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上訴:掌握關鍵期限與理由,避免判決被駁回!

刑事上訴:掌握關鍵期限與理由,避免判決被駁回!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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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書想上訴?先搞懂「遲誤」的代價!

收到刑事案件的判決書,心情想必忐忑不安,或許您覺得判決不公,想爭取上訴的機會。然而,刑事訴訟程序嚴謹,上訴作為重要的救濟途徑,也有它必須遵守的「遊戲規則」。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或是上訴理由寫得不夠「具體」,您的上訴很可能還沒進入實體審理,就被法院直接駁回,讓您錯失為自己辯護的最後機會。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刑事上訴的關鍵要件,特別是針對那些可能因為不熟悉程序而「遲誤」的當事人,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正確提起上訴,避免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刑事上訴的兩大關鍵:期限與理由

1. 上訴的「黃金20日」期限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上訴的期限。時間一過,您的上訴權就可能喪失!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必須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的20天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這段期間非常寶貴,務必把握。即使您在法院宣判後、判決書還沒寄到手上時就急著上訴,法律也認為是有效的,這表示法律鼓勵您及早行動。

2. 「具體理由」:上訴成功的核心

光是準時提出上訴狀還不夠!您的上訴狀或理由書必須具體說明為什麼您覺得原判決有問題。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具體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文指出,您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時,上訴書狀必須「敘述具體理由」 。什麼是「具體理由」呢?簡單來說,就是不能只寫「我不服」、「判決不公」或「法官亂判」等模糊不清的字眼。您必須明確指出:

  • 事實認定有錯: 原判決在判斷事實時,有哪些證據沒有採納?或採納的證據有什麼問題?導致事實認定與真實不符?
  • 法律適用不當: 原判決適用了錯誤的法條?或是對法條的解釋有誤?
  • 量刑失衡: 原判決在判刑輕重上,沒有考量到哪些對您有利或不利的因素,導致刑期過重或過輕?

您提出的理由必須是「足以影響判決本旨的違法或不當情形」。如果只是泛泛而談,法院會認為您「未敘述具體理由」,這與沒寫理由是同樣的結果。

補正的機會:別再錯過!

如果您在上訴狀中忘了寫理由,或是理由不夠具體,法律還是會給您一次機會:

  1. 主動補提: 在上訴20天期限結束後,您還有額外的20天可以主動補齊上訴理由書給原審法院。
  2. 法院命補正: 如果您連這額外的20天也錯過了,原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在發現您的上訴不符規定時,會再定一個期限(通常是5到7天),命令您補正。這通常是最後的機會了!

實務案例解析:血淋淋的教訓

許多當事人就是因為不了解「具體理由」的重要性,或錯過「補正」的機會,導致上訴被駁回。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不服」上訴

小陳因為一件詐欺案被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他心有不甘,決定上訴。他在上訴狀上只寫了「我不服原判決」幾個字,就遞交了。法院發現他的上訴狀沒有敘述具體理由,於是發函通知他,請他在20天內補提理由書。小陳心想:「反正我就是不服啊,還要寫什麼?」結果,他沒有在期限內補上任何具體理由。最終,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判決駁回他的上訴,而且是不用開庭辯論就駁回了。

教訓: 僅憑一句「不服」是遠遠不夠的!一定要具體說明原判決哪裡有問題,並把握法院給予的補正機會。

案例二:張先生的「理由另狀補陳」

張先生也因案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在上訴狀上寫著:「理由另狀補陳」。他以為這樣就算完成了上訴程序。然而,上訴期間屆滿20天後,張先生仍未遞交具體理由書。法院隨後裁定命他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但他因為各種原因,最終仍未補提。高等法院同樣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判決駁回他的上訴,也是不經言詞辯論

教訓: 聲明「理由另狀補陳」只是個預告,重點在於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確實補上具體理由書。收到法院的補正通知時,更要視為最後的機會,務必立即處理。

當上訴被駁回,意味著什麼?

當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或第367條,認為您的上訴不符合法律程式(例如未敘述具體理由,且經命補正仍未補正),或上訴權已喪失(例如逾期上訴)時,就會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您的上訴。這通常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就直接做出決定。

這代表法院根本沒有審理您上訴的實質內容,您的案件就此確定,原判決的結果將無法再被改變。對於某些輕罪案件,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舉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一旦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就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法院了,所以第二審的程序更顯關鍵。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正確上訴?

為了避免您的上訴被「遲誤」或「程式不符」而駁回,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1. 收到判決書,立即確認日期: 計算20天的上訴期限,不要有任何延誤。
  2. 上訴狀務必「寫理由」: 盡可能在遞交上訴狀時就附上具體理由。如果一時無法完成,請務必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3. 理由要「具體」: 針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量刑,找出明確的錯誤點,並提出證據或邏輯說明。避免空泛的抱怨。
  4. 注意法院通知: 如果您收到法院要求「補正」的裁定或通知,請務必在指定的短暫期限內(通常只有幾天)完成補正,這是最後的機會!

結語:為您的權益奮鬥,從掌握程序開始!

刑事上訴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途徑,但它有其嚴謹的程序要求。掌握「20日上訴期限」和「具體理由的撰寫」 是兩大核心。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或不了解,讓您的上訴權利白白喪失。仔細閱讀判決書、釐清爭議點、並按照法律規定提出具體理由,才能讓您的上訴真正發揮作用,為自己爭取一個公平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寫了「我不服判決」就上訴了,會怎麼樣?

A: 僅寫「我不服判決」會被法院認定為「未敘述具體理由」,這與沒有寫理由是相同的。法院通常會給您補正的機會,若您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提具體理由書,您的上訴將會被法院駁回,而且可能不經言詞辯論,原判決就會確定。

Q: 如果我錯過了20天的上訴期限,還有機會補救嗎?

A: 一旦錯過《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的20日上訴期限,原則上您的上訴權就會喪失,法院會以「上訴權已喪失」為由駁回您的上訴。因此,務必在收到判決書後立即計算並把握這20天的黃金時間。

Q: 法院通知我補正上訴理由,我該怎麼寫才算「具體」?

A: 「具體理由」需要您針對原判決的錯誤點提出明確說明。您可以從三個方向思考:1. 事實認定: 原判決對哪些證據的判斷有誤?哪些關鍵事實被忽略?2. 法律適用: 原判決引用了錯誤的法條?或對法條的解釋有誤?3. 量刑輕重: 原判決在判刑時,沒有考量到哪些對您有利或不利的具體情狀?(例如:您已賠償被害人、是初犯、有悔意等)。請盡量引用卷內資料或提出新事證來支持您的論點。

Q: 上訴被駁回後,我還能做什麼?

A: 若您的上訴因未敘述具體理由或逾期等程式問題被駁回,且該駁回判決已確定,原則上就無法再針對該案件的實體內容進行上訴。這意味著原審判決的結果將會確定。因此,在提起上訴時,務必確保程序符合規定,避免上訴被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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