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刑事案件,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從被警方調查、檢察官傳喚,到最終站上法庭,這段路程充滿未知。然而,理解刑事訴訟的每個階段,掌握您的基本權益,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律點通將為您精闢解析台灣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判的完整流程,助您在司法程序中站穩腳步。
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偵查階段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由檢察官主導,目的是發現犯罪事實、蒐集證據,並決定是否要提起公訴。這個階段,您可能會被傳喚、訊問,甚至被逮捕。
檢察官如何啟動偵查?
檢察官在什麼情況下會開始調查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況得知有犯罪嫌疑,就必須立即開始偵查。這表示偵查的啟動非常廣泛,不限於被害人報案。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檢察官可以指揮司法警察(例如警察)協助調查,蒐集證據。更重要的是,它強調除非有必要,否則檢察官不能隨意傳喚被告。如果您被傳喚到場,檢察官在訊問後,如果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可能會讓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非直接逮捕聲請羈押。
案件的轉折點:起訴階段
當偵查結束後,檢察官會根據蒐集到的證據,決定是否要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這就是「起訴」階段。
檢察官起訴的條件
檢察官會根據偵查所獲得的證據,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就應該提起公訴。即使被告行蹤不明,也一樣可以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如何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方式,是向管轄法院提出一份「起訴書」。這份起訴書必須詳細記載被告的個人資料、犯罪事實、相關證據以及所觸犯的法條。同時,檢察官會將所有偵查卷宗和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這代表,起訴書是您了解自己被指控什麼、證據是什麼的關鍵文件。
法庭上的攻防:審判階段
一旦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這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判斷您是否有罪並決定刑罰的過程。
審判程序概覽
審判通常會經歷幾個重要環節:
- 準備程序: 在正式開庭前,法院會先進行準備程序,確認爭議點、證據清單,並制定審理計畫。這是檢察官和您的辯護人溝通協調的重要階段。
- 調查證據: 這是審判的核心,法院會訊問您、證人,並檢視所有證據。證據的調查有其特定順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88條就規範了調查證據的順序與方式。
- 言詞辯論: 當證據調查完畢後,檢察官、您和您的辯護人會依序就案件的事實、法律適用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進行辯論,充分表達各自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 再開辯論: 如果在辯論終結後,法院發現有新的重要證據或需要釐清的重大事實,為了確保審判的周延性,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重新進行辯論。
關鍵概念: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沒有行使,這項權利就會消滅。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時效的計算與停止
追訴權時效的長短,是根據您所涉犯罪的最重本刑來決定的。例如,如果犯罪的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就是二十年。
《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然而,追訴權時效並非一成不變。在特定情況下,時效的進行會「停止」,例如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因為某些原因無法開始或繼續進行時。
《刑法》第83條:「追訴權之時效,因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之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但停止期間,不得超過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
這意味著,如果案件因為檢察官或法院的程序問題而停滯,時效可能會停止計算,直到問題解決後才繼續。
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容易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小陳的煩惱:消失的起訴書
小陳在多年前不小心侵占了一件遺失物(追訴權時效為一年),很快就被發現並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在一年內就偵查終結並寫好了起訴書。但奇怪的是,這份起訴書卻遲遲沒有送到法院,直到兩年多後才正式提起公訴。小陳心想:「這案子都這麼久了,還會被追訴嗎?」
這個案例的爭議點在於:檢察官雖然偵查終結並寫好起訴書,但如果遲遲不送交法院,這段時間追訴權時效是否繼續計算?
