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上訴: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刑事上訴: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上訴權益
LINE

「律點通」知道,當您收到刑事判決書時,心中可能充滿疑問與不安。尤其是當您考慮上訴,卻又擔心「會不會上訴了反而判更重?」這種疑慮是人之常情。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特別設有「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就像一道防線,避免您因為害怕而放棄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原則,讓您對上訴更有信心!

什麼是「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這項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保障被告在提起上訴後,不會因為上訴的行為,反而讓自己面臨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結果。白話來說,就是法院不能因為您上訴了,就給你判得更重!

這項原則主要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其中最關鍵的是: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條文白話解讀:

  • 誰適用? 只有當您(被告)自己上訴,或是為了您的利益而上訴時才適用。如果檢察官是為了加重您的刑期而上訴,原則上就不適用這個原則。(但如果檢察官的上訴沒有道理,原則還是會保護您。)
  • 什麼不能變重? 不能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這裡的「刑」,指的不只是單一罪名的「宣告刑」(也就是法官針對一個罪名判的刑期),還包括您如果犯了多個罪,最終要合併執行的「應執行刑」。
  • 例外情況: 條文特別提到一個重要的例外:「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第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出了錯(例如,把本來應該只判一個罪,卻誤判成多個罪),第二審法院為了糾正這個錯誤而撤銷原判決時,即使改判後單一罪名的刑期看起來變重了,只要最終的實質刑罰(特別是應執行刑)沒有逾越第一審所定的總刑期,就不會違反這個原則。這是為了確保法律能被正確地適用。

此外,您可能也會聽到《刑事訴訟法》第377條,它規定上訴到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這表示上訴到最高法院,不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專注於法律適用是否有錯誤。

量刑的兩把尺:宣告刑與應執行刑

在刑事案件中,您常會聽到「宣告刑」和「應執行刑」這兩個詞,它們在「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中都扮演重要角色:

  • 宣告刑: 指的是法院針對您所犯的「單一」犯罪行為,所宣告的刑罰。
  • 應執行刑: 如果您犯了不只一個罪,法院會對每個罪分別宣告刑罰後,再依據《刑法》第51條等規定,決定您最終實際要執行的總刑期。這就是「應執行刑」。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同時適用於這兩種刑罰,確保您上訴後,無論是單一罪名的刑期,還是最終合併執行的總刑期,原則上都不會變得更重。

案例故事:上訴,真的會判更重嗎?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聽起來有點抽象,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讓您更了解它如何運作:

故事一:法律適用錯誤的糾正

阿明因為非法持有槍枝和殺人未遂被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為這是兩個獨立的罪名,分別判了刑,最後合併執行,總共判了9年2個月。阿明覺得刑期太重,決定上訴。

到了第二審,法官仔細審查後發現,第一審在法律適用上出了錯!阿明的行為雖然觸犯了兩個罪名,但其實是「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應從一重處斷),而不是兩個獨立的罪。

第二審法院為了糾正這個「適用法條不當」的錯誤,撤銷了第一審判決,改判阿明依較重的殺人未遂罪論處,判了7年2個月。阿明一看,單一罪名的刑期好像變重了,擔心這是不是違反了「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

律點通解析: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單一罪名的宣告刑看起來變重了,但因為第二審是為了糾正第一審「適用法條不當」的根本錯誤,而且改判的刑期(7年2個月)其實比第一審最終的「應執行刑」(9年2個月)還要輕,所以這並沒有違反「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的正確適用是比單純的刑期數字更重要的,法院有權利去糾正錯誤。

故事二:上訴不必然減輕,但也不加重

小華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第一審判了有期徒刑7個月,併科罰金21萬元。小華覺得刑期有點重,只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希望可以判輕一點。檢察官則沒有上訴。

第二審法院審理後,撤銷了第一審的宣告刑,但最終還是判了有期徒刑7個月,只是把罰金從21萬元降到了11萬元。小華覺得有點失望,心想:「我上訴了,怎麼刑期還是7個月,沒有變輕?」

