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心裡百感交集,覺得判決不公、事實認定有誤,或是量刑過重,想要提出上訴為自己爭取權益嗎?
這份心情,律點通完全理解。然而,刑事案件上訴到第二審,並非只是表達不服那麼簡單。您的「上訴理由書狀」寫得好不好、夠不夠「具體」,將是決定您的上訴能否被法院受理、甚至能否成功改判的關鍵。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刑事上訴的法律眉角,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對上訴理由的要求,助您掌握上訴的致勝之道。
為什麼上訴理由書狀這麼重要?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當您不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想要上訴到高等法院(第二審)時,最核心的規定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61條。這條法規明確要求您的上訴書狀必須「敘述具體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文看似簡單,但其中的「具體理由」四個字,卻是許多上訴人容易忽略的陷阱。如果您的上訴理由不夠具體,高等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您的上訴,連補正的機會都沒有!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法院對待「上訴書狀完全沒寫理由」和「有寫但理由不具體」是截然不同的:
- 完全沒寫理由: 法院會給您補正的機會,讓您在一定期限內補提理由書。
- 有寫但理由不具體: 法院不會給您補正機會,可能會直接以判決駁回您的上訴!這點務必特別留意。
什麼是「具體理由」?法院怎麼看?
那麼,到底什麼才算是「具體理由」呢?簡單來說,它不是抽象的抱怨,也不是空泛的指責,而是要您明確指出原判決哪裡有錯,並且說明這個錯誤是如何發生的,以及它為什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這些指摘必須有事實或法律依據。
法院實務上認為的「具體理由」應包含:
- 針對原判決的瑕疵: 指出判決在「事實認定」、「證據採納」、「法律適用」或「量刑」上有哪些不當或違法之處。
- 提出根據: 這些指摘必須基於「卷內既有訴訟資料」(例如:筆錄記載、證據清單、鑑定報告等),或者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 足以動搖原判決: 您的理由必須是足以讓法院重新檢視,甚至推翻原判決的關鍵點。
以下表格讓您更清楚「具體理由」和「非具體理由」的差異:
具體理由 | 非具體理由 |
---|---|
指出原判決採證某證人證詞與其他證據矛盾,並說明矛盾點。 | 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
說明原判決對某條罪名構成要件的解釋有誤,導致適用不當。 | 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 |
具體列出原判決未審酌被告犯罪後已積極賠償被害人,並說明此情狀應如何影響量刑。 | 泛言「量刑過重」或僅陳述個人家庭困境。 |
此外,上訴理由書狀不能僅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來替代,例如只附上告訴人的聲請狀就說那是您的上訴理由,這是無效的。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上訴的成敗關鍵
為了讓您更了解「具體理由」的重要性,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量刑過重」上訴
小陳因為毒品案件被地方法院判了刑。他覺得判決太重,心裡很不服氣,於是自行寫了上訴狀。上訴狀裡,他只簡短地寫了一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法官減輕刑期。」
結果,高等法院駁回了小陳的上訴。法院的理由是,小陳雖然表達了對量刑的不滿,但他並沒有具體說明原判決在認定事實、採證或適用法律上有哪些錯誤,也沒有指出量刑時未考量哪些足以影響判決的因素。這種空泛的說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要求的「具體理由」。
啟示: 單純覺得「判太重」是不夠的。您必須像偵探一樣,找出判決書裡量刑的依據,並具體指出它哪裡不對,例如:法院是否忽略了您犯罪後的悔意、是否沒有考量您的家庭狀況或經濟困難(但這些要能連結到量刑因素,而非單純訴苦),或者是否沒有正確適用刑法上減輕或加重刑期的規定。
案例二:阿華的強制辯護與法院照料義務
阿華因為一宗重大的刑事案件被起訴,這類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也就是說,法院必須為他指定辯護人或由他自行選任律師為他辯護。地方法院判決後,阿華不服想上訴,但自行提交的上訴狀理由寫得非常簡略,幾乎沒有具體內容。
高等法院發現阿華的上訴理由不具體,但考量到這是一個強制辯護案件,為了保障阿華的訴訟權和辯護權,法院並沒有直接駁回他的上訴。反而,法院裁定要求阿華在一定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狀,同時特別提醒一審的辯護律師,應當協助阿華撰寫具體的上訴理由。
啟示: 在強制辯護案件中,即使被告自行上訴的理由不夠具體,法院基於保障被告權益的「訴訟上照料義務」,會更積極地提供協助,例如命補正,並促請原審辯護人協助。這也突顯了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強制辯護案件裡,其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撰寫上訴理由的實用建議
面對判決,想要上訴,您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思考,並與您的律師討論:
-
仔細審閱原判決書: 這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逐字逐句閱讀判決書,找出您認為不合理、不正確的部分。
-
找出判決的「破綻」:
- 事實認定錯誤: 判決書中採用的證據,是否有不具證據能力(例如:非法取證)的情況?法院對證據的判斷,是否違背了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是否有關鍵證據被忽略或誤解?
