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這個身份,往往伴隨著焦慮與不安。當您被捲入刑事案件時,面對國家龐大的追訴力量,感覺自己像個孤立無援的棋子嗎?別擔心!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即使您是被告,法律也賦予了您一系列重要的權利,旨在保障您的防禦權,確保程序公平正義。了解這些權利,是您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這篇文章將帶您一窺刑事訴訟中,身為被告的您究竟擁有哪些不可不知的權利與義務,讓您不再迷惘,勇敢面對。
您的法律身份: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與義務
首先,讓我們先釐清您在法律上的定位。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定義了「當事人」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這表示,身為被告的您,與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自行提起訴訟的自訴人一樣,都是訴訟程序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當事人」,享有最完整的訴訟權利。
然而,擁有權利的同時,也伴隨著義務。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暢與公正,所有參與者都必須遵守一個基本原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
這條文提醒我們,行使權利時必須秉持誠信,不能惡意拖延或濫用。例如,不能無限制地聲請與案情無關的證據,或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多次要求延期,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反而對您不利。
被告的核心權利:保障您的防禦權
身為被告,您擁有多項關鍵權利,這些是您在偵查和審判階段保護自己的重要工具:
1. 訊問前的告知權與緘默權
這是您在偵查或審判機關訊問前,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您,在任何訊問開始前,您都應該被告知以下事項:
- 您被懷疑的罪名: 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為何被調查。
- 緘默權: 您可以選擇不說任何話,或只回答部分問題,沒有人可以強迫您說出違背自己意願的陳述。請記住,行使緘默權不會被視為您有罪的證據。
- 選任辯護人權: 您有權利找律師為您辯護。如果您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法律扶助資格,還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獲得免費的律師協助。當您表示已選任律師但律師不在場時,訊問應暫停。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 您可以要求檢察官或法院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
2. 參與證據調查與辯論的權利
在法庭上,證據是判斷事實的關鍵。您有權利參與證據的呈現與討論:
- 證據調查意見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2條,您或您的辯護人可以就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和方式提出意見,法院原則上會參考您的意見來決定。
- 證據證明力辯論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2條,法院必須給予您或您的辯護人充分的機會,針對法庭上提出的所有證據,就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進行辯論。這是確保證據採納公正性的重要環節。
您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沒收程序中的保障
如果您的案件可能涉及財產的沒收(例如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物品),而這些財產可能屬於第三人(例如您的家人或合作夥伴),那麼這些「參與人」在沒收程序中也享有類似被告的權利:
- 《刑事訴訟法》第455-19條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的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455-22條也規定,審判長應告知參與人沒收理由、訴訟進度、委任代理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這意味著,即使您不是直接的被告,但您的財產可能被沒收時,您也有機會為自己辯護,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實務操作指南:如何有效行使您的權利
了解權利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運用它們。
- 務必儘早選任辯護人: 律師是您在法律迷宮中的嚮導,能夠為您提供專業建議、分析案情、制定策略,並協助您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在偵查初期就尋求律師協助,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權益。
- 謹慎行使緘默權: 在未與律師充分討論前,對於任何可能對您不利的問題,您可以選擇保持緘默。切勿在壓力下隨意陳述,以免事後難以挽回。
- 積極主張有利證據: 仔細回想所有對您有利的人證、物證、書證或任何線索,並主動告知您的律師,讓律師協助您向法院聲請調查。
- 參與證據辯論: 在法庭調查證據後,與您的律師充分討論,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並闡述對您有利的觀點。
- 遵守訴訟程序,避免權利濫用: 務必按照法院或檢察官的指示準時出庭,提交所需文件。雖然您有權利,但避免無故拖延訴訟或提出顯無理由的聲請,以免影響法官對您的心證。
常見爭議與趨勢:了解法律的動態
在實務上,權利的行使與認定並非總是黑白分明。例如,您的辯護人為保障您的權益而提出多項聲請,與惡意拖延訴訟之間的界線何在?法院會如何平衡您的防禦權與訴訟效率?
隨著《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實施,法院在審理時會更積極地管理程序,要求當事人提出具體理由,以避免不必要的延宕。這意味著,您的權利行使必須有理有據,才能有效獲得法院支持。
此外,近年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也逐漸受到重視,他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陪同、陳述意見,甚至在沒收程序中享有類似被告的權利。這些法律的發展,都使得刑事訴訟變得更加多元與複雜,更凸顯了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身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您並非孤單無助。台灣的法律賦予了您多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從偵查階段的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到審判階段的證據調查與辯論權,這些都是您在法庭上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基石。主動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保障,勇敢面對挑戰,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刑事訴訟程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什麼時候可以行使緘默權?
A: 您在偵查或審判中,任何時候被訊問時,都可以行使緘默權。這表示您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或只回答部分問題。在未充分了解案情或未與辯護人討論前,建議謹慎行使,避免在壓力下做出不利陳述。
Q: 如果我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如果您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符合法令規定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得免費或部分負擔的律師協助。務必主動詢問或向偵查/審判機關提出需求。
Q: 我可以自己聲請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嗎?
A: 可以的。您有權請求調查對您有利的證據。建議您將所有有利的證據線索(例如人證、物證、書證、監視器畫面等)詳細告知您的辯護人,由辯護人協助您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聲請,確保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Q: 什麼情況下我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A: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當您行使訴訟權利的目的並非為達成訴訟目的,而是為了惡意阻礙訴訟進行、無故拖延程序,或提出顯然與案情無關且無意義的聲請時,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例如,反覆提出相同且已被駁回的聲請,或在無正當理由下多次要求延期,都可能被法院認為是濫用。
Q: 被害人參與訴訟會對我造成影響嗎?
A: 被害人雖然不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在偵查或審判中,他們有權請求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在特定範圍內陳述意見。在沒收程序中,被害人若對財產有權利主張,也可能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這意味著訴訟程序可能會因被害人的參與而有更多意見表達,但這也符合程序正義,法院會權衡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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