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案件偵辦全攻略:從偵查到審判,家屬必知權益

刑事案件偵辦全攻略:從偵查到審判,家屬必知權益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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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突然面臨刑事案件,被檢警偵辦時,那種突如其來的衝擊與不安,相信讓許多家庭都感到無助。您可能滿腦子疑問: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警察的證據合法嗎?我們能為家人做些什麼?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三大階段,並特別針對實務上常見的「誘捕偵查」爭議,提供您最實用的法律知識與應對方向,讓您能更清楚地掌握狀況,為家人提供最堅實的後盾。

刑事案件的旅程:偵查、起訴與審判

刑事訴訟程序是國家為了實現刑罰權而進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動,從犯罪嫌疑發生到刑罰執行,每個階段都至關重要。

1. 偵查階段:發現真實,蒐集證據

偵查是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了發現犯罪事實、蒐集證據,以判斷是否要提起公訴而進行的活動。在這個階段,檢警會進行訊問、搜索、扣押等行為。對被告家屬而言,這個階段最重要的是確保家人的人權受到保障,且證據取得的程序必須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這條法規提醒我們,檢察官和警察在偵辦案件時,不能只看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也要注意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並且不能預設立場,這對保障被告權益非常重要。

2. 起訴階段:檢察官的決定

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如果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證據充足,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但如果證據不足,或犯罪情節輕微,檢察官也可能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這意味著案件可能不會進入法院審判。

3. 審判階段:法院的公正裁決

審判是指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審理案件、調查證據,最終做出判決的階段。審判的重點是確保當事人有充分辯論的權利,並且必須依據證據來認定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就是著名的「證據裁判主義」,意思是法院判決有罪,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不能憑空想像或僅憑懷疑。

關鍵概念解析:證據的「資格」與「說服力」

在刑事案件中,證據扮演著核心角色。我們常聽到「證據」這個詞,但它其實分為兩個層面:

  • 證據能力:指證據是否具備被法院採用的「資格」。如果證據的取得程序不合法,即使內容是真的,也可能因為不具證據能力而被排除,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例如,透過疲勞訊問或不正當方法取得的自白,就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 證明力:指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強度」或「可信度」。即使證據有證據能力,法院仍會根據所有證據,運用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來判斷它的可信程度。例如,被告的自白雖然有證據能力,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補強,也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兩條規定非常重要,它確保了被告的自白必須是自願且真實的,並且不能單憑自白就定罪,必須有其他證據來佐證。

深度解析:誘捕偵查(釣魚偵查)與陷害教唆

實務上,檢警為了查緝犯罪,有時會運用「誘捕偵查」的方式,這常引起爭議。關鍵在於區分「釣魚偵查」和「陷害教唆」。

  • 誘捕偵查(釣魚偵查):指司法警察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並已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進而蒐證。這種方式被認為是合法的偵查技巧,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簡單來說,就是「你本來就想犯罪,警察只是給你個機會讓你現形」。

  • 陷害教唆(創造犯意型):指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這種方式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證據能力。簡單來說,就是「你本來沒想犯罪,但警察引誘你去犯案」。

判斷兩者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原已具有犯罪故意」。

生活化案例解析

為了讓您更了解,我們將兩個實際判決改寫成生活化情境:

案例故事一:小陳的咖啡包疑雲

小陳被控販賣毒品咖啡包,他覺得自己是被警察「釣魚」了。警察透過線民聯絡他,表示想買毒品。小陳答應並進行交易,隨後被捕。小陳的家人質疑警方的行為是陷害教唆,認為證據不應被採用。

法院怎麼看: 法院重申了「創造犯意型」與「提供機會型」誘捕偵查的區別原則。法院會仔細檢視,小陳是不是本來就有販賣毒品的念頭?如果他本來就有這個犯意,警察只是提供一個機會讓他「露出馬腳」,那這叫做「釣魚偵查」,是合法的偵查手段,蒐集到的證據有「證據能力」。但如果小陳本來根本沒想過要販毒,是警察或線民用不正當手段「引誘」他去犯案,這就叫做「陷害教唆」,是違法的,蒐集到的證據就不能用。在這個案子裡,法院根據卷內證據,最終認定警方的行為屬於合法的「釣魚偵查」,因此所蒐集到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駁回了被告的上訴。

