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案件怎麼辦?認罪協商、緩起訴、緩刑一次搞懂

刑事案件怎麼辦?認罪協商、緩起訴、緩刑一次搞懂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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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人捲入刑事案件,那種焦慮、不安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司法程序複雜又陌生,許多法律名詞更是讓人一頭霧水。別擔心,律點通在這裡為您提供最清晰、最實用的法律指引。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釋「認罪協商」、「緩起訴」與「緩刑」這三種重要的法律程序,並透過真實案例,告訴您在不同階段如何為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什麼是認罪協商、緩起訴、緩刑?為家人爭取生機的關鍵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傳統的法庭攻防,還有幾種制度能讓案件有機會更快落幕,甚至避免入監,它們就是「認罪協商」、「緩起訴」和「緩刑」。了解這些,能幫助您為家人找到一線生機。

認罪協商:用「認罪」換取「從輕發落」的機會

「認罪協商」是檢察官與被告在審判前達成共識的一種程序。簡單來說,就是被告願意承認部分或全部犯行,以換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較輕的刑度、緩刑或其他有利的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這條文說明了,認罪協商適用於大部分的輕罪,不能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協商的內容可以很廣泛,包括刑期長短、是否能獲得緩刑、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甚至向公庫支付一筆錢。重要的是,協商必須在法院審理結束前進行,而且需要法院的同意,最核心的是被告必須認罪,並與檢察官達成合意。

緩起訴:檢察官給予的「觀察期」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針對輕微犯罪給予被告的一個機會。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的犯罪情節輕微,且有悔意,就會給予一段時間的考驗,暫時不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表示,只要不是重罪,檢察官在考量被告狀況後,可以給予1到3年的緩起訴期間。這段期間內,被告可能需要向被害人道歉、賠償、向公庫付錢、提供義務勞務,甚至接受治療等。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所有條件,沒有再犯,案件就會實質上結案,不會被起訴。

緩刑:法院給予的「自新機會」

「緩刑」則是在法院判決有罪後,但符合特定條件下,暫時不執行刑罰的制度。這通常適用於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案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法院會根據被告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以及是否有再犯的可能來決定是否給予緩刑。如果獲得緩刑,被告在緩刑期間內只要不再犯,原先被判的刑罰就不會被執行。法院同樣可以附加條件,例如向被害人賠償、向公庫支付金錢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這三者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一個簡易表格:

特性認罪協商緩起訴緩刑
階段偵查或審判初期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判決後)
決定者檢察官與被告合意,法院同意檢察官法院
結果依協商內容判決暫緩起訴,期滿實質不起訴判決有罪,暫緩執行刑罰
條件刑度、緩刑、賠償等賠償、義務勞務、治療等賠償、義務勞務、治療等
適用罪名非重罪非重罪宣告刑2年以下

實際案例分享:這些情況您可能遇得到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制度如何運作,我們將分享兩個常見的真實案例,並將其改寫為生活化的情境故事:

案例一:酒駕緩起訴後,還會被罰錢嗎?——「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應用

小陳下班後喝了幾杯,心想距離不遠,便開車回家,結果被警方攔下,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在偵查庭上,檢察官考量小陳是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小陳必須向公庫支付一筆錢,並承諾不再犯。

小陳以為事情就此落幕,沒想到幾天後,他收到監理站寄來的罰單,除了高額罰鍰,還要吊扣駕照。小陳感到很困惑:「我不是已經緩起訴,也繳了錢給公庫了嗎?怎麼還要再罰一次?」

這正是「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應用情境。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同一件事同時觸犯了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上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而緩起訴處分,雖然不是判刑,但它具有類似刑事處罰的性質。因此,監理站不能再對小陳的酒駕行為重複開罰單(罰鍰部分)

然而,法條也提到「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可併處。所以,吊扣駕照屬於管制性處罰,與罰鍰性質不同,基於交通安全管理目的,監理站仍然可以對小陳執行吊扣駕照的處分。如果小陳支付給公庫的金額低於行政罰鍰的最低標準,等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被撤銷後,監理站仍可能要求他補繳不足的差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獲得了緩起訴,家屬仍需留意是否有其他性質的行政罰,並了解「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適用範圍。

案例二:詐欺案和解了,就一定能緩刑嗎?——犯後態度與被害人諒解的影響

阿明因為一時糊塗,涉入了詐欺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阿明非常後悔,在家人的協助下,積極與多位被害人聯繫,並努力達成和解,賠償了部分被害人的損失。阿明和家人都期望,這樣積極的態度和賠償行為,能讓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

