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上訴理由寫法指南:避免駁回的關鍵

刑事上訴理由寫法指南:避免駁回的關鍵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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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不服,想上訴?「理由」是您的翻盤關鍵!

當您收到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覺得不公或有疑慮,想要提起上訴時,心中或許充滿了不甘與希望。然而,刑事案件的上訴並非僅僅表達「我不服」這麼簡單。在台灣,法律對於上訴書狀的內容有著嚴格的要求,特別是「上訴理由」的部分。這份理由書寫得好不好,直接關係到您的上訴能否被法院受理,甚至影響您能否獲得第二次審理的機會。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理由的規定,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避免常見的錯誤,確保您的上訴權益不打折扣。

刑事上訴,為什麼「理由」這麼重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必須向管轄的高等法院提出。而其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您的上訴書狀必須「敘述具體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法條白話來說,就是告訴您:您不能只是籠統地說「我不服判決」或「判決不公平」。您必須明確指出第一審判決到底哪裡有問題?是事實認定錯誤?證據採信不當?還是法律適用有誤?甚至量刑過重?這些都必須具體說明。

如果您的上訴狀一開始沒有寫上具體理由,或只寫了「理由後補」等字眼,法院會給您一個補提理由書的機會,通常是在上訴期間屆滿後的二十天內。如果逾期仍未補提,原審法院會再定一個期限,要求您補正。這就是法律給您的「補考」機會,務必把握!

什麼是「具體理由」?別再只說「我不服」!

實務上,法院對於「具體理由」的要求非常嚴謹。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的「具體理由」,是指您必須根據卷內的訴訟資料,或提出新的事證,明確指出第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採證、適用法律或量刑等方面,有哪些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錯誤或不當之處

簡單來說,您的理由不能只是個人的主觀感受,例如:「判決事實與真相不符」、「量刑太重」、「我感到很冤枉」等。這些都屬於空泛的陳述,不符合法律要求。您必須提出明確的依據,例如:

  • 指出第一審判決採用的某個證據,為何不具備證據能力(例如:取證程序違法)。
  • 說明第一審判決對某個證據的判斷,如何違反了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 具體比較第一審判決與相關法條,指出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即使您形式上提出了某些事由,但如果這些事由即便屬實,也根本不足以影響原判決的結果,法院仍可能認為其不構成具體理由。

法院為何駁回上訴?補正機會要把握!

如果您的上訴理由不具體,或未依規定補正,法院是可以直接駁回您的上訴的。這可能發生在原審法院,也可能發生在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條文清楚說明,如果您的上訴狀沒有寫理由,高等法院可以直接以判決駁回您的上訴。但如果這個程式上的不完整是可以補正的,且原審法院沒有要求您補正過,那麼高等法院的審判長還是會先給您一個期限,讓您補正。這再次強調了補正機會的重要性!

此外,如果上訴理由無關緊要,或法院認為您的上訴根本沒有理由(實體上不成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68條,也會以判決駁回。更甚者,在程式不備或上訴顯無理由的情況下,第二審法院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就直接作出駁回上訴的判決,這意味著您可能連在法庭上再次陳述意見的機會都沒有。

真實案例解析:他們為什麼被駁回?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上訴理由不具體或未補正的後果:

案例一:心急的林先生,忘了補理由

林先生因詐欺案件收到一審判決,心急如焚地提起上訴,但他上訴狀上只寫了「上訴理由後補」幾個字,而沒有具體說明理由。雖然法院給了他補正的機會,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上具體理由書,但他卻因故未能依限補正。結果,高等法院認為林先生的上訴不符合法律程式,最終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了他的上訴。

啟示: 法院會給予補正機會,但務必把握期限!「理由後補」並非長久之計,逾期未補正,可能喪失上訴權益,連開庭的機會都沒了。

案例二:小陳的「真相不符」與法院的機會

小陳因竊盜案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在上訴狀上寫著「判決事實與真相不符。望庭上能給被告再陳訴事實真相」等語。這種陳述雖然表達了不滿,但仍不夠具體。高等法院審理後,明確指出這並非具體理由,但仍給予小陳一次機會,裁定他必須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否則將依法駁回上訴。

啟示: 即使是模糊的陳述,法院有時會給予補正機會,但這不代表您可以蒙混過關。最終仍需提出「具體」的理由,否則仍可能面臨被駁回的命運。

實用操作指引:上訴不被駁回的秘訣

  1. 詳盡撰寫上訴理由:提起刑事第二審上訴時,務必在上訴書狀中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理由應針對第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採證、適用法律、量刑等方面,提出明確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並說明這些錯誤如何影響判決結果。
  2. 引用卷內資料或新事證:您的理由應有依據,可以引用第一審卷內已有的訴訟資料,或提出新的事實、證據來支持上訴主張。
  3. 避免空泛陳述:切勿僅以「不服判決」、「事實不符」、「量刑過重」、「理由後補」等空泛或主觀的詞語作為上訴理由。這些都可能導致上訴被駁回。
  4. 留意補正期限:若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或法院裁定命補正,務必在法院指定期限內(通常為5日或7日)補提具體理由書。逾期未補正,上訴將被駁回。
  5. 尋求專業協助:刑事案件涉及當事人權益甚鉅,上訴程序專業性高。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理由書,確保符合法律要求,並能有效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主張。

結論:把握上訴權,從「具體理由」開始

刑事案件的上訴,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機會。然而,這份機會並非無條件。從您提交上訴狀的那一刻起,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對於「具體理由」的要求。一份清晰、有力的上訴理由書,不僅能讓法院快速掌握您的主張,更是您上訴成功的第一步。

請務必記住,法院給予的任何補正機會都彌足珍貴,一旦錯過,您的上訴權利可能就此喪失。理解並遵循這些規定,將能大大提高您的上訴成功率,避免因程式問題而錯失翻案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刑事案件上訴的「具體理由」?

A: 「具體理由」是指您必須明確指出第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採證、適用法律或量刑等方面,有哪些具體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並說明這些錯誤如何影響判決結果。它不能是籠統的陳述,例如「我不服」或「判決不公」,而應有明確的依據,如引用卷內資料或提出新事證。

Q: 如果我的上訴狀沒有寫具體理由,會怎樣?

A: 如果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法院會給您補正的機會。通常是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天內向原審法院補提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提,原審法院會再定一個期限命您補正。如果原審法院未命補正而案件已移送第二審,第二審法院也會先給您補正機會。但若您最終未依限補正,您的上訴將面臨被法院裁定或判決駁回的風險。

Q: 我可以在上訴狀上只寫「理由後補」嗎?

A: 雖然實務上常見當事人會寫「理由後補」,但這並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應敘述具體理由」的要求。法院會因此要求您在期限內補提具體理由書。若您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補提,即使一開始有寫「理由後補」,上訴仍可能因此被駁回,因此不建議僅以此方式提起上訴。

Q: 如果法院要求我補正上訴理由,我該怎麼做?

A: 收到法院要求補正的裁定後,您必須在裁定書上載明的期限內,撰寫一份符合「具體理由」要求的上訴理由書,並提交給法院。這份理由書應針對第一審判決的具體錯誤點進行論述,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或法律依據。若不確定如何撰寫,應盡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補正內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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