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面臨刑事判決,尤其結果不如預期時,心中的焦慮與無助感可想而知。您可能會想,還有沒有機會?上訴是不是唯一的路?在台灣,刑事案件採三級三審制,若對第一審(通常是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原則上可向上級法院上訴。然而,上訴並非只是寫下「我不服」這麼簡單,它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刑事案件上訴的關鍵程序,特別是「具體理由」的重要性,幫助您和家人更清楚地掌握下一步,不再感到徬徨。
什麼是刑事上訴?誰有權利上訴?
刑事上訴是當事人對下級法院判決不滿意時,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被告本人、檢察官、自訴人均有權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可請求檢察官代為上訴。值得一提的是,死刑案件即便當事人未上訴,原審法院也會職權送交上級法院審判,確保判決嚴謹。
二審上訴的關鍵:您必須知道的「具體理由」
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服,要上訴到高等法院(第二審),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提出「具體理由」。這常常是上訴成功與否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法規明確要求上訴書狀必須寫明「具體理由」。它不是一句「我不服」或「判太重了」就能交代的。您必須:
- 依據證據資料: 理由須有事實根據,可引用卷內證據,或提出新事證。
- 明確指出原判決問題: 具體說明第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輕重」上有何不當或違法。
- 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所指問題須足以讓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應被撤銷或更改。
若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法院會給予補正機會,通常是上訴期間屆滿後20天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法院會再定期限命補正。但若經補正仍未提出具體理由,您的上訴就可能直接被駁回。
法院為何駁回上訴?常見的失敗案例
如果上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可能直接駁回,甚至不經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及第367條,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喪失,原審或二審法院將裁定或判決駁回。特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若因理由不具體而被駁回,可能連開庭機會都沒有。以下透過兩個小故事,讓您了解常見的駁回原因:
案例故事一:阿華的「悔意」上訴
阿華因竊盜被判刑,深感後悔,覺得判決過重,決定上訴。他在上訴狀上只簡單寫了:「我已坦白認罪,深具悔意,也得到教訓,請求法官改判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認為這並非《刑事訴訟法》要求的「具體理由」,因他僅泛泛表達悔意和請求輕判,未具體指出原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量刑上有何錯誤。法院隨後裁定限期阿華補正,逾期將駁回。
案例故事二:小明的「逾期」補正
小明因偽造文書被判刑,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卻忘了寫理由。法院通知他7天內補提理由書。小明忙中有錯,錯過了補正期限。 結果,法院依規定判決駁回了他的上訴,連開庭機會都沒給。這讓小明和家人非常沮喪,失去了上訴機會。
這兩個故事提醒我們,上訴要提出實質的、有依據的法律爭議點。
哪些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
在台灣,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一路從地方法院上訴到高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對於某些較輕微的案件,法律有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四、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五、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六、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七、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八、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這條文列舉了多種「輕罪」,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普通傷害罪、普通竊盜罪、普通詐欺罪等。這些案件一旦經過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原則上就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了。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但到了第二審卻被改判有罪,那麼被告或為被告利益上訴的人,仍可上訴到第三審。但即使符合此例外而上訴三審,若三審撤銷並發回原審,該案件後續就不得再上訴三審。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刑事上訴,以下幾點是您和家人務必留意的:
- 上訴理由要「具體」: 這是最重要的。應針對第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證據採納、法律適用或量刑輕重上的具體錯誤提出有依據的質疑。例如,若認為量刑過重,應具體說明原判決未考量哪些有利於被告的情狀,導致量刑不當。
- 遵守法院的補正通知: 收到法院要求補正上訴理由的通知,請務必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否則上訴將直接被駁回。
- 了解案件是否受三審限制: 確認案件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輕罪,這將影響案件能否上訴到最高法院。
- 蒐集有利證據與資料: 協助被告回顧案情,找出有利證據或線索,整理卷內資料,作為上訴理由的依據。
結論: 刑事上訴是一條充滿挑戰的路,但只要您和家人能掌握關鍵的法律要求,特別是「具體理由」的精髓,並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就能為案件爭取到更多機會。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僅能減少不必要的焦慮,更能讓您在協助家人的過程中,更有方向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具體理由」?為什麼它這麼重要?
A: 「具體理由」是指您必須明確指出第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判決刑期上有哪些具體錯誤或不當之處,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或法律依據。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院需要依據這些具體理由來審查原判決,如果理由不夠具體,法院可能直接駁回您的上訴,連開庭的機會都沒有。
Q: 如果上訴狀沒寫具體理由,會怎麼樣?
A: 如果上訴狀沒有敘述具體理由,法院會給您一個期限(通常是上訴期間屆滿後20天內)要求您補提理由書。如果逾期仍未補提,法院會再定一個期限命您補正。但若最終您仍無法提出具體理由,或理由過於空泛,您的上訴將會被法院裁定或判決駁回,原判決就可能確定。
Q: 我們對判決的刑期太重不服,要怎麼寫上訴理由?
A: 如果您認為刑期過重,不能只說「判太重」或「已認罪悔改」。您需要具體說明第一審判決在量刑時,沒有考量到哪些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或情狀,導致量刑不當。例如,可以指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庭狀況特殊、或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等具體事由,並說明這些事由如何足以讓刑期應被減輕。
Q: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嗎?
A: 不,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三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對於某些特定且較輕微的罪名(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普通竊盜、普通詐欺等),一旦經過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就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了。唯一的例外是,如果第一審判無罪,但第二審改判有罪,此時被告才能上訴到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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