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認罪協商:適用範圍、程序與家屬必知重點

刑事認罪協商:適用範圍、程序與家屬必知重點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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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生病,我們總想找到最好的治療方法;當家人面對司法案件,尤其被指控犯罪時,那份焦慮與無助更是難以言喻。您可能聽過「認罪協商」這個詞,但它到底是什麼?您的家人可以適用嗎?這篇文章將為您揭開認罪協商的神秘面紗,讓您對這項制度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在徬徨時多一份理解與方向。

什麼是「認罪協商」?

在台灣,「認罪協商」是《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計的一種制度,目的是為了提升司法效率,同時也給予被告一個機會,在承認犯罪的前提下,換取檢察官建議較輕的刑罰,或獲得其他有利於被告的條件。這就像是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在法庭外進行的一場「協議」,雙方達成共識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照協商內容來判決。

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認罪協商?

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適用認罪協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的規定,有些嚴重的罪名是被排除在外的,您需要特別留意: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前段:「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簡單來說,以下幾種情況,無法進行認罪協商:

  • 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 像是殺人、重大毒品犯罪等。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這表示即使是初犯,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也至少是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部分加重詐欺、重傷害罪等,就不能協商。
  • 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某些特殊且重大的案件,例如內亂、外患罪,一開始就會直接在高院審理,這類案件也無法適用。

除了這些被排除的案件,其他像是竊盜、普通詐欺、傷害、酒駕等相對輕微的案件,就有機會適用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可以談什麼?

一旦案件符合適用範圍,檢察官與被告可以協商的內容很廣泛,通常包括:

  • 科刑範圍或緩刑: 這是最常見的,被告可能爭取到較輕的刑期,甚至獲得緩刑(暫時不用入監服刑,只要在緩刑期間內不再犯罪,緩刑期滿就不用執行)。
  • 向被害人道歉: 被告願意向被害人表達歉意。
  • 支付賠償金: 被告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被告願意向國家繳納一筆錢,這筆錢也可能部分用於公益團體。

協商的過程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完成,而且必須是檢察官聲請,並經法院同意才能啟動。最重要的是,被告必須認罪,而且這個認罪的意願必須是自由、沒有受到脅迫的。

法院在認罪協商中扮演什麼角色?

法院的角色是審查與判決,而不是直接參與協商。也就是說,法官不會介入檢察官和被告之間的協商過程,他們會審查協商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以及被告的認罪是不是出於自願的。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3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如果協商合法且合理,法院就會依照協商內容直接判決,而且判決的刑度有嚴格限制,只能是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代表透過認罪協商,您的家人不會被判處超過兩年的有期徒刑。

認罪協商的實務情境

為了讓您更了解認罪協商在實務上可能遇到的情況,我們來看兩個情境故事:

情境一:法官是否能介入協商?

小陳因為一時衝動,涉入一起妨害自由和毀損的案件。檢察官與他談妥了認罪協商的條件,包括賠償金額和刑期。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法官似乎直接介入了協商過程,甚至後來判決的賠償金額和付款日期,跟小陳原本和檢察官談好的內容不一樣。小陳的家人不服氣,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法官不應該直接參與協商,協商是檢察官和被告之間的事。而且,法院的判決內容必須完全依照雙方協商好的內容,不能隨意更改。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認罪協商的程序必須非常嚴謹,法官應保持中立,判決內容也必須忠於協商結果,否則判決可能會被撤銷。

情境二:認罪與自白的區別

阿明被指控侵占財物,在法院審理時,法官直接問他:「你認不認罪?認罪的話,我們可以來談談協商。」阿明心想,是不是只要說聲「我認罪」,就能得到輕判?於是他在法官的引導下「認罪」了。後來法院判決時,竟然直接把阿明的這句「認罪」當作他犯罪的證據。結果,阿明的家人上訴後,高等法院指出,法官不應該這樣直接引導認罪協商,這是違法的。更重要的是,在認罪協商中說的「認罪」,只是為了達成程序上的協議,不代表你真的對所有犯罪事實都「自白」了。法院不能直接拿協商中的「認罪」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被告的「認罪」必須是完全自願的,而且它在法律上的意義與「自白」不同,不能被法官誤用。

給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刑事訴訟,家屬的焦慮是可想而知的。認罪協商制度為某些案件提供了一條可能的出路,讓案件能更快落幕,並可能爭取到較輕的處罰。但這並非萬靈丹,您和您的家人需要充分了解其中的權利與風險。

  • 了解適用範圍: 首先確認您家人的案件是否符合認罪協商的條件,避免白費力氣。
  • 自由意志最重要: 被告的認罪必須是完全自願的,沒有受到任何不當壓力。這是協商判決合法性的基石。
  • 審慎評估協商內容: 仔細審視檢察官提出的協商條件,包括刑期、賠償等,判斷是否真的對被告最有利。
  • 法官角色要清楚: 記住,法官不應該直接參與協商。如果遇到法官直接誘導認罪或介入協商,應特別留意。
  • 有限的上訴機會: 認罪協商判決原則上是不能上訴的(《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這表示一旦接受,改變的機會就很小,務必考慮清楚。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認罪協商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資訊就是力量,充分的了解能幫助您和您的家人做出最明智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不能聲請認罪協商?

A: 認罪協商不適用於: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例如內亂、外患罪)。這些都是法律上認定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

Q: 認罪協商的內容可以談什麼?

A: 協商內容可以很廣泛,包括被告願意接受的刑期範圍(例如判多輕、是否能緩刑)、是否向被害人道歉、支付多少賠償金給被害人,以及是否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

Q: 如果協商成功,判決會是怎麼樣?

A: 如果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並經法院同意,法院會依照協商內容直接判決,通常不會再進行言詞辯論。判決的刑度會被限制在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會判更重的刑罰。

Q: 法官在認罪協商中扮演什麼角色?

A: 法官的角色是保持中立,審查協商程序是否合法、被告認罪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協商內容是否公平等。法官不應該直接介入或主導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協商過程。

Q: 認罪協商後還可以上訴嗎?

A: 認罪協商判決原則上是不能上訴的,這是為了確保協商制度的效率和終局性。只有在極少數特定情況下,例如被告認罪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案件本身不適用協商、或判決內容與協商合意嚴重不符等,才允許上訴。

Q: 認罪協商中的「認罪」跟「自白」有什麼不同?

A: 「認罪」在認罪協商中,是指被告為了達成程序協議而表示願意接受有罪判決,它不一定代表被告對所有犯罪事實都完全承認。而「自白」則是指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的詳細陳述。在協商中表達的「認罪」通常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這是為了保障被告在協商過程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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