案例故事二:阿華的安非他命買賣

阿華因為販賣安非他命被抓,他也質疑警方利用線民「釣魚」蒐證不合法。線民向阿華表示想購買安非他命,阿華同意並進行了幾次交易,最終被警方查獲。阿華的家人認為,如果不是線民主動找上門,阿華可能不會犯案。

法院怎麼看: 法院再次強調,對於那些本來就有犯罪意圖的人(例如過去有相關犯行或有明確的販毒意圖),警察設計一個情境讓他暴露犯罪事實,這種「釣魚偵查」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並未違反人權保障,所以蒐集到的證據原則上是有效的。法院會根據所有證據來判斷,例如通聯紀錄、扣案物品,來證明被告是不是真的有販賣毒品的意圖。這個案子也認定阿華本來就有販賣毒品的犯意,所以「釣魚」蒐證是合法的,證據也可以用。

實務操作指引:家屬能做什麼?

面對家人涉案,了解程序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應對:

  • 偵查階段:及早行動

  • 了解權利:家人被帶走時,有權保持緘默、請求選任辯護人。請務必提醒家人,在律師到場前,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或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

  • 注意筆錄:筆錄內容至關重要,務必確認內容與家人陳述相符,沒有誤導或遺漏,確認無誤後才簽名。

  • 審判階段:積極辯護

  • 證據調查:法院會調查所有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家屬可以協助律師蒐集有利的證據,例如不在場證明、品格證明等。

  • 釐清爭點:律師會協助家人釐清案件爭點,例如是否真的有犯罪行為、是否有犯罪故意、證據是否合法等。

  •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證據合法性:這是案件的關鍵。如果發現檢警在取得證據的程序上有任何違法之處,應立即向律師反應,爭取排除該證據。

  • 人權保障:偵查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必須注意人權保障,避免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這些都可能影響證據的有效性。

  • 時效與期限:訴訟程序各階段都有嚴格的法定期限(例如上訴期間10日)。家屬應與律師密切配合,確保在期限內完成所有必要程序,以免喪失權利。

結語

家人面臨刑事案件,無疑是一段艱難的過程。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台灣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以及證據的認定原則,特別是「誘捕偵查」的界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掌握這些基本法律知識,能幫助您更沉著地應對,並為家人提供最適切的支持。請記住,在法律的迷宮中,您並非孤單一人,理解與準備是您最大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被警察帶走後,我能做什麼?

A: 家人被帶走後,您應立即嘗試聯繫律師,並告知家人在警詢或偵訊時有權保持緘默,並要求律師到場。同時,您可以向警方詢問家人被帶往何處,並了解涉嫌的罪名。切勿嘗試湮滅或偽造證據,這可能觸犯《刑法》第165條的湮滅證據罪,反而會讓案情更複雜。

Q: 如果家人在警詢或偵訊時說了什麼不利自己的話,會有影響嗎?

A: 家人在警詢或偵訊時的陳述,如果是在非自願、受到不正方法(如強暴、脅迫、利誘、疲勞訊問等)下所為,即使內容不利,也可能因不具《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的證據能力而被排除。但若陳述是自願且合法的,則會被作為證據。因此,提醒家人在律師陪同下謹慎陳述,並仔細核對筆錄內容非常重要。

Q: 什麼情況下,警察的「釣魚」行為會被認為是違法的?

A: 警察的「釣魚」行為,如果導致「原無犯罪故意」的人因為引誘或教唆而萌生犯意並實行犯罪,這就屬於「陷害教唆」,是違法的。此時,透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人過去的犯罪紀錄、與線民的關係、交易頻率與規模、以及誘捕過程中的對話內容等,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原已具有犯罪故意」。

Q: 法院如何判斷證據是否合法且有說服力?

A: 法院會先判斷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即取得程序是否合法,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具備證據能力,法院才會進一步判斷其「證明力」(即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強度或可信度)。法院會根據所有合法證據,運用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綜合判斷事實,例如被告的自白若無其他證據補強,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

Q: 如果我覺得案件審理不公平,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案件審理不公平,首先應立即與您的辯護律師溝通,詳細說明您的疑慮。律師會評估是否有程序違法、證據調查不足或判決理由不備等情況。若有,可以考慮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在審判過程中,也要確保所有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都被提出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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