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保釋聲請被駁回?別慌,還有機會!
當您心愛的家人面臨刑事案件,保釋聲請卻被法院駁回,那種焦急與無助的心情,律點通完全能體會。許多家屬會因此感到徬徨,甚至誤以為「沒有機會了」。請您放心,保釋聲請被駁回後,並非就此畫下句點。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關於「羈押」與「保釋」的規定,並告訴您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次聲請保釋,以及您身為家屬可以如何協助。
首先,讓我們先釐清一個重要的觀念:您所關心的「保釋聲請被駁回後能否再聲請」,與一般人可能聽過的「再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再審」 (Re-trial)是針對已經判決確定有罪的案件,當發現原判決有重大事實認定錯誤時,才啟動的非常救濟程序。它的限制非常嚴格,例如,一旦聲請被駁回,就不能再以同樣的原因聲請。
而您所詢問的 「保釋聲請」 ,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羈押」相關的強制處分,通常發生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它的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到庭、防止串證、滅證或逃亡。這兩者在法律性質、適用階段及再聲請的限制上,都有顯著差異。
了解了這點,我們就能更專注於如何為家人爭取「保釋」的機會。
什麼是「羈押」與「保釋」?
羈押(Detention)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它剝奪了被告的人身自由,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決定是否羈押,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 犯罪嫌疑重大:法院會初步判斷被告涉案的可能性是否很高。
- 有逃亡之虞:被告是否有潛逃出境或躲避偵查的可能?
- 有串證、滅證之虞:被告是否可能與共犯或證人串供,或湮滅證據?
- 所犯為重罪:若犯罪情節重大,可能判處重刑,也會增加羈押的可能性。
這些判斷標準,主要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保釋(Bail / 具保)
保釋是羈押的替代措施。當法院認為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可以透過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換取暫時的人身自由,同時確保其在訴訟程序中能隨時到庭時,就會准許具保。除了具保,法院也可能諭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定期報到等替代處分。
保釋聲請被駁回,還有機會再聲請嗎?
答案是:有機會,但必須有「新事證」或「新情況」!
與「再審」不同,《刑事訴訟法》並未對保釋聲請設下「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的明確限制。這表示,只要有足以改變原羈押原因或必要性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您就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保釋(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以下因素:
- 羈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減弱:這是再聲請的核心。例如,原先羈押的理由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隨著偵查進度,所有共犯都已到案,或關鍵證人已訊問完畢,那麼勾串之虞可能已大幅降低或消滅。
- 有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能提出足以動搖原羈押裁定基礎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例如:
- 證明被告已無逃亡之虞(如找到穩定工作、家人可提供擔保,且有固定住所)。
- 被告身體狀況惡化,看守所無法提供適當醫療。
- 案件進度有重大變化(例如偵查已告一段落,檢察官已起訴,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此時部分偵查中的羈押原因可能已不復存在)。
- 羈押必要性是否仍存在:即使羈押原因仍存在,但若能證明已無羈押的必要性,例如可透過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定期報到等替代處分來確保訴訟進行。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新事證」這麼重要?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法院在審理保釋聲請時的考量:
案例一:小陳的保釋之路(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小陳因涉嫌毒品案件被羈押。他的媽媽心急如焚,向法院聲請交保。媽媽不解的是,明明另一個共同被告都已經交保了,為什麼小陳卻不行?法院駁回了媽媽的聲請,理由是:小陳所涉罪名刑責很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他有很強的逃亡動機;而且,雖然小陳已經坦承犯行,但還有其他共犯和相關證人尚未到案或訊問完畢,因此法院認為小陳仍然有「串證」和「逃亡」的風險。法院強調,小陳自身的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並非只是因為他沒錢繳保釋金而繼續羈押。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看的是「羈押原因」是否還存在。即使共同被告獲保釋,若您家人的羈押原因(如串證、逃亡之虞)仍存在,且沒有其他符合停止羈押的情形,法院仍會駁回聲請。單純的「無力繳納保釋金」或「已坦承犯行」並不足以推翻羈押的必要性,除非坦承犯行後,確實已無串證滅證之虞。
