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刑事訴訟,無論您是身陷囹圄的被告,還是尋求正義的被害人或自訴人,內心的焦慮與不安,我們都能理解。這是一段充滿挑戰的旅程,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己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這些關鍵法律知識,讓您在訴訟的迷霧中,找到方向。
刑事程序中的您:認識您的「當事人」身份
在刑事訴訟中,首先要了解誰是「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定義,當事人主要分為三種: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簡單來說:
-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負責偵查與提起公訴。
- 自訴人:犯罪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 被告:被指控涉嫌犯罪的人。
無論您身處哪種角色,法律都賦予您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以確保程序公正。
您的基本權利:訊問時的「告知義務」
作為被告,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時,您擁有幾項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司法機關必須在訊問前明確告知您。這項義務是保障您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保障了您的四大核心權利:
| 權利項目 | 說明 |
|---|---|
| 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 | 司法機關必須讓您清楚了解被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與罪名,以便您進行有效防禦。若罪名有變更,必須再次告知。 |
| 緘默權 | 您有權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願而為陳述。這是「不自證己罪」的重要原則,避免您在壓力下做出不利陳述。 |
| 選任辯護人權 | 您有權選擇律師為您辯護,確保您在法律專業上的協助。如果您經濟困難,法律也提供法律扶助的管道。 |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 您有權聲請法院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例如人證、物證等,以證明清白或減輕罪責。 |
實務小故事:告知義務的頻率
小陳因一件糾紛被警方傳喚偵訊。第一次訊問時,警方詳細告知他所有權利,包括可以請律師、保持沉默等。但幾天後,小陳又被傳喚,這次警方卻沒有再次告知。小陳心想:「難道我的權利只告知一次就好嗎?」
根據司法院的研討結論,為了確實保障被告權利,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的第一次訊問,司法機關都必須完整告知被告這些權利。所以,小陳在偵查階段的第二次訊問,如果還在同一個偵查程序中,就不一定需要再次告知。但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第一次訊問時,就必須再次告知他的權利。這確保了您在不同訴訟階段都能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
證據與自白:真相的基石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才能被法院採納。
共同被告的證詞,我能反駁嗎?——「詰問權」
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其中包含被告充分的防禦權,而詰問證人之權利更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辯護人等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實務小故事:共同被告的證詞與詰問權
阿華與小李因涉入同一件詐欺案而被列為共同被告。在審判過程中,阿華的證詞對小李非常不利,幾乎成為指控小李的關鍵證據。然而,小李卻沒有機會在法庭上直接詰問阿華,質疑其證詞的真實性。
最高法院指出,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的案件而言,本質上就是證人。因此,如果阿華的證詞要被法官採納作為認定小李犯罪事實的依據,那麼阿華必須在法庭上具結作證(宣誓說實話),並接受小李或其律師的詰問。如果沒有給予小李這樣的機會,這份證詞就可能不具備法律上的「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這保障了您對不利證據提出質疑的權利,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
我的自白是自願的嗎?——「自白任意性」
您的自白,必須是出於完全自由的意願,絕不能是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下取得的。如果您的自白並非出於自願,那麼這份自白在法律上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用來證明您有罪。當您主張自白是被迫時,法院有義務優先調查這項爭議,確保程序的正義性。
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作為犯罪被害人,您的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重視。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當您需要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您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及第271-3條的規定,請求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您信賴之人陪同在場。這項權利旨在提供您心理支持,並確保您的陳述能順暢進行。
此外,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司法人員也應依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或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提供安全環境、心理諮詢等。
訴訟的誠信原則:避免拖延
無論是哪一方的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都應該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的「誠信原則」來行使權利,避免濫用權利或無故拖延訴訟。這有助於案件的順利進行,讓司法資源能更有效率地被運用。
結語
刑事訴訟程序複雜且專業,但了解上述基本權利,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無論您是被告、自訴人或被害人,請務必記住:
- 訊問時,清楚您的權利,必要時行使緘默權。
- 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律師是您權益的最佳守護者。
- 對不利證據,積極主張您的詰問權。
- 確認您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願,而非被迫。
- 作為被害人,善用您的陪同權與請求協助權。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身處刑事程序中的您,帶來一份清晰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訊問時,我有哪些基本權利?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您有權被告知犯罪嫌疑與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以及請求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這些權利在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第一次訊問時都會被告知。
Q: 我如果經濟困難,怎麼請律師?
A: 如果您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等資格,或有其他法令規定可請求法律扶助的情況,您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費用由政府負擔或部分負擔。
Q: 共同被告的證詞會怎麼影響我,我能反駁嗎?
A: 共同被告的證詞對您而言,本質上等同於證人證詞。若要作為認定您犯罪事實的依據,該共同被告必須在法庭上具結(宣誓說實話),並接受您或您的辯護人的詰問。這是您憲法上的權利,若未給予詰問機會,該證詞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Q: 我什麼時候可以看案件卷宗?
A: 在偵查階段,原則上卷宗不公開。但若您已被羈押,您的辯護人可以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檢閱卷宗及證物。進入審判階段後,辯護人通常可以閱覽卷宗。無辯護人的被告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法院也會以適當方式讓您獲知卷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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