實務上曾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就代表國家正在行使追訴權,時效就不會進行。但另一種觀點(高等法院研討結果)則認為,檢察官寫好起訴書只是內部決定,必須真正將卷證送交法院,案件才算進入起訴程序。如果檢察官拖延送審,就屬於「起訴權不行使」的情況,時效應該繼續計算。最終,高等法院的研討結果傾向後者,認為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延宕送審,追訴權時效可能繼續進行而完成。這提醒我們,即使案件被調查過,如果檢察官沒有及時將案件送上法庭,案件仍可能因為時效問題而無法被追訴。
案例二:王先生的轉機:法庭上的「再開辯論」
王先生被指控涉嫌洗錢,案件經過漫長的審判,法庭也已經完成了所有的辯論程序,甚至都訂好了宣判日期。就在大家以為一切塵埃落定時,法院卻突然收到檢察官補送的一份新證據,這份證據對王先生非常不利。王先生擔心,這份證據他根本沒有機會看到或反駁,會不會就這樣被判刑?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最終裁定「再開辯論」。這是因為,即使辯論已經結束,如果出現了新的、對案件判決有重大影響的證據,且這些證據尚未經過合法的調查程序,為了確保審判的周延性,並保障被告充分行使辯護權,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規定,重新開啟辯論,讓雙方有機會針對新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這個案例強調了刑事訴訟中「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即使在審判後期,法院仍會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被告實用指引:掌握您的權益
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了解並掌握以下幾點,將對您大有幫助:
- 及早參與偵查: 在司法警察(例如警察)調查階段,您就有權利選任辯護人。讓辯護人及早介入,可以保障您在偵查階段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或權益受損。
- 積極配合準備程序: 在案件進入法院審判前的準備程序,您的辯護人會與檢察官確認起訴內容和證據。這時,您應積極與辯護人討論,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共同擬定辯護策略。
- 關注程序正義: 在審判過程中,請密切留意審判長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證據和言詞辯論。如果發現有任何程序上的瑕疵,例如未給予您充分的辯論機會,應立即與您的辯護人討論,並適時提出異議,確保您的辯論權利不受侵害。
- 審慎評估上訴範圍: 如果您對一審判決不服,決定提起上訴時,可以與辯護人討論,是否僅就判決中的刑罰、沒收或保安處分等部分提起上訴。這有助於訴訟經濟,也避免不必要的審理範圍擴大。
結語
刑事案件的流程複雜且專業,但並非無法理解。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該對偵查、起訴、審判以及追訴權時效等重要概念有了初步認識。請記住,在每個階段,您都有權利了解案件進度、蒐集有利證據,並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掌握這些知識,將是您面對刑事訴訟時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偵查中被傳訊,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在偵查中被傳訊,首先應保持冷靜。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不作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最重要的是,您可以要求選任辯護人陪同訊問。在辯護人到場前,您有權拒絕訊問。與辯護人充分溝通,了解案情和您的權利,是保護自己的關鍵一步。
Q: 檢察官起訴我了,下一步是什麼?
A: 如果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法院會排定「準備程序庭」或直接進入「審判期日」。您會收到法院的傳票。此時,您應立即與您的辯護人討論,準備應對策略,包括證據的整理與提交、證人的傳喚等。這是您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Q: 什麼是「追訴權時效」,它對我有什麼影響?
A: 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就會消滅。這段期間長短依犯罪的輕重而異。如果案件超過追訴權時效,法院就不能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會判決「免訴」。因此,了解您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是否已過,是您與辯護人討論時的一個重要考量點。
Q: 審判中,如果法院有新的證據,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審判中出現新的證據,法院通常會要求檢察官和您的辯護人對此進行調查和辯論。您和您的辯護人有權利檢視這些新證據,並提出反駁意見或進一步的證據。如果辯論已經結束,但出現了對案件判決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法院可能會依職權裁定「再開辯論」,給予雙方充分的辯論機會,確保程序正義。
Q: 我可以只對判決的一部分上訴嗎?
A: 是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您可以只對判決的一部分提起上訴。例如,如果您對被判有罪的事實沒有意見,但認為刑期過重,可以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這有助於集中爭點,避免將整個案件重新審理,提高訴訟效率。但這需要與您的辯護人仔細評估,因為有時部分上訴會牽連到其他相關部分。
Q: 聽說有「準備程序」,那是什麼?
A: 準備程序是法院在正式審判前,為了有效率地進行審判而召開的庭期。在這個階段,法院會與檢察官和您的辯護人確認案件的爭議點、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並討論審理的流程。這有助於釐清案件的重點,避免在正式審判時耗費不必要的時間。您的辯護人會在準備程序中積極為您爭取權益,並與法院和檢察官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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