- 法律適用錯誤: 法院是否適用了錯誤的法條?對法條的解釋或構成要件的涵攝是否有誤?例如:罪名認定錯誤、累犯加重計算錯誤等。
- 量刑不當: 除了覺得重,能否具體指出原判決在量刑時,未審酌或錯誤審酌了《刑法》第57條所列的量刑因子(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並說明這些因素如何足以影響量刑結果?
- 訴訟程序瑕疵: 審判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例如未給予您充分辯護機會、筆錄記載錯誤、或應調查的證據卻未調查等,且這些瑕疵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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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指摘都應有依據: 無論您指出哪一點,都必須有卷內既有訴訟資料(例如:某頁筆錄、某份證據)為依據,或者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
避免常見錯誤:
- 切勿泛言: 避免僅使用「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過重」等空泛詞語。
- 切勿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替代: 上訴理由必須寫在上訴理由書狀本身。
- 切勿僅陳述個人情狀: 悔意、家庭困境、參與戒癮計畫等個人情狀,若未能與原判決的具體錯誤連結,不足以構成具體理由。
- 律師的協助: 撰寫一份具體且有力的上訴理由書狀需要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特別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例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也明確規定,公設辯護人有義務應被告請求代作上訴理由書。因此,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將能大大提升您上訴成功的機會。
結語
刑事案件的上訴,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一步。理解並掌握「具體理由」的撰寫原則,是您成功上訴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上訴理由書狀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面對法律程序時,能更有方向、更有信心。記住,清晰、具體、有依據,是您上訴成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上訴理由書狀一定要寫得很專業嗎?
A: 不一定需要使用艱澀的法律術語,但您的上訴理由必須符合「具體理由」的要求。這意味著您需要明確指出原判決的錯誤點,例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或量刑失衡,並且說明這些錯誤如何影響判決結果,最好能有卷內證據或新事證作為依據。重點在於清晰、有邏輯地表達,而非單純抱怨。
Q: 我只是覺得判太重,這樣算具體理由嗎?
A: 單純覺得「判太重」或「判決不公」並不算具體理由。您需要進一步說明,原判決在量刑時,未考量或錯誤考量了《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哪些量刑因素,例如您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並具體指出這些因素如何足以影響量刑結果,導致原判決量刑不當。
Q: 如果我沒有在期限內補上訴理由書狀會怎樣?
A: 這要看您的上訴書狀是屬於哪種情況。如果您的上訴書狀是「完全沒有寫理由」,原審法院會給您補正的機會,讓您在收到通知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但如果您的上訴書狀是「有寫理由,但法院認為理由不具體」,那麼法院通常不會再給您補正機會,可能會直接以判決駁回您的上訴。
Q: 我的原審律師有義務幫我寫上訴理由嗎?
A: 在《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中(例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公設辯護人或您選任的原審律師有義務協助您撰寫上訴理由書。即使是非強制辯護案件,律師通常也會提供相關建議或協助,因為這牽涉到您上訴權益的實質保障。您可以主動與您的律師聯繫,請求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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