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判決上訴期怎麼算?不服判決,您必須知道的權益自保指南!

刑事判決上訴期怎麼算?不服判決,您必須知道的權益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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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書,心頭一沉?別急!上訴是您的權利,但時間是關鍵!

您是否剛收到一份刑事判決書,對結果感到不服、不甘心?別擔心,法律賦予您上訴的權利,讓案件有機會獲得重新審視。然而,這項權利並非無限期,它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一旦錯過,您的上訴權就可能永遠喪失!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刑事判決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遲誤後的補救機會,以及實務上法院對這些規定的嚴格態度。這篇文章將是您在不服判決後,掌握自身權益,採取下一步行動的重要指南。

請注意!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一般來說是20日,而非過去的10日。務必核對您的判決書,確認適用的期間。

掌握上訴期間:法律怎麼說?

上訴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意思是這個時間長度是固定的,法院無法隨意延長或縮短。一旦超過,上訴權就喪失了。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間

首先,最重要的法條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它明確規定了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不服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有20天的時間來決定是否上訴並提出上訴狀。這個期間的起算點,是從判決書「送達」給您或您的代理人之後開始計算。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上訴必須以書狀形式向原審法院提出。

在監所的被告,上訴有特殊規定!

如果您目前在監獄或看守所中,法律特別為您考慮到不便性,提供了一項便利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這表示,只要您在法定期限內,將上訴書狀交給監所的長官,即使書狀實際送達法院的時間已經超過期限,法律也視為您已經在期限內提起上訴了。這項規定大大保障了受監禁者的上訴權益。

期間計算,借用民法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訴訟期間的計算方式要依照《民法》的規定。這就牽涉到以下幾個關鍵原則:

  • 始日不算入,末日終止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這代表什麼?如果您的判決書是1月1日送達,那麼上訴期間的第1天是從1月2日才開始計算,直到第20天的午夜12點為止。

  • 末日遇例假日順延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如果您的上訴期間截止日,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那麼截止日就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但請注意,期間中間的例假日是照常計算的,不會扣除。

  • 在途期間:原則與例外 一般情況下,如果您居住的地方與法院不在同一個鄉鎮市,可以扣除「在途期間」。但對於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的特殊規定,只要您在期限內將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不需要再扣除在途期間了。

錯過上訴期間,還有救嗎?談「回復原狀」

如果真的不小心錯過了上訴期間,法律有沒有給予補救的機會呢?有的,這就是「回復原狀」的程序,但它有著極為嚴格的條件。

什麼是「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是一種法律救濟程序,允許當事人在「非因過失」的情況下遲誤了法定期間(例如上訴期間)後,向法院聲請恢復其訴訟權利,並補行原本應在期限內完成的訴訟行為(例如提出上訴狀)。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非因過失」的嚴格門檻

這條文中最關鍵的字眼就是「非因過失」。實務上,法院對這個詞的解釋非常嚴格,這也是大多數聲請回復原狀失敗的原因。

  • 什麼情況「不算」非因過失?

  • 不諳法律、誤解期間: 法院認為,判決書上通常會載明上訴期間,當事人應負起注意義務。即便您不熟悉法律、誤解了期間的計算方式,或是聽信了錯誤的資訊,這些都普遍被認定為「可歸責於個人」的過失,不符合「非因過失」的條件。

  • 律師錯誤告知: 即使是律師給予了錯誤的截止日期,實務上也很難被認定為「非因過失」。

  • 個人事務耽誤: 因照顧家人、準備考試等個人事務導致遲誤,也被視為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的過失。

  • 書寫或寄送錯誤: 例如,上訴狀寫錯法院名稱、寄錯法院導致退回而逾期,這類疏失也屬於個人過失。

  • 監所規定或智識程度有限: 即使在監所內因配合規定、或因智識程度有限而遲誤,實務上仍傾向認定為可歸責於己身之過失。

  • 那什麼才算「非因過失」? 通常,這指的是一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例如:天災(地震、水災)、戰亂、突發的嚴重疾病導致意識不清、或突然被逮捕、失去自由且無法委任他人代為處理等,且這些情況必須是讓您或您的代理人無法避免遲誤的重大事件。

實務案例解析:血淋淋的教訓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嚴格認定「非因過失」的:

案例一:誤解期間與聲請法扶的代價

一位在監獄服刑的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後,雖然知道要上訴,但對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不清楚,以為假日不算。同時,他也花了一些時間申請法律扶助。結果,當他終於將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時,已經超過了20天的上訴期限。他主張自己不諳法律,且因申請法扶耗時才遲誤。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他的聲請。法院強調,上訴期間的計算有明確規則,期間中的例假日是照常計算的。而當事人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因申請法律扶助而導致的延誤,都被認定為「可以避免的個人疏忽」,不符合「非因過失」的要件。這意味著,即使有客觀困難,只要是可歸責於自身的疏忽,都無法獲得回復原狀的機會。

案例二:一字之差,上訴權喪失

另一位當事人,收到判決後親自撰寫了上訴狀,並準備郵寄。然而,在填寫信封時,他一時不察,將收件法院的名稱寫錯了。這導致郵件被郵局退回。當他發現錯誤並重新寄出時,上訴的20天期限已經過去了。他聲請回復原狀,解釋是因為寫錯了法院名稱才導致遲誤。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駁回了他的聲請。法院認為,書寫錯誤或寄送錯誤法院,明顯是當事人自己可以避免的過失。這樣的疏忽,不符合「非因過失」的嚴格要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處理訴訟文書時,務必再三核對所有資訊,避免任何細微的錯誤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

判決不服者,您該怎麼做?

從上述分析和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上訴期間是法律上的一道「鋼鐵防線」,幾乎沒有任何彈性。因此,對於判決不服者,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1. 收到判決書,立即行動!

  • 確認送達日期: 這是計算上訴期間的起始點。請務必核對判決書信封上的郵戳日期,或簽收日期。
  • 精確計算上訴期間:
  • 上訴期間為20日(請務必核對您的判決書,確認是否為20日,部分簡易判決可能是10日)。
  • 從判決書送達的「隔天」 起算第一天。
  • 期間中的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休息日照常計算,不扣除
  • 如果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 如果您在監獄或看守所,只要在期限內將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不需要考慮在途期間

2. 及早準備上訴書狀

不要等到最後一刻才開始準備上訴狀。上訴狀的撰寫需要時間,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有效表達您的上訴理由。建議您在收到判決書後,盡快著手準備。

3. 監所內被告的特別提醒

如果您身處監獄或看守所,收到判決書後,請務必在第一時間,將您的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請務必確認監所人員有正式收件的日期證明,以確保您的權益。

4. 多重確認,保留證據

無論您是親自遞狀到法院,還是透過郵寄方式,務必取得收件證明。例如,親自遞狀可請法院蓋收狀章,郵寄則務必使用掛號並保留掛號回執。這些都是未來證明您已在期限內上訴的重要證據。

結語:時間不等人,行動是關鍵!

面對不服的判決,心中或許充滿委屈與不甘。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的上訴權利,是需要您主動去爭取的。上訴期間的嚴格性,是訴訟程序穩定性的基石。因此,務必對時間保持高度警覺,精確計算每一個日期,並及早採取行動。

不要讓「不知道」、「來不及」成為您權益喪失的理由。掌握這些關鍵資訊,積極面對,您才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到底多久?是10天還是20天?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一般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過去部分案件可能是10日,但現行法規已修改為20日。不過,部分簡易判決或特殊案件仍可能有10日的上訴期間,因此最保險的做法是務必核對您收到的判決書上所載明的上訴期間,以判決書內容為準。

Q: 判決書是星期五送達的,上訴期間該怎麼算?如果最後一天遇到假日怎麼辦?

A: 判決書送達的當天不算入上訴期間,從「隔天」開始計算。例如,判決書是星期五送達,那麼上訴期間就從星期六開始計算第一天。期間中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都照常計算,不扣除。如果計算到第20天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休息日,那麼上訴期間的截止日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例如星期一)。

Q: 我因為不熟悉法律,或是聽信了親友錯誤的建議,導致錯過了上訴期間,可以聲請「回復原狀」嗎?

A: 很遺憾,根據法院實務的嚴格認定,因「不諳法律」、「誤解法律規定」或「聽信他人錯誤資訊」而遲誤上訴期間,通常會被認定為「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的過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規定的「非因過失」要件,因此很難聲請回復原狀成功。法院認為當事人應對判決書上載明的上訴期間負起注意義務。

Q: 我目前在監獄服刑,要怎麼確保我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

A: 如果您在監獄或看守所,法律有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只要您在規定的上訴期間內,將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您已經在期間內提出上訴了。因此,您應在收到判決書後,盡快撰寫上訴狀,並立即交給監所長官,同時務必確認監所人員有正式收件的日期證明,以便日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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