然而,法院最終雖然減輕了阿明的刑期,卻沒有宣告緩刑。法官的理由是:「雖然被告在二審時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仍未能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諒解,因此本院認為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不宜宣告緩刑。」

這個案例說明了《刑法》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和《刑法》第74條「緩刑」的實務考量: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法官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後之態度」,這包括是否坦承犯行、有無悔悟、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阿明雖然有努力,但因為未能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諒解,法官認為他仍不符合「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條件。

這提醒我們,在爭取緩刑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是極為關鍵的因素,而且最好能盡可能地全面。即使是坦承犯行和積極賠償,若被害人未能完全諒解,仍可能影響法官最終是否宣告緩刑的決定。

家屬可以怎麼做?關鍵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這些法律概念和實務案例後,身為被告家屬,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積極展現「犯後態度」與「彌補損害」的誠意

無論是認罪協商、緩起訴或緩刑,被告的「犯後態度」都是法官和檢察官重要的考量點。鼓勵家人坦承犯行(如果確實有犯)、表達悔意,並在能力範圍內積極與被害人溝通,爭取和解與賠償。這些努力能讓司法機關感受到被告的誠意,進而獲得較有利的處分。

2. 嚴格遵守緩起訴或緩刑的附帶條件

一旦獲得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請務必提醒家人嚴格遵守所有附帶條件,例如按時支付公庫金、完成義務勞務、接受特定治療等。任何違反或不履行,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重新起訴,或緩刑被撤銷而需要入監服刑。

3. 了解「一事不二罰」的運用範圍

如果家人涉及的案件同時有刑事責任和行政罰(例如酒駕),請記住「一事不二罰」原則。若已獲得緩起訴處分並支付了公庫金,或獲得緩刑並有支付金錢或提供勞務,這些金額或勞務可以折抵行政罰鍰。但要留意,吊扣駕照等管制性行政罰,可能仍會被執行。

4. 避免再犯,珍惜自新機會

緩起訴和緩刑的核心目的,都是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若在緩起訴或緩刑期間內再次犯罪,不僅會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後果,原有的緩起訴或緩刑也可能被撤銷,讓一切努力前功盡棄。

結論:面對挑戰,您可以更從容

家人的案件,牽動著全家的心。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認罪協商」、「緩起訴」和「緩刑」有了更清晰的認識。這些制度為被告提供了從輕發落或免於入監的機會,但同時也伴隨著嚴格的條件與義務。記住,積極的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的誠意,以及對附帶條件的嚴格遵守,都是爭取有利結果的關鍵。律點通與您同行,願您能為家人找到最合適的應對之道,共同渡過難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跟緩刑有什麼差別?

A: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給予的機會,暫時不對被告提起公訴,通常附帶條件。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表現良好,案件就實質上結束。緩刑則是法院在判決有罪後,暫時不執行被告的刑罰,通常適用於輕罪且被告符合特定條件(如初犯),同樣會附帶條件。簡單說,緩起訴是在「起訴前」給機會,緩刑是在「判刑後」給機會。

Q: 認罪協商是不是就代表要承認全部罪行?

A: 認罪協商的核心是「認罪」,但這不一定代表要承認全部罪行。有時候被告可能只承認部分罪行,或就特定罪名進行協商。協商的目的是為了換取對被告較有利的結果(例如較輕的刑度或緩刑機會)。不過,一旦協商合意並經法院判決,原則上就不能再上訴,因此在決定是否認罪協商前,務必仔細評估。

Q: 如果家人是累犯,還有機會爭取緩刑或輕判嗎?

A: 即使是累犯,仍有機會爭取緩刑或相對輕判。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雖然《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本刑,但並非所有累犯都必須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會審酌個案情況,如果加重最低本刑會導致罪刑不相當,法官仍有裁量權不予加重。此外,只要符合《刑法》緩刑的條件(如宣告刑在二年以下),累犯仍有可能獲得緩刑宣告,但法院可能會附加更嚴格的條件。積極展現悔意、與被害人和解是關鍵。

Q: 萬一緩起訴或緩刑的條件沒做到,會有什麼後果?

A: 無論是緩起訴或緩刑,其所附帶的條件都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違反了檢察官所附的條件(例如未按時支付公庫金、未完成義務勞務),檢察官可能會撤銷緩起訴處分,重新偵查或提起公訴。同樣地,如果被告在緩刑期間內違反了法院所附的條件,或者再次犯罪,法院可能會撤銷緩刑宣告,被告就必須入監執行原先被判的刑期。因此,務必提醒家人嚴肅看待並履行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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