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保釋金退還指南:條件、沒收與假釋撤銷的法律解析

保釋金退還指南:條件、沒收與假釋撤銷的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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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繳納的保釋金,什麼時候才能拿回來?

繳納保釋金,是許多人在面對司法程序時,為了獲得暫時自由而必須履行的重要步驟。然而,這筆錢什麼時候能退還?什麼情況下又可能被沒收呢?許多人對此感到困惑。更甚者,有些人會將「保釋」與「假釋」混淆,導致對法律後果的誤解。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中,保釋金退還與沒收的各種情境,以及違反相關條件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幫助您釐清觀念,保障自身權益。

一、您的保釋金,什麼時候可以退還?

保釋金的退還,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案件達到特定階段,保釋金的擔保責任就會解除,您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簡單來說,在以下幾種情況發生時,您通常可以聲請退還保釋金:

  • 撤銷羈押: 法院或檢察官決定不再羈押被告。
  • 再執行羈押: 被告再次被羈押(表示之前的保釋責任已結束)。
  • 受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不應起訴。
  • 有罪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 案件審結,被告被判有罪並開始服刑。
  • 因裁判導致羈押效力消滅: 例如無罪判決確定。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條件,保釋金的擔保責任就會解除,您可以向原承辦的法院或檢察官提出退還聲請。

二、小心!這些情況可能讓保釋金被沒收

雖然大多數情況下保釋金會退還,但若被告違反了特定條件,保釋金就可能被沒收,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案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2條:「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其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這表示,如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告被檢察官或法院附加了某些條件(例如禁止接觸被害人、遠離特定場所等),一旦違反這些條件,除了原有處分可能被撤銷外,您繳納的保釋金也可能被法院或檢察官沒收。此外,若情節嚴重,甚至可能面臨被羈押的風險。

三、假釋與保護管束:另一種「條件式自由」的代價

雖然與您繳納的「保釋金」(通常發生在審判前)屬於不同階段的法律概念,但許多人常將「假釋」與「保釋」混淆。了解假釋及保護管束的條件與後果,對於理解台灣法律中「條件式自由」的重要性,以及避免未來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都非常有幫助。

  • 假釋 (Parole): 指受刑人在監獄服刑達到一定期間,表現良好,經核准暫時釋放出獄,但仍需遵守特定條件。
  • 保護管束 (Protection Supervision): 是一種保安處分,旨在監督假釋出獄者或受緩刑宣告者在特定期間內的行為,並輔導其適應社會。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

假釋被撤銷,會導致受刑人需要回監服完剩餘刑期。這種撤銷主要有兩種不同類型:

1. 因「故意再犯」而撤銷(必要撤銷)

《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這類撤銷是強制性的,一旦假釋者在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假釋就會被撤銷,受刑人必須回監執行殘餘刑期,且出獄日數不計入刑期。

2. 因「違反保護管束條件」而撤銷(裁量撤銷)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這類撤銷是裁量性的,只要假釋者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定,且情節重大,即使尚未有新的犯罪判決確定,也可能被撤銷假釋。判斷「情節重大」時,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性質、頻率、對保護管束目的的影響等一切情狀。

假釋撤銷兩種情形比較

撤銷類型刑法第78條 (必要撤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裁量撤銷)
原因假釋中「故意再犯罪」且判決確定假釋中違反保護管束條件「情節重大」
是否需判決確定
裁量權無 (強制撤銷)有 (綜合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目的懲罰再犯者矯正與輔導,若無效則回監

四、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律的應用:

案例一:觀護人被恐嚇,假釋權利恐難保!

小陳假釋出獄後,本應好好配合觀護人的輔導,但他卻常常態度惡劣,甚至口出惡言恐嚇觀護人,後來還被發現有盜用他人印章的行為,因此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小陳認為,只要他的新案子還沒判刑確定,假釋就不會被撤銷。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抗告。

啟示: 法院明確指出,《刑法》第78條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是兩種不同的假釋撤銷依據。即使另案未判決確定,只要違反保護管束條件「情節重大」,例如不服從觀護人命令、行為不檢,就可能被撤銷假釋,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服完。這提醒我們,遵守觀護人指示、保持良好品行,是假釋期間的重中之重。

案例二:多次未報到,法院要求審慎調查

阿華假釋期間,多次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也沒接受尿液採驗,因此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了他的假釋。阿華提出各種理由,例如生病、請假等等。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認為原裁定對於阿華主張的請假、因病無法報到等情事未詳加查證,也未詳細調查他是否每月都有依規定報告,因此將案件發回更審。

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判斷「情節重大」時,必須進行詳盡的調查與說理,不能僅憑表面事實就輕率下判斷。雖然阿華的案件被發回更審,但也提醒了受保護管束人,任何違反規定都可能被視為「情節重大」,必須有充分且合理的解釋和證據。這也說明了,法官會審慎評估,不會輕易剝奪當事人的權利。

五、給保釋金申請人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保釋金的繳納者,或是處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以下建議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 務必遵守法院或檢察官所附的任何條件: 這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原則。特別是家庭暴力案件,違反條件可能導致保釋金被沒收,甚至被羈押。
  • 對於受假釋或保護管束者:
  • 嚴格遵守觀護人指示: 按時報到、服從命令、保持善良品行、不與素行不良者往來、非經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
  • 避免任何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 即使是輕微犯行或尚未判決確定,其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保護管束條件且情節重大,導致假釋撤銷。
  • 積極配合與溝通: 若有特殊情況無法遵守,應及時向觀護人說明並取得許可,並保留相關證明(如病歷、通訊紀錄等),避免被認定為故意違抗或情節重大。

結語

保釋金的退還與沒收,以及假釋的撤銷,都圍繞著一個核心原則:遵守法律與約定。理解這些法律規定並嚴格遵守,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損失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相關規定,做出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繳了保釋金後,多久才能退還?

A: 保釋金的退還時間並沒有固定的期限,它取決於您的案件進度。通常在法院裁定撤銷羈押、您獲得不起訴處分、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或是無罪判決確定等情況發生後,保釋金的擔保責任就會解除。此時,您可以向原承辦的法院或檢察官聲請退還保釋金。實際作業時間會因個案和法院或檢察機關的行政效率而異。

Q: 如果我違反了法院或檢察官所附的條件,保釋金會怎麼樣?

A: 若您在案件中被法院或檢察官附加了特定條件(例如:不得接觸特定人士、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一旦您違反這些條件,特別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檢察官或法院除了可能撤銷原處分外,您繳納的保證金也可能被沒收。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被羈押的風險。

Q: 假釋被撤銷,會影響到我之前繳的保釋金嗎?

A: 「保釋金」與「假釋」是兩個不同階段的法律概念,通常沒有直接關聯。保釋金是在審判前為確保被告到庭而繳納的擔保金;而假釋則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受刑人入監服刑一段時間後,因表現良好而獲准提前出獄,但需受保護管束。因此,假釋被撤銷通常不會直接影響到您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繳納的保釋金,因為保釋金的責任通常在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時就已解除。

Q: 什麼是「情節重大」?我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嗎?

A: 「情節重大」是判斷是否撤銷假釋的關鍵,它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而是由觀護人、檢察官及法院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後裁量認定。這些因素包括您違反保護管束條件的性質(例如:是否涉及新的犯罪行為、是否不服從觀護人命令、是否未按時報到、是否與素行不良者往來等)、違反的頻率、對保護管束目的的影響程度,以及您個人的悔改態度等。即使是輕微的違規,如果反覆發生或顯示您未能自新,也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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