案例二:阿華律師的閱卷困境(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阿華因一宗案件被羈押。他的家人聘請了律師,在羈押裁定送達後,律師想閱覽檢察官提交給法院的所有卷宗資料,希望能找到有利於阿華聲請具保的證據。然而,法院駁回了律師的閱卷聲請。法院解釋說,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大法官解釋,辯護人(律師)的閱卷權利,主要是在偵查階段的「羈押審查程序」中,也就是在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延長羈押時,律師有權檢閱相關卷證,以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一旦羈押裁定已經確定,偵查程序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保護,此時律師的閱卷權就會受到限制。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律師在羈押審查階段的閱卷權非常重要。但一旦羈押裁定確定,後續的聲請(例如再次聲請具保)將更難以透過閱卷來獲取新資訊。這也間接說明,若沒有新事證,僅是重複聲請,法院將難以准許。因此,家屬自行掌握、且足以改變羈押現狀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顯得格外重要。
您可以怎麼做?實用操作指引
當保釋聲請被駁回後,若欲再次聲請,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 評估是否有新事證或新情況:這是再次聲請的基礎。必須有足以動搖原羈押裁定基礎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例如:
- 羈押原因的消滅或減弱:原先擔憂的共犯或證人已全數到案並完成訊問,或相關證據已保全,則串證、滅證之虞可能已大幅降低。
- 被告身體狀況的變化:若被告在羈押期間健康狀況惡化,且看守所無法提供適當醫療,可提出醫療證明聲請停止羈押。
- 家庭狀況的變化:例如,家中有急需照顧的幼兒或長者,且無其他人可照護,可提出證明。
- 保證金或保證人的到位:若先前因覓保無著而羈押,現已能籌措足額保證金或找到適當保證人,可再次聲請具保。
- 案件進度的重大變化:例如,偵查已告一段落,檢察官已偵查終結並起訴,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此時部分羈押原因(如偵查中串證滅證之虞)可能已不復存在。
- 準備具體且充分的理由與證據:聲請狀應詳細敘明新事證如何改變原羈押原因或必要性,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是重複前次聲請的理由。
- 理解法律救濟途徑:
- 對於羈押或具保的裁定不服,您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對於裁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提起抗告。但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暫行處分、因鑑定或勘驗所生身體檢查、採樣、取證、鑑定留置、鑑定處分之裁定,不得抗告。」(註:法條中「不得抗告」是指對於這些特定裁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原則上不能抗告。但《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本身是允許對羈押、具保等裁定提起抗告的例外情形,這點在實務上容易混淆,但重點是「可以抗告」。)
- 若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喪失,會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駁回。若抗告無理由,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駁回。原則上,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
結論:不放棄,善用新事證
家人被羈押、保釋聲請被駁回,確實令人心力交瘁。但請您務必記住,這並非絕境。台灣的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與家屬再次爭取人身自由的機會,關鍵就在於您能否提出足以改變現狀的「新事實」或「新證據」。
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保持冷靜,積極蒐集對家人有利的資訊,並理解法律的運作方式,將是您最大的力量。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方向與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釋金繳納後,家人什麼時候可以被釋放?
A: 法院裁定准予具保(保釋)後,您需要將指定金額的保釋金繳納到法院指定帳戶。完成繳納手續並經法院確認無誤後,法院會發出釋票,送交看守所或監獄。通常在收到釋票後,看守所或監獄會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因此只要手續順利,通常在繳納當天或隔天即可釋放。
Q: 在家人被羈押期間,我可以去探視嗎?探視有什麼規定?
A: 可以探視,但有嚴格的規定。探視通常需要向看守所或監獄申請,並遵守其探視時間、次數、人數和物品攜帶限制。有些案件可能因為偵查不公開或有串證之虞,而被限制接見或通信。建議您在前往探視前,先向看家人所在的看守所或監獄查詢具體的探視規定和限制,避免白跑一趟。
Q: 如果家人在羈押期間身體狀況惡化,可以聲請停止羈押或交保嗎?
A: 可以。如果被告在羈押期間身體狀況惡化,且看守所或監獄無法提供適當的醫療照顧,或者繼續羈押將嚴重危害其生命健康,您可以提出醫療證明(如診斷書、病歷資料)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或具保。法院會審酌被告的健康狀況、羈押必要性及有無替代處分可能性來判斷。
Q: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閱卷權限是什麼?對保釋聲請有何幫助?
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辯護人(律師)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包括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及其救濟程序)有權檢閱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交法院的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這項權利保障了被告的防禦權,讓律師能了解羈押理由及證據,從而準備有利的答辯或聲請具保。然而,一旦羈押裁定確定,或非屬羈押審查程序,律師的閱卷權就會受到限制,以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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