當時的身體狀況不佳,可能受到影響。然而,法院比對後發現,這份書函所指向的「刑求」事實,與他上次聲請時所主張的內容實質上並無二致,且這份書函本身也不足以直接證明刑求或動搖原判決。最終,法院再次駁回了李先生的再審聲請。
關鍵啟示:這個案例強調了「新證據」的嚴格要求。即使您提出了新的證據,但如果這些證據不足以實質動搖原判決的核心事實認定,或者其所證明的事實與您先前已被駁回的理由實質相同,那麼再聲請成功的機會仍然微乎其微。關鍵在於證據的「新規性」和「確實性」必須足以改變判決結果。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面對聲請被駁回?
當您的法律聲請被駁回後,若您仍希望爭取,請務必掌握以下原則:
- 仔細檢視駁回理由:法院的駁回裁定會詳細說明理由。這是您評估能否再聲請的起點。了解駁回的原因,才能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 尋找「新」的突破點:若要再次聲請,無論是保釋、再審或刑事補償,關鍵都在於是否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新的情況變化。這些「新」必須是:
- 先前未曾提出或法院未曾審酌的:不是舊事重提,也不是對原判決已詳加審酌事項的再次爭執。
- 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這些新事證必須足以改變原先的判斷,例如足以證明您不再有羈押必要、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足以證明您有權獲得補償。
- 避免「同一原因」的陷阱:法院會實質審查您再次聲請的理由和證據,是否與上次已被駁回的聲請在核心主張上完全相同。即使您換了說法或提出了看似不同的文件,但如果實質內容一致,仍會被認定為「同一原因」而駁回。
- 注意時效與程序:不同的法律程序有不同的聲請期限和程序要求。務必確認您是否仍在法定期間內,並按照正確的程序提出聲請。
結論:掌握關鍵,為自己爭取機會
面對法律聲請被駁回,確實令人沮喪。但請記住,法律程序並非毫無機會。成功的再聲請,核心在於您是否能提出真正具有「新規性」和「決定性影響」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避免重複已被駁回的「同一原因」或「同一事由」。
雖然本文主要透過刑事再審與刑事補償的例子來闡述這些原則,但其背後的法理,即「沒有新事證,就難以再次動搖已有的法律判斷」,對所有需要再次提出聲請的法律情況都具有參考價值。審慎評估,精準出擊,才能為您的權益爭取到最大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同一原因」?為什麼它在法律上很重要?
A: 「同一原因」指的是您在法律聲請中,所主張的實質性理由或事實基礎,與先前已被法院或機關駁回的聲請完全相同。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律為了維護司法效率和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規定一旦聲請被駁回,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重複提出,以避免無止境的訴訟。
Q: 如果我的聲請被駁回,我還有其他方法可以爭取嗎?
A: 這取決於您聲請的是什麼程序。例如,刑事再審聲請被駁回後,您可以針對駁回的裁定提起「抗告」,這是針對法院駁回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非重新聲請再審。但無論是哪種程序,若要再次提出聲請,核心原則都是必須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否則很難成功。
Q: 「新事實或新證據」到底是什麼意思?要多「新」才算?
A: 「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那些在原審判決時,法院未曾調查或審酌過的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判決確定前就存在但未被發現,還是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關鍵在於其具有「未判斷資料性」和「確實性」,且其證明力必須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認定事實,甚至改變判決結果。
Q: 我該如何判斷我的情況是否符合再聲請的條件?
A: 首先,您需要仔細閱讀法院駁回您聲請的裁定,理解駁回的具體理由。其次,審視您目前擁有的所有資料,是否有任何是先前未曾提出,且足以改變原先判斷的「新」證據或事實。這些新事證必須具有高度的說服力,能夠推翻舊有的判斷,而非僅是舊事重提或對原判決的法律見解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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