律點通解析: 最高法院解釋,「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的用意是「禁止加重」,而不是「強制減輕」。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因為你上訴了就判你更重,但也沒有義務一定要判你更輕。只要最終的判決結果沒有比原審更不利,就符合這個原則。小華的案例中,雖然刑期一樣,但罰金減少了,整體來看並沒有比原判決更不利,所以這依然是符合原則的。這提醒我們,上訴是尋求救濟的權利,但不保證一定會減刑。

給您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後,您在考慮或面對上訴時,可以這樣思考:

  • 仔細評估上訴的「利」與「弊」: 上訴雖然有「不利益禁止原則」的保障,但並非萬靈丹。它主要防範刑期加重,卻不保證減輕。您需要評估第一審判決是否有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
  • 聚焦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 如果您認為第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錯誤(例如故事一的情況),或者事實認定與證據有出入,這將是您上訴的有力理由。請具體指出哪裡有問題,並提出相關證據。
  • 展現良好犯後態度,但勿犧牲防禦權: 在量刑考量中,《刑法》第57條列舉了許多因素,例如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如果您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展現真誠悔悟,這對爭取較輕刑罰會有幫助。但請注意,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否認犯行,法院不能僅因為您行使防禦權而負面評價您的犯後態度,進而加重您的刑期。

結論:上訴是您的權利,理解原則是您的保障

「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被告權利保障,它確保您在尋求司法救濟時,不會因為上訴的行為而讓刑罰變得更重。然而,這項原則並非意味著上訴一定會減刑,尤其當原審判決存在「適用法條不當」的重大錯誤時,法院有權利為了正確適用法律而進行調整。

理解這項原則,能讓您在面對刑事判決時,更理性地評估上訴的必要性與潛在影響。請記得,法律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而存在,而理解這些原則,就是您掌握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上訴後,我的刑期一定會比原審判決輕嗎?

A: 不一定。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的核心是「禁止加重」,也就是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能判您比原審更重的刑罰。但這不代表法院必須判您更輕。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適當,或是雖然認定犯罪情節較輕微但考量其他因素(如累犯),仍可能維持原判決的刑期,或僅有輕微調整。

Q: 什麼是「適用法條不當」?為什麼這會是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的例外?

A: 「適用法條不當」是指第一審法院在判決時,對於法律條文的適用有明顯錯誤。例如,將本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的案件,誤認為是「數罪併罰」(多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分別論處後合併執行)。當發生這種錯誤時,第二審法院為了確保法律的正確性與實體正義,有權撤銷原判決並重新適用正確的法條。此時,即使單一罪名的宣告刑可能因此提高,只要最終的實質刑罰(特別是應執行刑)沒有超過原審所定的總刑期,就不會被認為違反不利益禁止原則。

Q: 如果我在上訴審中否認犯罪,會不會被法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反而加重刑期?

A: 不會。您在刑事訴訟中擁有「防禦權」,這包括為自己辯解、否認犯行的權利。最高法院強調,法院在量刑時,不能僅因為您行使了防禦權(例如否認犯罪或提出與法院認定不同的辯解),就認定您犯後態度不佳,進而作為加重刑罰的依據。然而,如果您能真誠悔悟、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這些正面行為則可以作為《刑法》第57條所列的有利量刑因子,幫助您爭取較輕的刑罰。

Q: 「宣告刑」和「應執行刑」有什麼不同?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對這兩種刑罰都有效嗎?

A: 「宣告刑」是指法院針對您所犯的「單一」犯罪行為所判處的刑罰。例如,您犯了竊盜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這個6個月就是宣告刑。「應執行刑」則是在您犯了多個罪名,且各罪均被判刑後,法院依《刑法》第51條等規定,最終決定您實際需要執行的總刑期。例如,您犯了竊盜和詐欺兩個罪,分別被判了6個月和1年,最終可能合併執行1年3個月,這個1年3個月就是應執行刑。是的,上訴不利益禁止原則對這兩種刑罰都有效,它確保您上訴後,無論是單一罪名的宣告刑,還是最終合併執行的應執行刑,原則上都不會比原審判決更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