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打官司別怕!刑事訴訟權益全攻略
第一次面對刑事訴訟,您可能會感到徬徨、不知所措,不確定自己有哪些權利,又該履行哪些義務。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初次涉訟的您而寫,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能夠更從容、更有方向。
誰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在法律上,「當事人」有其特定的定義,這會影響您能行使哪些權利。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簡單來說,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三種:
-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
- 自訴人:犯罪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 被告:被指控犯罪的人。
您可能會問:「那我如果是告訴人(報案的人)或被害人,算不算當事人呢?」答案是:在法律上,告訴人與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 。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許多關鍵的訴訟權利,像是「閱卷權」,會因為您是否為「當事人」而有所不同。
了解您的「閱卷權」:誰能看卷宗?
「閱卷權」指的是檢閱、抄錄或複製案件卷宗及證物的權利,這是了解案情、準備防禦或攻擊的關鍵。但這項權利並非人人都有,且有嚴格的限制:
1. 被告與辯護人
被告(被指控犯罪者)和其辯護人(律師)擁有較廣泛的閱卷權,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
- 辯護人:在審判中,辯護人可以檢閱所有卷宗和證物,並能抄錄、重製或攝影。即使在偵查階段的羈押審查程序中,辯護人也有閱卷權。但辯護人取得這些資料後,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這是法律對律師的義務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前段:「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項:「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被告本人:您在審判中可以預繳費用請求影印卷宗和證物,或經法院許可後檢閱。但若卷宗內容與您的案件無關、會妨害其他案件偵查、或涉及隱私、業務秘密,法院可以限制。同樣地,被告取得卷證內容後,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2. 告訴人與被害人
這是一個許多初次涉訟者常有的疑問。根據目前台灣的法律規定和法院實務見解:
- 告訴人或被害人本人: 沒有閱卷權。您本人無法直接檢閱或影印案件卷宗。法院認為,您可以透過審判期日法庭提示證據或告知要旨來知悉資料,並表達意見。
- 告訴代理人: 只有當您委任具律師資格的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時,這位律師才能準用辯護人的閱卷權。如果您的代理人不是律師,則無法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您的「緘默權」與「告知義務」
如果您是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被訊問時,司法機關必須履行特定的「告知義務」,確保您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著:
- 您有權保持緘默: 您不需要說任何違背自己意願的話。在不確定或未諮詢律師前,保持緘默是您的基本權利。
- 您有權選任辯護人: 律師是您在訴訟中的重要夥伴,他們能協助您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意見並行使權利。
- 您有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如果您有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線索,可以請求調查。
重要提醒: 每次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的第一次訊問時,司法機關都應告知您這些權利。若您表示已選任律師,訊問應立即停止,除非您同意繼續。
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
作為犯罪被害人,雖然您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法律仍賦予您多項權利,保障您的訴訟參與和人身安全:
- 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賦予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權利,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 陪同權:在偵查中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信賴之人(如醫師、心理師、社工人員)經您同意後,可以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若陪同者為被告,或檢警認為會妨礙偵查,則不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1項:「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2項:「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 陳述意見權:在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您或您的家屬到庭,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讓您的聲音能在法庭上被聽見。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 權益告知與保護:根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相關機關(如警察、檢察機關)有義務主動告知您可申請的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權益。此外,法院或檢察官也可以裁定被告遵守特定事項(如禁止騷擾、遠離特定場所),若被告違反,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2項:「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誰能看卷宗,誰不能?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閱卷權」的限制,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困惑——被害人可以自己看卷宗嗎?
小陳因為一場意外受傷,成了過失傷害案件的被害人。他很想知道案件偵辦的進度,也想看看警方蒐集了哪些證據,於是向法院聲請閱卷。然而,法院駁回了他的聲請。為什麼呢?
法院的理由是:根據法律規定,能檢閱卷宗和證物的,主要是被告的辯護人、以及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的告訴人。小陳雖然是被害人,但他本人並沒有閱卷權。法院認為,被害人可以透過在審判庭上,法官提示證據或說明要點來了解資訊,並有機會陳述意見,權益並未受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是案件的被害人,本人也無法直接閱覽卷宗。如果您有閱卷需求,必須委任一位具律師資格的律師來擔任您的告訴代理人。
案例二:王太太的煩惱——告訴人想知道案情進度,該怎麼辦?
王太太是某詐欺案的告訴人,她非常關心案件的進度,想了解檢察官偵辦到什麼程度,也想看看卷宗裡有哪些資料。她也嘗試向法院聲請閱卷,但同樣被駁回了。
法院的理由與小陳的案例類似:刑事訴訟法賦予閱卷權的對象,是律師身分的辯護人、或具律師身分的告訴代理人。王太太雖然是告訴人,但她本人不具備律師資格,因此無法自行閱卷。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專業性與順暢,同時也兼顧其他當事人的隱私保護。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指出,告訴人或被害人本人,是沒有法律上的閱卷權的。如果您想了解卷宗內容,最有效的方式是委任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協助您。
初次涉訟,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刑事訴訟,掌握以下幾點,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
- 盡早諮詢並選任律師:無論您是被告還是告訴人/被害人,律師都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協助您了解案情、行使權利,並處理複雜的法律程序。律師的「閱卷權」更是您了解案件全貌的關鍵。
- 如果您是被告:
- 務必行使緘默權:在不確定或未與律師討論前,您可以選擇保持緘默,這是您的權利。
- 要求調查有利證據:積極與律師討論,提供任何對您有利的線索或證據。
- 留意告知義務:在每次訊問前,確認訊問者是否已告知您所有法定權利。
- 如果您是告訴人/被害人:
- 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這是您了解卷宗內容的唯一合法途徑。
- 積極參與審判:把握在審判期日陳述意見的機會,表達您的訴求和看法。
- 善用陪同權:在偵查中接受訊問時,可請親友或專業人士陪同,獲得支持。
- 了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主動向相關單位詢問,了解您可以獲得哪些保護服務和補償金。
結論:掌握權益,不再徬徨
刑事訴訟程序複雜,但了解自己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無論您是哪一方,積極面對、尋求專業協助,都能讓您在司法程序中更有力量。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善用它,您就不會孤單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警察問話,需要說什麼嗎?
A: 如果您是被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您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在不確定或未諮詢律師前,您可以選擇不回答,並要求選任辯護人。警察在訊問前必須告知您這項權利。
Q: 我不是被告,是被害人,可以看卷宗嗎?
A: 根據現行法律和實務見解,作為被害人或告訴人本人,您是沒有閱卷權的。如果您想了解卷宗內容,唯一的合法途徑是委任一位具律師資格的律師作為您的告訴代理人,由律師代為閱卷並向您說明。
Q: 如果我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A: 如果您符合一定的經濟條件,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法扶會會指派律師協助您,費用可能全免或部分負擔,確保您在訴訟中也能獲得專業的法律協助。
Q: 我被騷擾了,法院可以幫我嗎?
A: 可以的。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7條,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可以裁定被告遵守特定事項,例如禁止對您實施騷擾、恐嚇、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或命其遠離您特定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如果被告違反這些命令,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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