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面臨保釋聲請被法院駁回,心中的焦慮與無助感肯定難以言喻。您可能想知道:「難道就這樣了嗎?還有沒有機會再次聲請保釋?」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原則與實務操作建議,希望能為您點亮一盞明燈。
釐清概念:保釋與再審,大不同!
在探討保釋聲請被駁回後的應對之道前,讓我們先釐清兩個常被提及但概念上有所差異的法律程序:「保釋」與「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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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具保停止羈押):這是刑事訴訟中,法院或檢察官考量被告是否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後,允許被告繳納一筆保證金,暫時解除羈押,但仍受司法機關監督的一種強制處分替代措施。目的是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同時兼顧被告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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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這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糾正已經確定有罪的判決可能存在的錯誤,以維護司法正義。它不是對原判決的簡單上訴,而是針對特定法定事由,重新審查判決的正確性。
您提供的法律資料雖然深入探討了刑事再審程序中「聲請被駁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再聲請」的規定,但對於保釋聲請被駁回後如何「再次聲請」的直接法律條文,卻未詳細闡述。不過,這兩者背後都隱含著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值得我們借鑒。
再審的「同一原因」原則,給我們的啟示
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再審聲請,有一條明確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這條法規的核心精神是,一旦法院認定您的再審聲請沒有理由並駁回,您就不能再以「同一原因」重複聲請再審。這裡的「同一原因」指的是「同一事實原因」,也就是說,您不能用實質上相同的理由或證據,不斷地重複提出聲請。即使您換了一種證據形式,但如果它所要證明的事實與先前已被駁回的聲請「完全相同」或「實質相同」,法院仍會認定為「同一原因」而駁回。
案例故事:小陳的再審之路
小陳因一樁擄人勒贖案遭判刑確定,但他堅稱自己遭到刑求。他多次向法院聲請再審,每次都主張自己被違法拘提、刑求,並陸續提出一些書信文件作為「新證據」。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小陳這次提出的書信文件,雖然形式不同,但實質上仍是為了證明他先前已多次主張的「被刑求」這個事實,而這些主張都已被法院認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小陳的再審聲請,理由就是他「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要成功再次聲請,關鍵在於提出真正 「新」且「有效」 的事實或證據,而非僅是換湯不換藥地重複舊有主張。
保釋聲請被駁回後,我該怎麼辦?
雖然保釋聲請沒有像再審一樣,有明文規定「不得以同一原因再聲請」,但在實務操作上,法院在審查時,仍會看您是否提出了新的、足以改變原先羈押理由的事實或情況。如果沒有實質變化,僅是重複原先的理由,法院通常會維持原駁回裁定。
再次聲請保釋的關鍵:提出「新事證」
當您的保釋聲請被駁回後,若要再次聲請,務必針對法院駁回的理由,提出足以證明原先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減弱的新事證或情況變化。這些新事證可能包括:
- 羈押原因消滅或減弱:
- 偵查進度: 案件主要證人已全部訊問完畢,或關鍵共犯已到案,大幅降低了您串證、滅證的可能性。
- 證據保全: 檢察官已完成所有關鍵證據的蒐集與保全,無須擔心證據被破壞。
- 被告情況變化:
- 健康狀況: 您的身體狀況突然惡化,需要保外就醫,且看守所無法提供適當醫療。
- 家庭變故: 家庭發生緊急重大變故,需要您回家照顧,例如主要照顧者病重、家中幼兒無人照料等。
- 保證金提高: 您能提供更高的保釋金,或找到更有力的保證人,足以擔保您不會逃亡。
- 偵查或審判進度:
- 案件已從偵查階段進入審判階段,或已接近審理尾聲,羈押的必要性隨之降低。
案例故事:王太太的交保抗告
王太太的兒子因涉嫌毒品案件被羈押,她心急如焚地聲請交保,但被法院駁回。王太太不服,提出抗告,理由是另一位共同被告已經交保,而且她兒子已經坦承犯行,應該不會逃跑。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太太兒子所涉罪名刑責甚重,仍有高度逃亡動機,且檢察官認為仍有勾串證人的可能,因此認定羈押的原因並未消滅,最終駁回了她的抗告。法院甚至指出,對於駁回交保的裁定,法律規定「不得再抗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審酌保釋時,最關鍵的是羈押的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明這些原因已經消滅或減弱,再次聲請的成功機率就不高。
實務操作指引
保釋聲請被駁回,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但關鍵在於,您必須提出新的、實質的、足以改變原先羈押理由的事實或證據。在考慮再次聲請前,請務必:
- 仔細審閱原駁回裁定: 了解法院駁回您保釋聲請的具體理由是什麼(例如:有逃亡之虞、有串證滅證之虞等)。
- 蒐集新事證: 針對駁回理由,積極蒐集能夠證明這些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減弱的證據。這些證據必須是原先聲請時未曾提出,或是在駁回後才出現的新情況。
- 避免重複主張: 如果沒有新的實質變化,僅是重複原先的理由,再次聲請很可能仍會被駁回,甚至可能被法院視為濫用訴訟權,反而不利於您。
請記住,每一次的聲請都應該是基於新的考量點,而非僅僅是重複過去的請求。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保釋聲請被駁回後的應對之道,為自己爭取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釋聲請被駁回後,多久可以再次聲請?
A: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保釋聲請被駁回後,必須間隔多久才能再次聲請。然而,實務上法院會審查是否有「新的事實或情況變化」。如果沒有新的事證,僅是重複原先的理由,即使馬上再次聲請,也很有可能再次被駁回。因此,建議您在有新的、足以改變原先羈押理由的事證出現時,再行提出聲請,以提高成功率。
Q: 什麼樣的「新事證」才算有效,足以讓法院重新考慮保釋?
A: 有效的「新事證」必須是足以證明原先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滅證之虞)已不存在或減弱的具體事實。例如:主要證人已完成訊問且無串證可能、共犯已到案、案件偵查進度已大幅推進、被告身體狀況惡化需保外就醫、家庭有緊急變故需照顧、或能提供更高的保證金或更有力的保證人等。這些事證必須是前次聲請時未曾提出,或是在駁回後才出現的新情況。
Q: 我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就完全沒機會聲請交保了嗎?
A: 若完全沒有新的事實或情況變化,僅是重複原先的聲請理由,法院再次駁回的機率確實非常高。雖然法律並無明文禁止,但法院會認為羈押原因仍存在,沒有變更羈押的必要。因此,強烈建議您在有實質新事證時才再次提出聲請,避免無謂的程序浪費。
Q: 除了提出新事證,還有其他可以做的事來增加保釋成功率嗎?
A: 除了提出新事證,您還可以確保聲請書狀內容詳盡、理由充分,並附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若能詳細說明羈押原因如何因新事證而消滅或減弱,將有助於法院審查。此外,若有可靠的保證人願意出面,或能提出更高額的保證金,也可能增加法院考量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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